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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时事新闻专区 » 黑龙江能“拢住”太阳吗?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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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6-21 10:49


  新华网哈尔滨6月20日电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的“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媒体和网友质疑。

  这个条例,被网友演绎成黑龙江把太阳能收归国有,如果成真,那不仅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创举,对这片土地上的生灵将是一件恐怖的消息,我们常说万物生长靠太阳,黑龙江你太有才啦。

  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正式回应网友质疑。可是看了这个回应,又觉得找不到北了,“气候资源”这是个什么神马?当然广义上来说光能也是气候资源的因素之一,那么网友演绎成简单明了的太阳能并没有错。不过这个回应还有几点值得思量。

  第一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黑龙江解释成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那么自然之源有没有包括气候资源,现在的宪法明确也没有司法解释。黑龙江的解释宪法当然没有法律效率,因为他没有权力来解释宪法,因此依据自己的司法解释制定的条例,当然违背宪法,是无效的。

  第二自然资源怎么界定,他不是一个框,什么都可以装,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是生产力资源,也是自然状态,依照黑龙江的逻辑,人也是自然之源,当然收归国有,这不是很奇妙吗?

  第三气候不等于就是气候资源,作为气候要成为气候资源还需要需要有其他社会因子构成,黑龙江这个条例之所以造成广泛影响,就是因为其定义的歧义性和解释的模糊性。因为气候是广泛存在的,是不能界定他的归属,比如风能,冬天从西北利亚吹冷风,夏天从太平洋刮热风,这是气候,你能说是资源?只有他到了你黑龙江地域的上空,你才有权力把他当做风能的资源,成为了气候资源的必备条件,其外还的要有财力投入让他为我们所用,才成了真正的气候资源。作为法律词条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定义为气候资源归国有,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第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无明文规定,黑龙江气象局有没有权力管理,气象法赋予气象机构的职能是提供规划和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三大条,都是服务性,没有强制性。在气象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内,根本就没有“气候资源”的字眼,可见黑龙江的工作还是具有创造性和前瞻性的。提醒我们收归国有的“气候资源”还欠缺法律保护。

  就是这么多纠结的问题,让气候资源成了热议的对象,从国家发展战略来看,如何更好地利用和开发国境内的气候资源,亟待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规范约束,仅靠地方的试水,简单收归国有,不仅易造成混乱,也不利合理有效的利用大自然的资源造福我们的社会生活,这也是黑龙江关于太阳能的话题给我们的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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