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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科学、生活、常识、益智 » 重庆模式是一种极端的表现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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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顾

匿名 发表于 2013-7-12 08:46

入木三分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7:11

引用:
原帖由 我丑但温柔 于 2013-7-11 14:26 发表
不说政治,只谈风月...............bq300
当然可以这样罗,这是个人的选择。只是下面的小故事对你可能会有帮助。

二战时的一个小故事:法西斯逮捕共产党人,我不是共产党人,我不说话。法西斯逮捕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法西斯逮捕自由主义分子,我不是自由主义分子,我不说话。最后法西斯逮捕我,再也没人为我说话了。”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6:06

引用:
原帖由 南玉风 于 2013-7-11 15:05 发表
去重庆问问当地群众吧,他们说当年晚上很少敢出街走,自从打黑后,晚上敢大大方方出去行街街了,这是我去重庆亲自听到当地人说的。
那么,黑恶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较之公权力机构“黑打”对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个更大?

黑社会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实质上是个人滥用权力的犯罪,其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无论如何不能与由国家机器参与或纵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

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从来都是来自公权力机构。公权力机构一旦被系统地动员起来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无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后果,就是公权力机构持久和大规模地破坏法律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显著例证。

老百姓,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他们当然希望一个没有犯罪的、阳光灿烂的社会,越是弱者,越容易幻想那种没有缺陷的社会。但吊诡之处在于:一个最糟糕的社会的出现,往往不是来自于人民对坏事情的追求,而是来自对好事情的向往。对一个最完美社会的向往,是许多社会走向人间地狱的前奏。

这就是常说的“通向地狱的道路铺满了鲜花”。

意大利的黑手党很严重,墨索里尼政府上台后,就开始了对黑社会的专项治理、打击,黑社会简直是毫无生存空间,全部没了。老百姓自然欢呼雀跃。但人们逐渐地发现,随着社会中间某些丑恶的东西的消失,更大的一个丑恶产生了,那就是:人民全部的权利都被剥夺掉。要说治安情况最好的莫过于监狱,但总不能因为要治安,就把全社会都变成监狱吧?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6:05

引用:
原帖由 南玉风 于 2013-7-11 15:05 发表
去重庆问问当地群众吧,他们说当年晚上很少敢出街走,自从打黑后,晚上敢大大方方出去行街街了,这是我去重庆亲自听到当地人说的。
为什么重庆群众当年晚上很少敢出街走的,又不是丰都城。

aidongdong 发表于 2013-7-11 15:57

不知文出哪里?作者何人?

aidongdong 发表于 2013-7-11 15:55

好文章!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5:26

官场用人之道:“任人唯上”、“任人为帮”、“任人唯钱”、“任人唯拍”、“任人唯吹” 、“任人唯亲”。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5:26

“干好工作不如拉好关系”、“考上‘三师’不如靠近上司”、“征管能手不如麻将老手”、“能干工作的不如能喝酒的”。

南玉风 发表于 2013-7-11 15:05

去重庆问问当地群众吧,他们说当年晚上很少敢出街走,自从打黑后,晚上敢大大方方出去行街街了,这是我去重庆亲自听到当地人说的。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5:04

对党政权力,尤其是党政首长的权力要严加限制和约束。具体的方法就是:让司法机关真正独立起来,让自由表达的宪法权利能够真正得到保护,设立真正的弹劾机制。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4:59

说来说去就是只有普世才能打救中国。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4:49

“一把手”权力过大,而且不受制约,已经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障碍。
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一把手”冉然皇帝一样,可以为所欲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皇帝尚且有皇帝的责任,而“一把手”却有权没责。
某些地方,“一把手”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某些部门,“一把手”以“老板”自居,其亲信以“马仔”自居,冉然黑社会组织,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老板还有老板的责任,因其要对自己的产权负责,而我们的“一把手”却没有这种限制。
有些部门,下级甚至对“一把手”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都是“一把手”权力过大造成的。
有些地方,虽说有党组共同决策,但由于“一把手”权力过大,党组形同虚设,已经成为举手机器。
“一哥”去旅游,“二哥”上茶楼(吃吃喝喝),“三哥”上街溜(闲游散荡),“四哥”去做牛(开荒牛);这是地方上一句顺口溜,却形象地反映了“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生动地反映了“一把手”瞎指挥的问题。
“一把手”窃取改革的成果,窃取人民群众的果实,“一把手”腐败丛生,群众意见很大,是时候立法限制“一把手”的权力,以制度来制约“一把手”,以挽回党心、民心。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4:36

