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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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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06 发表

辛普森杀妻案,刚好前段时间看过,是华裔神探李昌钰帮他洗脱的罪名,证明杀人的不是辛普森,反而警方有栽赃的嫌疑。要是硬说是有钱才能活命,倒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钱,他根本请不到李昌钰,就得被判刑坐牢了。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于记录的数量。第三就是李锠钰博士做的著名的血液喷溅实验,证明血液是事后滴溅的不是喷溅到地板上的。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地陷害嫌疑人。而且警方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做的案,因此,嫌疑人被陪审团裁定为无罪,并不是什么有钱人就可以脱罪。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5:04 发表


美国对于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检控案是执行“无罪推定”标准,这次辛普森案中,警方的证物准备不充分,给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出与发案的时间、地点、人身不符合之处,警方无法解释其矛盾之处,导致关键证物( ...
有些砖家们的理论有时比你这个还眼花缭乱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不要提那个李锠钰博士了,他在陈水扁、吕秀莲枪击案中支持陈水扁、吕秀莲,这个太出名了
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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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104] 中肯,这位兄台应该是学法律专业的吧。当然,有钱人能请名牌大律师,穷人只能接受一般的法律援助,效果肯定会有差别,这是事实。但这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能做到贫富一致?能保持一定的差距已经算不错了。

只要有证据,美国法官一般是不会徇私的(其实也无法徇私,他只是个主持者),裁定的权力在陪审团)。而且判决后所有庭审资料要公开,谁敢乱来?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中不能让罪犯者逍遥法外,不能为受害者申冤,这个有什么好学的呢?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中让罪犯者逍遥法外,不能为受害者申冤,这个有什么好学的呢?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15:40 发表


你妈生你时你又没看到,你怎么知道你是你妈生的?
说实在的,如果生的时候你没看见,而事后你又没有参与调查(比如dna验证),从逻辑上讲,你确实不能肯定你就是你妈生的。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于记录的数量。第三就是李锠钰博士做的著名的血液喷溅实验,证明血液是事后滴溅的不是喷溅到地板上的。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地陷害嫌疑人。而且警方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做的案,因此,嫌疑人被陪审团裁定为无罪,并不是什么有钱人就可以脱罪。
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好可怕!
楼主不是说宪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0 发表


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好可怕!
楼主不是说宪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是的,如果警方能故意陷害,那么第三方权威机制凭什么就不能故意陷害?
辛普森事件即属于典型的官民冲突。就算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类似冲突一旦发生,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走向:

一种是如果当事一方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则没有办法请到优秀的律师,更没有办法找出警方栽赃嫌疑人的证据,警方完胜。

另一种是警方运气不好,碰到的对手有身份、有钱,属于主流社会的一分子,这时情况就要起变化了。有钱人可以天价请到好的律师团队,即便你真的犯案了,但律师们也可以从警方的操作程序上钻各种空子,提出警方栽赃的假设,达到脱罪的目的。

原文稍作修改,就可以去美国喷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5 发表
辛普森事件即属于典型的官民冲突。就算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类似冲突一旦发生,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走向:

一种是如果当事一方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则没有办法请到优秀的律师,更没有办法找出警方栽赃嫌疑人的证据, ...
[12] [12] [12] [12] 真本事没有,搞混水的本领确实一流。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7 16:08 发表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中不能让罪犯者逍遥法外,不能为受害者申冤,这个有什么好学的呢?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0 发表


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好可怕!
楼主不是说宪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你这说话太笼统了,“解决”这个词有很大含义,事前防止、事中制止、事后补救或事后追责,尽量领到事情不再一而再地发生,都是“解决”这词的含意。
总不能说“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就是宪政不好,而且“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是宪政不好我们就不去做,那么非宪政国家警方一样会故意陷害嫌疑人,你又会不会支持非原来宪政国家警方?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陷害嫌疑人?
请问故意陷害人的警察叔叔后来怎么样了?美国的公权力这么猖獗吗?宪政都管不了吗?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5.x 于 2016-6-7 17:46 发表
[12] [12] [12] [12] 真本事没有,搞混水的本领确实一流。
和楼主搞混水的本领一样高[1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12 发表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我选择B地,AC两地都不好。都知道辛就是杀人凶手,只因警察取证不合法而逍遥法外,好在哪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21 发表


你这说话太笼统了,“解决”这个词有很大含义,事前防止、事中制止、事后补救或事后追责,尽量领到事情不再一而再地发生,都是“解决”这词的含意。
总不能说“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就是宪政 ...
那就不用解决这个词,但你说的事后追责??做到了吗??
不是说警方故意陷害嫌疑人吗?那陷害人的警方有没有被追责呢?有了所谓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监督,怎么陷害人的警察没有被追责呢?警察的权力得到遏制了吗?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40 发表


我选择B地,AC两地都不好。都知道辛就是杀人凶手,只因警察取证不合法而逍遥法外,好在哪了。
你只能在A、C两个中选一个,你选哪个?

都知道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是依然因为程序与证据的不合法而放过,只能讲明这个社会的法律是得到实在的执行,他们真的的是宁可放过都不可杀错。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56 发表


那就不用解决这个词,但你说的事后追责??做到了吗??
不是说警方故意陷害嫌疑人吗?那陷害人的警方有没有被追责呢?有了所谓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监督,怎么陷害人的警察没有被追责呢?警察的权力得到遏制了吗?
你肯定栽赃的警察没有被追责?美国法庭上的证人在作证前都要发誓所讲的证词都是属实的,伪证罪不是讲笑的。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35 发表

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陷害嫌疑人?
请问故意陷害人的警察叔叔后来怎么样了?美国的公权力这么猖獗吗?宪政都管不了吗?
当时负责检查的警察队长被警察局起诉,好像判了三年。罪名好像是疏于职守。警方的论点是由于当时的检查人员疏于职守,是血液样品受到了污染。事后警方也改进了取证的程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12 发表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子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1 发表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 ...
现在就是有钱不用坐牢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8 12:58 发表

当时负责检查的警察队长被警察局起诉,好像判了三年。罪名好像是疏于职守。警方的论点是由于当时的检查人员疏于职守,是血液样品受到了污染。事后警方也改进了取证的程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栽赃判玩忽职守?替公权力开脱啊?

其实呢,我就想问清楚一个问题,你到底认为辛普森有没有杀人啊?
是他没杀人,警察栽赃失败?还是他杀了人,但利用警方取证的失误逃避了制裁?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1 发表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 ...
为什么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就中国?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2 发表

现在就是有钱不用坐牢
要是举出了有钱一样要坐牢的实例呢?
不赞同该文章。
引用:
原帖由 Hunter4321 于 2016-6-8 16:24 发表
不赞同该文章。
为什么呢?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2 发表

现在就是有钱不用坐牢
拳王泰森强奸案,一样花大钱请了大律师团,被判有罪,蹲了今年大牢。

“有钱不用坐牢”这句话你可以吞回去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6 16:40 发表


第三方权威机制 = 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3] [3] [3]
美国的警员是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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