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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中正纪念堂“正名”风波看台湾的地方自治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10-8 08:44     标题: 从中正纪念堂“正名”风波看台湾的地方自治


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时候,台湾政坛的“打架”是出了名的,大家都见怪不怪了。不过难得一见是,“中央”和地方居然打了起来。

陈水扁当局将“中正纪念堂”改名为“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此举不仅招致蓝营民众的激烈抗议,也引来蓝营控制的台北市政府频出“软招”抵制:台北市文化局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文资法”),将中正纪念堂暂定为“古迹”,并接连处罚台湾民主纪念馆揭牌前后的“破坏古迹”行为(譬如所用的巨幅布幔部分遮挡了“古迹”),已累计罚款80万新台币。

台湾的“教育部”则表示台北市的处罚是违法的,并将就此提出诉讼。

地方竟斗胆处罚“中央”?!这事在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听上去似乎不可思议,但是在法治的社会里其实是挺平常的。在联邦制的国家里,中央和地方“打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1819年的“美国银行案”,在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中,美国的马里兰州就对联邦成立的“美国银行”罚款。当然,最高法院最后判决马里兰州败诉。但这个判决只是表明地方不可以处罚中央合法合宪的行为,而绝不表明地方不可以处罚和抵制中央违法或违宪的行为。

按照法治的一般原则,“王子犯法和庶民同罪”,即便是中央违法,也同样要接受法律制裁。

英国宪法学名家戴西(A.V. Dicey)认为:联邦制促进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因为联邦制下的中央和地方“打架”不是靠中央的行政命令解决的,而是通过诉讼由相对中立的法院决定谁是谁非。这样一来,中央(或上级政府)就不能单靠自己掌握的权力来推行可能违法的政策或措施,“权大于法”的现象因而受到遏止。
  
但联邦制并不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单一制也同样可以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因为单一制同样也可以实行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才是实现法治的一个前提条件。

在中国台湾地区施行的民国宪法就是单一制,而台湾的地方政府是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的。譬如,台北市长郝龙斌就是在和民进党候选人激烈角逐之后获胜当选,而不是由当时的“总统”陈水扁任命的。

这样一来,郝龙斌当然有资本对陈水扁的所作所为不“买账”。因为决定他命运的是台北市选民,而不是陈水扁,于是才产生了中正纪念堂“正名”的法律冲突。

否则,假如郝龙斌是由陈水扁一手任命的,那么且不说郝必然对扁感恩戴德、惟命是从,即便他想反抗也不敢。因为陈水扁既然有任命他的权力,必然就有罢黜他的权力,只要他敢说个“不”字,就可以马上把他“废”了。

如此,即便“中正纪念堂的“正名”公然违法,也没有人敢站出来挑战它的合法性。大权在握的“中央”说什么就是什么,根本不会想到通过不胜累赘的“诉讼”来解决争端。

地方自治并不是让地方成为违抗中央政令的“独立王国”,因为究竟是地方还是中央有理,法律(更准确地说是法院)自有公断,但是它确实赋予地方政府抗衡上级违法的独立地位。
  
这里并不是要论证中正纪念堂“正名”究竟是否合法,而只是想指出制度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在世界法治史上,许多重要的宪法性案件都是在政治纷争中出现并得到解决的。

台湾中正纪念堂的“正名”风波,也是在蓝绿两大阵营的激烈“拉锯”中闹出来的。生活在中国大陆的民众对此往往不屑一顾,反应多半是“只不过又一起政治闹剧而已。”

但中国大陆的人们忽视的是:真正的法治,正是在这种颇为喧嚣的“拉锯”中产生的。没有这种“拉锯”所产生的政治制衡,什么事情都是由上级领导说了算,那么真正的法治就很难找到生存空间了。

作者: 六脉神剑    时间: 2013-10-8 09:36

但中国大陆的人们忽视的是:真正的法治,正是在这种颇为喧嚣的“拉锯”中产生的。没有这种“拉锯”所产生的政治制衡,什么事情都是由上级领导说了算,那么真正的法治就很难找到生存空间了。

我们不是忽视,49年建国以来,我们的党,政府也包括老百姓对于有异议,异见的人士和知识分子都是从肉体上消失的,而且都是惨死的,这些惨死的人都没有经过法院宣判死刑的,都是被群众有些甚至被子女扣上一顶反革命的帽子等等的罪名折磨致死的,讲法治就是啰嗦。
    中国大陆的民众对此往往不屑一顾,反应多半是“只不过又一起政治闹剧而已。”
我们的政治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所以看台湾议会吵吵闹闹就像一场闹剧。其实吵闹就是讲理,大陆没有吵闹就是因为没地方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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