乱弹琴。。。。。。。。

我丑但温柔 发表于 2013-7-11 14:26

不说政治,只谈风月...............bq300

neby 发表于 2013-7-11 14:22

很无力

meilianduo 发表于 2013-7-11 14:16

最后结论是要三权分立吧

匿名 发表于 2013-7-11 13:25


2012年,导致薄熙来倒台的事件,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刑事谋杀案件。因为使谷开来能够肆无忌惮杀害尼尔.海伍德的,并不是她的周密阴谋或伪装伎俩,而是对手中公权力的滥用。据后来的揭发,王立军的罪恶不仅是在谷开来杀人后替她掩盖,而是在事先协助和怂恿了她。

这样一来,应该思考的就不是“为什么尼尔.海伍德被害了”,而是“为什么一个应该保护人们生命安全的机构,反过来变成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机构了?”

首先是因为,这个机构并不是自动地要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它被定义为应完全听命于该地方的党政首长,因此至少,它不会保护一个人免于来自这个党政首长的威胁。

这种制度成立的前提是:假定这个党政首长必然道德高尚,从不会做出损人利己以致伤害生命的事情。但事实呢?不用举薄熙来做例子来反驳,仅从中外的历史中可知道这个假说绝大多数时候不成立。因此,如果这个党政首长的妻子要杀人,这个“应该保护人们生命安全的机构”就无法阻止,甚至可能助纣为虐。

那么,公安机关出了问题,是不是其它机构能够补救?

1、法院?

重庆的“打黑案”,尤其是案中案的李庄案说明,法院甚至连公安机关都不如。

在这个制度下,法院不仅是“公检法”的一部分,而且排在最后。所有“公检法”的事务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而后者则要服从党政首长的领导。如果这个党政首长想将无罪判成有罪,那么不管有多难,以及不管是否明显违背法理,法院也必须上演一出审判闹剧,就如对樊其杭及龚刚模的审判一样。反过来,当党政首长想将有罪说成无罪,法院也得听命办理。

2、检察院?

重庆检察院起诉李庄的表演,以及后来陈有西律师和李庄本人披露出来的情况就可以看出:在中国,检察院虽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但并不遵循它应遵循的正义原则和坚守它应坚守的职责,只是党政首长的一个工具,不惜说谎也不怕难堪,硬能演出一出出颠倒黑白的“戏剧”。

3、律师?

也许只有律师,尤其是来自重庆境外的律师,不受该地区党政首长的控制。这才有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为“黑社会”案的辩护,更有北京律师李庄等为龚刚模的辩护。然而,重庆的律师和教授们还是受到来自党政首长的强大压力,后来变得默不做声。最后,似乎只有外地来的律师还敢说话。但党政首长可以利用本地的“公检法”,胁迫龚刚模诬陷李庄教唆做伪证,以达到恐吓外地律师们的目的。

4、社会舆论?

在重庆境内,党政首长是有全权控制所有的公众传媒的,如有不同意见,该传媒的领导人或传媒本身就会遭到整肃。在21世纪初的网络时代,民众虽然可以通过网络发出自己的声音,但一旦对事实有所揭露,对党政首长及其下属有所批评,就会被强行劳教,如方洪的“一坨屎”事件,村官任建宇案,等等。在这样的高压下,表面上,大多数的民众自然会被迫沉默。

5、境外传媒?

对于重庆境外的传媒,重庆当局确实无法控制。但重庆的党政首长还是可以利用他所能支配的所有公共资源,对境外批评之声进行打压和消解:如王立军曾威胁所有的媒体说,如有对该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歪曲报道”的,就要进行“双起”,即同时起诉媒体法人和具体撰稿人。

王立军的说法,虽然打着警察维权的旗号,但实际上是对社会舆论监督的威胁。

因为,公安部门是一个公权力部门,对它的语言攻击不能等同于对一个公民的语言攻击,因为这其中可能包含了对其公共服务的批评。因此,在中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下,即使有些批评并不准确和恰当,也应被社会接受。更何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一个一般公民在实际上并没有起诉公权力机关语言攻击的对等权利。例如,李庄并没有一个法律途径起诉重庆检察官对他的语言攻击。

