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86.48.128.x 于 2022-5-23 09:18 发表 
艾滋病、性病双方都是有知情权的,就是乙肝没有,所以这次争论的重点就是要不要扩大那个知情权的病的类型范围,如果扩的太大也有可能有问题的。
很遗憾,婚前检查如果查出性病,男朋友/女朋友也是无权知道的,医生只能告诉患者本人。
(否则医生违规。当然违规的医生还是有的,毕竟胎儿性别告知也违法,还是有医生暗示告知。)
当然,民政局登记婚姻的时候,要求你承诺没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如果有艾滋病又作出虚假承诺的,算“故意传播疾病”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疾病也追究民事责任,同时撤销婚姻。
不过我个人觉得,自己都被传播恶性疾病了,就算对方坐牢、诚信惩戒,又怎样?自己该受病痛折磨的还是受病痛折磨。不过这是国家定的决策,我也不好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