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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科学、生活、常识、益智 » 扫黄家书是恐怖司法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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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暴艹匊 发表于 2011-3-23 11:41

bq201 bq201 bq201

匿名 发表于 2010-9-13 11:18

执法部门也存在着败类也难怪!!!

匿名 发表于 2010-9-13 10:18

不仅仅是做做样子那么简单,又要示众,又要游街,那我们现在社会和以前封建社会有什么区别?如何体现出进步和文明?虽然我也知道现在比以前进步不了多少(不是指科技,而是指体制),但也用不着做得那么明显吧!

sungeun 发表于 2010-9-13 09:40

做做样遮!边个都知捉鸡系企、放鸡又系企!

匿名 发表于 2010-9-13 09:20

以违法的手段来执法,能够教育国民遵守法律吗?bq140

匿名 发表于 2010-9-13 09:18


[attach]12622[/attach]

近日,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举是让家属了解亲人的从业环境,以免其误入歧途。两个月来,祥符派出所已发出 60多封“扫黄家书”。然而,杭州警方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法外完成了非法定罪和侮辱性惩罚的整个过程,从程序到结果都是错误的。

定罪:隐性认定发廊女为卖淫女是有罪推定

主观臆测发廊女“误入歧途”是对发廊女的“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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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主观臆测代替证据和定罪程序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这是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内容。

情理上,怀疑从发廊和美容店从业者涉嫌卖淫这一推断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这仅仅是个人臆测,并且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根本站不住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发廊女“误入歧途”是对发廊女的“有罪推定”。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授权公权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惩罚:通知家属是侮辱性惩罚

在对发廊女进行有罪推定后,接下来杭州警方又实施了另外一种法外之刑:侮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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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家属是侮辱刑,是摧毁人格的法外之刑

在对发廊女进行有罪推定后,接下来杭州警方又实施了另外一种法外之刑:侮辱刑。侮辱刑无视嫌疑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用刑罚的方式破坏受罚者社会关系,让受罚者身败名裂来达到不敢再犯的目的。用发信的方式通知其家属,此举看似动员其家属对“发廊女”进行规劝,但是其做法与侮辱并不两样。

这种行为是公权为治理社会方便,给违法或嫌疑人以法外威慑,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围观,来达到政府治理的目的。至于这是否违法,是否会给当事人额外惩罚,是否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伤害,都不在考虑之列。
在家庭伦理层面惩罚,试图破坏受罚者社会关系

告诉家属,是将个人的违法嫌疑,转化为家庭伦理的命题。这其中警方的苦衷从“告知信”措辞的委婉就可见一二。披露出来的告知信在内容上欲言又止,警方竭力展现出对于自己权力的克制,希望尽量能把对于当事人的影响降低,同时又能达到劝说的目的。但是这仍然不能掩盖公权力对家庭伦理的破坏。通知家属这种非人道的方式都是立足于人的羞耻心基础上。让人赤裸裸经受人性考验生不如死,此类的震慑办法古来不绝。由于道义传统深厚,“羞耻刑”历来受到治理者的青睐。

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恐怖主义”司法

杭州警方有罪推定+侮辱刑的做法是一种有着复仇心态的报复性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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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扫黄家书是想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

[attach]12626[/attach]
       
有罪推定+侮辱刑是对整个行业的报复性处罚

即使非正规美容美发店里没有任何美容、美发工具,从业人员穿着暴露。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并不能代表从业者涉及卖淫。事实上,休闲店从业者肯定谈不上都涉及卖淫,如此一概而论进行“告知”,显然有“疑罪从有”扩大打击的嫌疑,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做法。由于自古以来的传统延续,再加上本身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卖淫行业消除的难度非常之大,相信这一“难题”也一直困扰着警方。而杭州当地警方因为“治理”无门,该行业又多次死而复生,不得以才想到了有罪推定+侮辱刑这样有着复仇心态的报复性处罚措施。

对发廊女的人格尊严和其家庭伦理关系紧追不放

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行为是对被处罚者的展示,面向其家庭伦理的展示。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涉嫌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非法宣布你有罪,而且它需要你的身体来帮助它宣传,并且动用家庭关系来恐吓和惩戒嫌疑人。福柯说过,国家的司法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放。政府也一样,用商业社会的术语来说,政府舍不得放弃一种传统,就是对犯人进行一系列包装:国家将发廊女包装成卖淫女,并且向其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其包装得更像卖淫女,将整个行业包装得更像黄色行业。

在法外完成从定罪到惩罚的一整套程序

杭州警方给发廊女家属写信主观上认定了其从业者卖淫的既成事实,绕过了正规定罪程序中的证据和相应程序,凭借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测认定发廊女卖淫违法。之后又在非法定罪的同时,实施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既通知家属。这实际上在在法外创造了一整套定罪惩罚程序,实属执法部门的一大“创举”。

实质是诛心式的“恐怖主义”司法

世界各国古代刑法和中国目前实施的某些刑罚的共同特点是以报复主义(如同态复仇)、恐吓主义(如重刑轻罪)、惩罚主义(如片面强调违法必究等)为宗旨,故其突出表现是以重刑(定罪易、量刑重)、酷刑(刑罚方式、手段残酷,包括广泛使用肉刑,耻辱刑,以及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的残酷和法外用刑普遍等),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重打击,轻保护,因而不重视审判程序;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主观臆断,刑讯逼供,侮辱恐吓的方式论心定罪。并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据新华网、新京报、新文化报、中国青年报)
         
  权力对于有罪推定和羞耻刑迷恋是权力不自信的表现,需要以此来强化执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杭州警方的行为不仅是反程序并且反人权的,并且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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