在压制了重庆境内外的舆论以后,就只有重庆当局自己发声了。然而,在薄熙来主政的时期,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信息里有大量的谎言,最突出的就是:在王立军逃入成都美国领事馆后,该办公室发表微博说王立军是“接受休假式治疗”。更不用说重庆当局利用手中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发起“唱红”运动,在民众中制造的感恩和忠诚。

那么,最后还有一条路,这就是向薄熙来的上级告发他。然而,无数事实证明,这条路不仅行不通,而且有极大风险。

因为,如果是一般的老百姓,到北京的上访几无成效,更会受到本地政府及其雇用打手的“截访”,自身生命安全都无保证。即使是行政部门的官员向中纪委写信,也很难保证,不会遭到党政首长的迫害。例如,20世纪90年代河北省建委官员郭光允向中纪委举报当地的党政首长程维高,却遭到了后者动用全省的公检法力量对他长达八年的迫害。

当一桩案件的胜败并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权力大小时,人们很容易判断应该怎样做,这也是为什么后来王立军不选择向中纪委告发的方式而选择向美国大使馆寻求政治避难的原因。

在这样一种制度框架下,重庆的党政首长几乎没有任何外在监督与约束,他领导下的重庆行政部门几乎做到了为所欲为、颠倒黑白,杀人放火。从后来揭露的事实看,“打黑”期间,他们可以凭空捏造出一个“黑社会”,在24个铁山坪这样的非法“打黑基地”中,有着“老虎凳”、“鸭儿浮水”、“苏秦背剑”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刑讯手段(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

薄熙来操控的法院很快就判处了57人死刑或死缓,并处决了13人,其中文强和樊奇杭是影响较大的两位。文强显然有过错甚至罪行,而据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樊其杭根本无罪,但他们俩却在被判处死刑以后很快就被执行了。其他被以黑社会罪被执行死刑的,也多与樊其杭同案。如果樊的黑社会罪是被捏造的,那么其他人可能也同样冤枉。

薄熙来和王立军等人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搞出一个“打击黑社会”的政绩来,用别人的血染红自己的顶子。

当然,还有一个“一箭双雕”的目的。据李庄说,他发现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所谓的“黑社会罪”,其嫌疑人多是企业家。从重庆这次所谓“打黑”所没收的千亿财产,只有9.3个亿进了国库这一事实来看,重庆的“打黑”基本上是滥用公权力的杀人越货,只是打着“合法”的旗号,规模更大。这不仅致使不少企业家家破人亡,更破坏了人们对产权能够得到保护的信心。

最终,这些所谓“黑社会”的财产没有进国库,被转移到哪里,不言而喻。

而在另一方面,只要向党政首长表示效忠,只要首长觉得还可利用,一个行政官员即使是一个衣冠禽兽也照样可以做官。例如,重庆北培区的区委书记雷正富,在享受了性贿赂以后,发现遭人录相后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抓住当事人。在向党政首长求情和表示效忠后,这个丑闻就可以被封锁长达五年之久。

由于这种制度对党政首长毫无约束,更进一步导致他及其心腹可以将公权力作为政治斗争甚至私人报复的手段:对所谓“黑社会企业家”的刑罚显然包含了政治因素;王立军的秘书忻建威只因工作时顶撞了他,就在没有任何司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关了300多天,并遭受酷刑。

这一逻辑最终也很残酷地应用到了薄熙来与王立军这对搭档身上。当王立军为掩盖谷开来的杀人罪行不安、进而以此邀功或要挟时,薄熙来不仅给了他一耳光,而且做出了要致他于死地的安排,只是由于王立军深谙此中逻辑,逃到成都美国领事馆才免遭厄运。

重庆的这些倒行逆施,并非在保密的状态下推行,许多“黑社会”案件因律师的介入,使人们了解了更多的信息。如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非常详尽而雄辩,更有举世瞩目的李庄案,明显不合法理,陈有西律师辩护词和相关文章也披露了大量事实。尽管重庆地区向中央政府汇报的信息与这些信息很不一样,但后者仍应成为中央政府对重庆地区工作评判的重要线索,并可以此为由头进行调查。然而,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从来没有这样的调查甚或警告,一个地区俨然成为一个肆意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独立王国。

