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发表于 2010-8-19 14:24
我觉得定为因公也不错呀
曾记得,有新闻案例,说过在上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那这个人为什么不算因公牺牲呀????
现在社会上,太多人对公务员有偏见了。
很多普通的公务员,虽不说呕心沥血,但也算尽心尽力,呀。
上次,长沙国税爆炸事件中,在网上看到很多偏激的言论,不问原由地认为公务员炸死活该,真让人寒心,都是生命呀也有父母妻儿子女的。
不讳言,的确有不少公务员是腐败的,也更多的是好的,正常的呀。
我心悠悠 发表于 2010-8-19 11:31
公务员“因公牺牲”为什么会起争议?
发布者:郭松民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根据新浪网的即时调查,有51.2%对此表示质疑,表示理解的,仅占38.0%。针对网络议论,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8月16日《华西都市报》)。
笔者查了一下“相关规定”,发现: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由此看来,黄舣镇政府负责人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并非妄言。
既然如此,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为什么还会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难道真的是网友不懂事吗?
我想原因可能有两条:其一,民政部的这条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让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针对军人的,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牺牲”是其基本内涵,战时他们固然首先要牺牲,平时因为他们要抢险救灾,也要随时准备牺牲,此外,因为国家安全的需要,大部分军人不得不常年驻守在边海防等偏远地区,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随时与家人团聚,这本身也就是一种牺牲。
但从事民政事务的公务员就不同了,虽然不能否定他们的贡献,但他们显然不像军人那样随时准备牺牲,比如现在南方发洪水,军队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第一线,但我们还从没有听说过从其他地方调集公务员去抗洪救灾的事。而且在今天,公务员几乎是各社会阶层中唯一端着“铁饭碗”的阶层,其享受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最稳固,最全面,中国社科院在其关于中国社会分层的调查报告中,把公务员列为中国社会10大阶层之首——这样一个毫无牺牲之虞阶层,却动辄要和时刻面临牺牲危险的军人一样享受“抚恤优待”,难免会让社会公众产生荒诞之感,其产生质疑,也就不可避免了。
其二,是公务员这些年来社会形象的负面化,公众往往会把公务员和特权、腐败、专横等负面的词汇联系在一起,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公务员自身滥用权力,行为不检应该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比如“屁民”事件、比如层出不穷的“杀情妇”事件,比如“裸官”事件等等。仅以这条新闻而论,一个年仅29岁的年轻公务员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悲剧,但在网上却很少看到同情的言论,难道公务员自身不应该反思吗?
荣誉不能廉价,廉价即非荣誉,也不是对死者真正的尊重。对于早逝的朱继宏,我不想有任何冒犯,毕竟死者为大。笔者只是想提醒有关方面:不要让“牺牲”这个词变成一项廉价的帽子,甚至廉价的福利,无数的先辈们,为了信仰、为了民族的兴亡、子孙的幸福,奋不顾身,抛头颅洒热血,才换得一个“牺牲”的称号,若今日承平时代的一个小官员,上厕所出意外死亡也叫牺牲,那么请问,对于先烈们的死,又该叫做什么呢
匿名 发表于 2010-8-18 16:17
暂时不管法理依据吧,以我一个普通市民的理解,因公牺牲应该定义为: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工作时受到伤害而牺牲的。比如去上班的路上,或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死亡的应定义为因公牺牲,而这个朱某是在法定的非上班时间死亡,而且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并不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与上班期间去厕所不同,其性质和下班后在家上厕所差不多,只不过地点是在办公室),所以我认为定义为因公牺牲的确不恰当。
我心悠悠 发表于 2010-8-18 15:32
不去考虑其定性为因公牺牲的初衷和最终受益。
网上议论最多的还是其定性为因公牺牲的法理依据,只要依据充分,我觉得定性为什么都说得过去。如果定性出来的结果被发现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下一步则是修改相关法规政策的问题。。。。。。。
匿名 发表于 2010-8-18 15:18
只是去卫生间摔倒受伤死亡的,只能算是意外事件,虽然值得同情和关心,但也不能为了多20个月的抚恤金而搞成因公牺牲吧,单位适当补偿一下家属就算了,这样弄虚作假影响太不好了。
匿名 发表于 2010-8-18 15:14
原来就是为了工资的差别才搞因公牺牲的,的确有点牵强了,难怪网上议论纷纷的。bq143
我心悠悠 发表于 2010-8-18 11:38
新闻报道说,烈士、因公牺牲、因公病故的抚恤标准分别为80个月工资、40个月工资、20个月工资。
就因为20个月工资的差别,小朱同志至今未能入土为安。。。。。。。
[ 本帖最后由 我心悠悠 于 2010-8-18 11:4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