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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时事新闻专区 » 荒唐!“雾霾罚单”百姓咋成冤大头?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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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13 15:28

只不过是上级向下级敛财的借口

coldbcat 发表于 2013-12-13 10:13

罚行政首长的个人财产才有效吗,罚财政资金是恶心循环了,本来就不够用来治理雾霾。。

匿名 发表于 2013-12-13 09:54


  记者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根据《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去年5月以来到今年10月末,辽宁省对空气质量超标的8个城市进行了处罚,罚缴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被罚3460万,由省财政厅直接从下级城市财政资金中扣缴。(2013年12月11日《新京报》)

  乍看这则新闻,确实让公众眼前为之一亮。毕竟,辽宁为全国首开“雾霾罚单”第一家,表明辽宁重视大气污染治理的态度和行动。可是细品这张看似力度颇大的“罚单”,竟然发现辽宁官方是明明将造成雾霾的罪魁祸首和满腹怨气全部泄到纳税人身上,反而将大大小小官员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真是雾霾中盛开的一朵奇葩。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担负着不可推卸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责任,尽到职责应该受到奖励,失职渎职必须受到处罚,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利相一致。

  然而,辽宁的这张巨额“雾霾罚单”,完全打破了地方政府和官员权、责、利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正常秩序,光天化日之下,留下的是官员的“权”和“利”, 剔除的则是官员的“责”。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不是问责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官员,而是强行让纳税人当冤大头,还美其名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在令人无语。

  不仅如此,辽宁更大的“雾霾罚单”还在后头。据辽宁省环保厅厅长朱京海介绍,目前的罚金是算到今年10月份的,11、12月的还没算进来,而这两个月辽宁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因为11月份开始供暖,污染物排放量加大。估计要加上11月和12月,最后的数字可能在七八千万。而用纳税人的钱用于公共的环境治理,这是合法的。

  事实上,从目前全国一些地方动辄以罚代管、以罚代治等惰政懒政的种种乱象来看,可以说,包括辽宁在内,估计没少以各种名目对污染大户和污染单位课以重罚,纳税人没少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出血流汗,可是结果不言自明。难怪坊间多有议论说,这些污染大户和污染单位恰恰是环保等部门的衣食父母,就如公路“三乱”一样,不靠罚款,一干人等吃啥喝啥?

  笔者发现,辽宁首张“雾霾罚单”消息甫出,即刻引来一片质疑和嘘声。有论者认为,辽宁“罚单”并无新意,实质上就是把治理雾霾的责任分担到各个城市,让老百姓买单的一种“行政摊派”。也有论者提出,“雾霾罚单”实在是没有找对方向,必须对当地政府第一负责人和环保部门负责人动位子、摘帽子,如此,才能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今年5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由此,人们越来越清楚辽宁环保厅长言之凿凿地声称让纳税人为环境治理买单“合法”之说,显然有悖环保法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出发点还是为地方官员失职渎职开脱。因此,当务之急,不仅仅要完善《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重要的是必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否则,建设生态文明只能是一句空话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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