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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时事新闻专区 » 奇葩:互相认错发生关系后女子报警称被强奸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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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11 发表于 2015-11-18 08:52

慌忙离开时就是犯罪明白没有。这叫肇事逃匿,负全责。当时不跑,留下培养感情说不定就将错就错了。[104] [67]

looloo 发表于 2015-11-17 15:0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186.x 于 2015-11-17 14:27 发表
说好的半推半就呢,怎么就变强奸了~[32] 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过夜费不给就算了,房费也不给,不告你就是人神共愤了

匿名 发表于 2015-11-17 14:27

说好的半推半就呢,怎么就变强奸了~[32] 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SDCC 发表于 2015-11-17 14:09

[15] 怎么感觉这男挺冤的。

几米麦客 发表于 2015-11-17 12:17

郎有情,妾有意,强奸不成反被日……

匿名 发表于 2015-11-17 11:54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李某本是素不相识,因为两个误会发生了关系,高某一审被判强奸。

2015年5月28日晚上,高某在上班的路边看见一个正在玩手机的漂亮姑娘,当时就想认识她,就通过手机QQ软件附近人功能搜索附近的女孩加为好友,就以为是那个女孩(后来证实并不是)。两人聊了几天非常投机,6月2日,高某在下班后一个人去喝了点酒,吃过饭之后就想找那个姑娘,他就来到遇到女孩的那个房前,刚好看到卷闸门是开着的,进去后他看到李某睡在床上就色心乍起。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而李某在高某进房间的时候就醒了,一开始李某强烈反抗,并问对方是谁,高某回答说:“我是你网友、朋友。”李某刚好有一个网上认识不久的男朋友张某,且因为没有点灯看不清脸,李某就误以为来者是张某,就渐渐的没有反抗了。发生关系后,高某要带李某去吃宵夜,李某因为要减肥就拒绝了,李某这时翻出手机看时间,猛然看到高某的脸,此时才发觉她认错了人。高某慌忙离开,李某马上报警称被强奸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本案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李某案发时17岁),且高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对其性侵,酌情从重处罚。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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