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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强奸幼女”反而要远走他乡,什么天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10-14 09:48     标题: “被强奸幼女”反而要远走他乡,什么天理?


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大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峰说,郭玉驰强奸幼女案由副检察长周玉军负责办理,但其目前正处于出差状态。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周玉军,他表示,大关县检察院可以对此案作出详细解释,但按相关规定,接受采访须经过大关县委宣传部同意。大关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同样表示,采访必须经由县委宣传部同意才能进行。(云信网2013-10-12)

近日,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并没有随着一审宣判而尘埃落定,对郭玉驰判处5年有期徒刑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被质疑为“重罪轻判”,案件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事件远远没有结束。

昔日幸福的家庭陷入痛苦之中。案件发生后,很快传遍了本就不大的大关县城。一名出租车司机说,这件案子最近满城风雨,不仅成为众人的谈资,还有很多人特意跑去受害者母亲开的理发店围观。父亲王庭彪表示,等到条件允许,他会带着妻女离开自己的故乡,“到一个没有人认识我们的地方。”

对于这样一个原本十分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得出如此荒唐的判决?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质问:

第一,为什么当地的检察院、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上表现出如此的惊人一致?也就是对于“重罪轻判”的共识是如何达成的?

其二,“重罪轻判”的理由是什么?受害方明显不满,其犯罪后的“悔过”从何而来?难道说这位禽兽官员还有什么“重大立功”不成?

第三,一个是既无德行、又严重违法的禽兽官员,一个是年仅4岁的幼小孩子,难道说我们的司法人员找不到起码的“道德和法律”轻重?难道说他们都是没有养儿养女的人吗?

第四,为什么当地司法机关敢于公开的“重罪轻判”?他们的底气又是什么?如果认真分析一下,无非是两个因素:一是“官官相护”的因素,权大于法的至高无上。一方是官员,一方是老百姓,作出有利于官员的判决,似乎是理所应当的。难道说这位官员的能量还比“李天一”要大吗?

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抓住了国人的一种“羞耻心”,就是女人(孩)在遭遇性侵之后,一般都希望低调或是私了,担心被人知道后“丢人”,或是引来种种非议。尤其是封建社会的贞操观念对于人们思想的束缚,使得此种思想往往成为该类案件的软肋。这也给了不少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在这起“重罪轻判”的案件中,恐怕不止是强奸官员有这种侥幸,就是司法人员恐怕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受害者可能为了“面子”不会去认真。

然而,保护孩子,保护幼女,是我们每个父母的责任,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责任,作为道德,法律,都不能视若无睹。

但是让人遗憾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道德的流言流语,还是法律的重罪轻判,简直就是对于孩子的又一次强奸,让人悲哀,更让人愤怒。我们要说,孩子最终被逼得远走他乡,与其说是流言流语的可怕,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又一次强奸,因为正是法律的“纵容”与“袒护”,才使得流言更加可怕,更加被放大。

哪怕法律能够具备一点起码的正义,流言也会戛然而止,绝没有逼到人家远走他乡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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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10-14 11:55

为什么被称之为“天朝”呢?就是因为没有天理。
作者: 班长    时间: 2013-10-14 14:44

天朝的狗官都是一群傻B样。。。。。。。。。。。。。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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