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发表于 2013-2-26 16:58
不能视钱如合,要珍惜生命。不能赔当官的喝酒,当官的心思不正,喝了酒要上床的。
匿名 发表于 2013-1-22 15:50
杂技表演(或其他表演) 与 陪酒 差别很大。因为表演者的行为与观众基本无关,除非观众起哄等特殊情况。而陪酒是直接与客人有关,喝不喝、喝多喝少、怎样喝等都直接与客人有关。死了、病了当然要赔。
junshouwen 发表于 2012-12-4 14:45
4900是不是9杯+300座台。
匿名 发表于 2012-11-21 11:59
陪酒在中国是常见现象,在许多饭局,有时喝酒的人与陪酒的人可能都不想喝酒,但好胜心驱使总是硬着头皮充海量,试问在酒桌上有哪个男人会自认“唔得”。陪酒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行为,陪上级,陪客户,就是希望上级或者客户饮得开心,得到关照,是间接的利益输送。陪酒是酒店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杂技表演也是一种有偿服务,如是表演者失手死亡,难道叫观众赔钱。只不过通常情况是表演是有许可证的,陪酒是无证的。
蚊哥仔 发表于 2012-11-19 17:10
一晚这么长时间~~呵呵~~~分开每小时一杯就是了~~何必一下全喝完?一下子喝完身体受不了~~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7 11:30
bq155 bq155 一杯500我也会喝了,不过就不要贪心,赚一两千就好了,没必要搭上一条命。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7 11:16
如果喝一杯有500,我也会喝哦
人穷志短这句话是我长大了才慢慢体会到的。
philip 发表于 2012-10-17 09:22
咱们陪领导喝酒连消费都没有!
虽然没死!
死了还要小心被烈士!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7 09:04
又一个喝酒喝死的。我就想不明白,为什么那些人那么想看别人喝醉。是不是喝醉了可以趁机吃豆腐,想吃豆腐何别浪费500元一杯。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7 08:42
我都系陪饮陪喝了都无陪酒女甘好有小费啦,劈酒仔bq163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6 18:29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8.142.x 于 2012-10-16 18:24 发表 
楼主和我一样加班?
要加班吗?有点可怜,我是吃完饭等打球的。bq122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6 18:10
客人称喝1杯酒奖500元 陪酒女子醉亡
据《东方早报》报道,500元喝一杯酒!在高额奖励的诱惑下,20多岁的会所陪酒女子陈芸(化名)严重醉酒被送医院,7小时后年轻的生命终结。
陈芸家属认为,会所及当天消费的客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故诉诸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4万余元;会所及客人则称自己并无责任。
昨天,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陈芸与会所之间到底有无雇佣关系、客人奖励制劝酒是否存在过错等。
当晚拿到小费4900元
2012年4月29日,20多岁的陈芸和往常一样到会所上班。她平时的工作收入主要是客人给的小费。当天晚上,包房客人特别大方,放言喝一杯酒奖励500元。
一杯又一杯后,陈芸严重醉酒。“我们听说,事发当天,陈芸给客人提供服务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费。”据会所介绍。
根据陈芸父母的诉状,4月30日凌晨2点严重醉酒的陈芸被送进医院。7小时后的9点30分许,陈芸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鉴定为重度酒精中毒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陈芸的死亡原因是窒息及重度酒精中毒。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去世后,心血中酒精含量为7.86毫克/毫升。
陈芸的父母认为,无论医学证明还是警方的检验报告都说明女儿陈芸去世时酒精中毒非常严重。
女儿在工作期间死亡,会所理应承担责任;当晚包房客人劝酒不当,亦有责。当然,女儿本身亦有责任,但大部分即80%的责任在会所及客人。
据此,陈芸父母将会所及所知道的两名包房客人贾某、吴某(均为化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万余元。
昨天的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自己并无责任,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陪酒女与会所之间到底有无雇佣关系、客人奖励制劝酒是否存在过错等。
此案将择日宣判。
你怎样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