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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7-2-4 14:45

银行是弱势群体

匿名 发表于 2017-2-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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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签名消费的信用卡未离身,却被他人在异地刷卡消费了1200元,王先生拒绝还款,还因此上了“黑名单”,为此,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不予偿还这笔费用以及要求对方协助撤销其不良信用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无需偿还,银行需返还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王先生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之后银行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信用卡异地被消费

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凭签名使用,无需密码,且该卡背面持卡人签名处有王先生的签名。据王先生起诉称,他在偿还2014年11月信用卡消费欠款时,发现有两笔共计1200元在上海的消费不是他本人消费。后银行提供了刷卡签购单小票扫描件,小票签名为宋某。

王先生说,该信用卡通过核对签名进行消费,且其一直随身携带,也从未去过上海消费。银行多次催收,但这两笔消费不应由其偿还,故起诉要求不偿还该费用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银行赔偿1200元误工损失、返还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费1000元,同时协助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相应逾期记录。

银行辩称原告无证据

被告方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消费不是他本人或他人授权的其他所为,信用卡年费系根据领用合约所应当支付,而逾期记录的产生是由于原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将客户的逾期情况数据上传至征信机构,系根据相关行业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不偿还两笔共计1200元的消费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需返还原告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原告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银行败诉

市二中院认为,依据约定,银行应以与王先生相同的签名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而要求其还款,但银行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凭证,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签名的交易凭证。由此,银行要求王先生偿还涉案交易款项,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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