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工作的人 发表于 2012-3-1 08:4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8.161.x 于 2011-9-28 14:31 发表 
法院最后判银行柜员机有问题,也重判了柜员机入狱一年半。bq173
公平!公正!!!bq173
匿名 发表于 2011-9-28 14:31
法院最后判银行柜员机有问题,也重判了柜员机入狱一年半。bq173
呵呵 发表于 2008-4-15 12:05
到底许霆应该如何处理,大家提一些建议,迟些我开庭(昨晚我梦见我是法官啦,我看迟些还能不能梦到)。
http://150.48.48.12/bbs/viewthread.php?tid=151
呵呵 发表于 2008-4-14 17:09
我觉得盗窃罪是免不了的啦,专家都说了,就算你发现银行金库有个缺口,也不能随便进去拿钱呀!不过五年有期徒刑可能就重了一点,银行也有责任,不能抓到一个就当典型,自己柜员机有问题或出假钞总没人监管,只要能够全部赔偿银行损失,判一年半载也就算了。
——我家的桌子上如果也是这样放东西的话,我这辈子都不去银行排队啦……: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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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悠悠 发表于 2008-4-14 16:02
2008.4.10.是许霆案上诉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一直对重审原判决“满意”的许霆,4.9.上午10时正式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上诉书。至于上诉理由,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介绍,许霆在仔细研读了判决书后,对于法院认定的盗窃罪的有罪判决,许霆认为定性不准,无法接受。同时,他还认为判决中大量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据介绍,许霆将一份上诉书,连同辩护律师杨振平出具的意见一并呈至省高院。
我心悠悠 发表于 2008-4-14 15:58
许霆案回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州中级法院2008.3.31.下午就备受关注的许霆银行ATM机上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十七万三千八百二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