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duan 发表于 2012-6-18 11:23
杀人要偿命,这件事要定为刑事案件吧,不是停职就可以解决的
晨光 发表于 2012-6-18 10:04
这样的事在中国特色的大地上发生得多的是,千千万万这样的冤死婴儿死后冤都没谁替其伸,这位小朋友,起码还有谁替其伸冤。
匿名 发表于 2012-6-18 08:44
中国人的命就是不值钱,美国人说中国没有人权,难道是恶意中伤吗???
逍遥快乐 发表于 2012-6-15 16:2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8.17.x 于 2012-6-15 16:10 发表 
其实中国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了,只不过现在媒体发达了容易报道出来了。甚至有些送去流产的产妇惊吓过度半路就生出来了,为了完成任务那些畜生不如的家伙(我的脑海里只能够找得到这样的形容词)将呱呱大哭的婴儿活生生 ...
同感,也听说过,有一产妇到医院产下一男孩,被计生的人将刚刚出生,呱呱大哭的小孩活生生杀死。bq147 bq147 bq147
匿名 发表于 2012-6-15 16:10
其实中国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了,只不过现在媒体发达了容易报道出来了。甚至有些送去流产的产妇惊吓过度半路就生出来了,为了完成任务那些畜生不如的家伙(我的脑海里只能够找得到这样的形容词)将呱呱大哭的婴儿活生生就这样和谐掉了……身为人父的我看到这样的描述简直心都颤抖了。bq154
逍遥快乐 发表于 2012-6-15 16:04
计划生育是国策,但也不能把胎儿的生命bq147 当儿戏, 断不可让“依法执行”成了“合法杀人”。bq147 bq147
匿名 发表于 2012-6-15 15:22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一位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镇干部的“反复思想疏导”下终止了政策外二胎的妊娠,这起“大月份胎儿被强制引产”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对此,当地官方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是“依法执行”。(6月13日光明网)
我的天啊!7个月的胎儿,医学上都可以定义为“早产儿”了,计生部门可别告诉我这还是个受精卵。一个活生生、有意识的“公民”,还没出生就直接被判了死刑,而且还是毫无犯罪事实、无辜地被“合法杀害”,离开了这个原本可以不冷漠的世界。对于官方所言“依法执行”,笔者除了愤慨还是愤慨。
好一个“依法执行”,看似大义凛然、尽忠职守,实则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出于诿责之目的,忽悠民众,操纵人心。这种“冠恶行以美名”之行径,不仅仅是诸如公考体检查月经等“制度性羞辱”的升级,更是严重的“语言腐败”,毫不夸张地说,这就是“依法杀人”。更令人气忿的是:这个所谓的“依法执行”还是一个伪命题。
一方面,违背了生命伦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正如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彭晓辉教授所说,“任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在妊娠三个月之内实施,超越三个月,除非医学需要(考虑孕妇生命安全),其余任何理由终止妊娠术都违背生命伦理。”这样看来,对于7个月胎儿被强制引产,其违背生命伦理的性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更不容许。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引产,因为这将会对母体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可估计的伤害,所以大月份堕胎必须坚决制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育权利开始有了不同的思考,权利意识的觉醒也让基层的计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变得愈发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有关部门可以践踏法律、违背情理的因由。况且法律不外乎人情,当地计生部门何以顽固至此——是“法盲”、还是“利益驱使”,竟置胎儿生命与母体安全于不顾,难道非要“依法执行”,才能“杀一儆百”吗?孕妇产后补缴“社会抚养费”不行吗?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该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良俗;任何制度的执行,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情可容。计划生育是国策,其深远意义毋庸置疑,况且计划生育“功大于过”已被社会所共识,但“大月份堕胎”必须谴责并坚决制止,断不可让“依法执行”成了“合法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