除了行政系统缺乏约束以外,也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手段。

如果有超然于党政首长之外的独立的司法体系,它必然会更为公正地对待文强、樊其杭及其他“黑打”的受害者。如果有巡回法院的司法复察,其法官在没有薄熙来等人压力的情况下,可能就会避免如此大规模的死刑冤案。如果酷刑受害者能够起诉重庆公安局,铁山坪等24处“打黑基地”也就不能堂而皇之地存在。

薄熙来的败露,并不是现有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偶然因素促成。既然是偶然因素,也就可能会有另一种的偶然:即王立军没有与薄熙来决裂,也没有暴露谷开来的杀人真相,薄熙来作为有“唱红打黑”功绩的地方大员入主政治最高层,他在重庆制造的恐怖和悲剧就要在全中国大规模重演。

这就不能不使人后怕和警醒,重庆事件反映出现行对地方党政首长的监察制度有着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无法在他在任时,对他的错误或罪行进行调查。这不仅因为他在其统辖的地区有着近乎绝对的权力,而且由于他也属于真正有实权做出调查决定的那个机构,因而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调查。

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使罪恶持续和积累起来,很多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另一方面又使政治斗争变得异常残酷。因为这个罪恶累累的党政首长深知,他一旦失去权力就会面临调查,也就自然会垮台并被绳之以法,所以就会有更大的动力保住自己的权力,并会因此而不择手段。

环顾中国大陆就会发现,上面所讨论的在重庆存在的制度,其实就是通行于全中国大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既然会出现一个薄熙来,难道不会出现一个厚熙来吗?那么,是什么因素使重庆的党政首长薄熙来可以为所欲为、恶贯满盈,而使另一个地方的党政首长可以爱民奉公、独善其身?

也许并无真正的答案,因为答案的可能性太多了,也许只是他们之间的个性不同。但正是这个原因就得出一个结论:这套制度是有问题的。

因为,一套制度如果只适用于道德自律的人,就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布坎南说过:“制度应该按最坏的情况去设计”。这是因为,如果对最坏的人不做惩罚,就会打击自觉遵守制度的人,时间一长,最终会瓦解制度。

从另一方面看,这样一种对权力不加约束的制度,其实也是损害权力者本身的制度。

因为,一个普通人应当生活在与其他人互相制约的环境中,他的道德能力只用来克服少数没有制约的情形。如果将他放到一个没有他人制约的环境中,可以发号施令,以权牟私,甚至不惜犯罪。他还可以压制传媒,操控舆论,把自己描绘成“青天大老爷”。这反而会诱发他身上的人性弱点,败坏他的道德,也会使他做出误判,更进一步地利用这套制度的缺陷。

因此,一个坏的制度,经过人与制度的互动,就会使两者都变得更坏。

然而,至2013年为止,对“薄熙来事件”的清算仅限于包庇谷开来,巨额受贿和与多名女性有染等方面,基本不涉及滥用权力、违反司法程序,捏造“黑社会”罪名,伪造政绩,打击异已,强取豪夺,严刑逼供,草菅人命,等等。既不准备复审“黑社会”案,也不打算调查刑讯逼供和没收的财产去向,也就是不涉及权力不受约束的问题,也就不能根除产生薄熙来事件的制度环境。

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环境并不会总是对某一类人有利,到头来会对准他们自己,就像当初对准了王立军,后来对准了薄熙来一样。

这套制度的特点就是:利用人性的弱点,通过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去夺财富、杀“坏人”,以赢得民粹主义的欢呼,并借着这一欢呼获得更不受制约的权力。但这种游戏风险也大,因为它取决于能否获得比对手更大的权力,而不是谁更有理,更符合法律。一旦丢掉权力,就会像自己当初迫害别人一样,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如同文革时刘少奇的遭遇一样。

因此,这种制度是一个最终对谁都不利的制度,是一种全输方案。所以,应该将重庆发生的事情看成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表现,用来反思中国基本制度结构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权力没有有效的约束,这是一种宪政缺陷。

进行宪政改革,就是在薄熙来事件发生后最该做的事情,也应受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似乎享受着无限权力的那些人的欢迎。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党政权力,尤其是党政首长的权力要严加限制和约束。具体的方法就是:让司法机关真正独立起来,让自由表达的宪法权利能够真正得到保护,设立真正的弹劾机制。

只有如此,那些这种制度的受害者才不会白受其冤,“薄熙来现象”也就不会再扩展到全国,即使是那些身居高位的人,也不会再担心有一天会重蹈刘少奇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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