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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时事新闻专区 » “尿歪罚百元”,法深无善治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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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德.斯特莱夫 发表于 2013-8-21 12:12

[attach]63485[/attach]

幸运金币 发表于 2013-8-21 09:47

要在厕所安装监控了吗?bq133

seaxin 发表于 2013-8-21 09:39

童子好尿功bq133

匿名 发表于 2013-8-21 09:21


法律只是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之一,并不万能,更不能细致到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

作者:舒锐

深圳规定,对便器外便溺等公厕不文明行为,将处以罚款。如何认定是故意还是不慎?又由谁来执法呢?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出台并将从9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大洋网8月19日)

这一规定被媒体和许多民众解读为“在公厕尿歪将被罚百元”。虽然如此看法存在某种误读,深圳的立法本意可能并不是针对“不慎尿歪者”,而是要惩罚故意在便器外便溺的不文明行为。但这也传递出公众的焦虑。笔者以为,做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智。

首先,这将和公民的隐私权相冲突。便溺本是极为隐私的事情。公厕在某种意义上是公共场所,但在公民使用期间,公厕就应转化为私人空间。公民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即使公厕确实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也断然不能因为如此小恶而让多数公民的隐私裸奔在公权力的监管之下。

其次,该规定难逃成为一纸空文的结局。执法者难以对执法对象是故意还是不慎加以认定。而在执法程序上,更难以回答谁来执法、如何执法、怎样取证等一系列细枝问题。总不能每个坑位都设专人监督或摄像头吧?

我们应意识到,法律只是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之一,并不万能,更不能细致到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正如宋代思想家陈亮指出:“法深无善治”。法律对人们的私生活本应保持足够的谦抑。便溺入厕,本是文明常识,交由社会引导即可,无需立法制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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