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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 时事新闻专区 » 竞业禁止条款被滥用了 »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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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5-5-21 15:57



[attach]251351[/attach]


@欧阳志刚正在搞创作: 说起这个 “竞业限制条款”,就是你离职后(现在被 MCN 公司衍生为合作到期后)多少年内禁止从事本行业,这种条款,我能想到的啊,以前是这个行业的 —— 足球。

懒得搜索具体细节了,大致是这样:

很久很久以前,如果一个足球运动员效力于 A 队,他和 A 队合同到期后,他不想续签合同了,他想去 B 队踢球。—— 这种情况下,B 队需要支付给 A 队转会费。注意:合同到期后。

好像是合同到期后再过多少年,这个球员才真正属于自由身。

这就是竞业限制。

后来一个默默无闻的比利时球员,名叫博斯曼,他合同到期后当然也遇到这样的事了,他觉得这太不合理了,就走了法律诉讼的道路,经过漫长的诉讼,他赢了,足球转会规则从此颠覆,然后就变成了现在这样,合同到期后就是自由身,不存在转会费一说,合同期内,如果别的队来挖人,那就要付转会费,其实就是一种违约金。你球员自己也可以把违约金掏了,就自由身了。这个时候应该是九十年代中后期。

但这个时候呢,中国足坛刚刚开始职业联赛没几年,还依然沿袭博斯曼之前的转会规则,就是合同到期后仍然需要支付转会费。要知道在这之前,体工大队时代,连 “转会” 二字都不存在,只有领导签字的工作调动,连同你的户口和粮油关系等等。后来有了 “转会” 之后,接着又搞了什么倒摘牌转会制度等等,买卖双方完全没有自主权,总之与国际转会规则完全脱节。

一直到本世纪又过了好几年,有中国球员要去国外踢球,因为这个规则,出现了纠纷,才使得中国足协真正废除了这个转会制度,就是废除了这种竞业限制条款。当时记得一个是北京国安的高雷雷,一个是大连实德的冯潇霆,可能还有别人,都是和自己球队合同到期了,要出国踢球,外国俱乐部认为合同到期了不就是自由身吗?中国俱乐部认为还要付转会费,最后中国足协把这个竞业限制废除了,真正与国际接轨,当时应该是 2010 年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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