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农夫与蛇”拷问立法缺失
2011年8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交警接到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的立交桥上撞倒了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老人的儿子在接受采访时称:有人打电话给他,说他母亲被大客车撞倒了。被撞的石老太太更是一口咬定撞倒她的是一辆大客车。但大客车的司机殷红彬所述却与石老太太所说截然相反。殷红彬说:他是开车经过那儿,发现有一辆三轮车横在路面,一名老人被压在车下,他出于好心靠边停车扶起了老人,没想到反被人说成肇事逃逸!所幸车上装有监控,整个过程被清楚记录了下来,证明殷红彬所说属实,还了他一个清白。事后,石老太太说:她是被别的车剐倒了,后来有人来扶,就以为是撞倒她的车,误会好人了!表示道歉。
如果不是监控录像铁证如山,相信石老太太再难想起她是被别的车剐倒的,肯定会一次比一次言之凿凿。
助人反被人冤枉的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耳闻。南京彭宇案、前些天刚刚二审开庭的天津许云鹤案都因相似性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书更是让人耳目一新: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此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哈哈,我们的法官水平有多高,判案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想象推理来判案。
而天津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也大量使用了推测的字眼。一起侵权案件,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损害结果、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行为人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许云鹤案虽有损害结果(徐寿兰和王老太受伤),但是不能确定损害行为(彭宇是否撞倒徐寿兰和许云鹤驾车是否撞到王老太的行为),而许云鹤案更是无法判断导致损害结果的损害行为是什么,因此也就不涉及彭宇和许云鹤是否侵权的问题,更不能判定彭宇为徐寿兰,许云鹤为王老太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惜的是一审法院就那么判了,你有脾气吗?
据观察,彭宇案已不是一件简单的民事诉讼案,而成了社会道德发展、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有些地方已经产生了“彭宇案后遗症”:“好心路人先找证人再搀扶”、“红灯停绿灯行,遇见老太太要绕行”,彭宇案已对社会道德发展和司法公正产生了无法遏制的误导。
“为什么做好事却引火烧身”、“为什么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大有星火燎原之势”,围绕这个话题,追问不断。
首先,我们要说被救者的品质低劣。咱们中国早就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古话,人家救了你,你却反咬人家一口,这不是活生生的“农夫与蛇”故事的再现吗?但我认为被救者连毒蛇都不如!因为科学研究表明:蛇其实很怕人的,除了眼镜王之类的蛇外,很少有主动攻击人的,也就是说蛇咬人的前提是它感到自己受到了威胁,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它才去咬人。而被救者呢,他(她)反咬施救者的原因绝对不是因为安全因素,而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一个是为财,一个是为命,哪一个品质更低劣一目了然!
其次,我们中国号称礼仪之邦,仁义道德我们学习了几千年,怎么一涉及到钱,有的人就什么也顾不得了,甚至于连最起码的良心也不要了。不要把原因归咎于我们的经济建设,比我们经济发达的国家多了去了,也没见人家的国民素质低到这个程度呀!我认为这和我们的法制建设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一个人如果做错了事,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不是仅仅靠道德法庭去审判他(她),对于那些不讲道德的人,道德法庭的谴责能起什么作用?!还是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去约束他们更有力。你不是诬陷别人吗?如果你阴谋得逞你会达到什么目的,就让你付出对等的代价,并且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罪名我都想好了,就叫“有伤社会风化罪”,判他个三年五年的,让你恩将仇报,你要为自己的昧良心付出惨痛的代价!难道不是吗?因为你的行为,让许多人不敢去做好事,更让某些人纷纷效仿,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你难道还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对施救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要给予政府嘉奖并发放爱心奖金,这样可以促使大众向榜样学习!
总之,善行要结善果,恶行必受恶报。在当今社会,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号召群众追求真、善、美,打击假、丑、恶。而社会环境的净化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条文做保障,这样对歪风邪气打击起来才有法可依,也才有力度和可持续性。法律有时就是除虫剂,消灭了害虫,才能使花儿开得更香更艳。
人们都希望是以法律做依据和依托,当一个国家和社会没有法律依托,怎么可能建设一个道德存在的社会?更别谈公平与和谐的存在了,所以,在这里,我要再次呼吁追究“咬人者”的法律责任,要净化社会风气,对“咬人者”立法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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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4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