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社保费,如果逾期缴纳,分两段计算加收滞纳金:
从欠缴之日至2011年6月30日,有催缴通知书的,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加收滞纳金;无催缴通知书的,不计算加收滞纳金。
从2011年7月1日至清缴之日,每日按万之五计算加收滞纳金(不论是否有催缴通知书)。
缴款期限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费,如果逾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按万之五计算加收滞纳金(不论是否有催缴通知书)。
根据省局调整的滞纳金规则,对于大集中系统中所属期为2011年5月份(含)以前需要征收滞纳金的社保欠费,如果已派发催缴通知书的,需要在大集中系统“社保费管理—社保管理—录入社保费文书送达回证”模块录入相关的催缴通知书送达信息,滞纳金分段计算;对于大集中系统中所属期为2011年6月(含)以后的欠费数据,不论是否有催缴通知书,从2011年7月1日至清缴之日,每日按万之五计算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