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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午休时如厕摔倒身亡 公务员“因公牺牲”引争议(转帖) [打印本页]

作者: 我心悠悠    时间: 2010-8-18 11:35     标题: 午休时如厕摔倒身亡 公务员“因公牺牲”引争议(转帖)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陈章采    2010-08-16 09:05
    午休期间上厕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牺牲’?”近日,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
  据江阳区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称,朱继宏上厕所前还在网上与女友QQ聊天,这些细节公布后,质疑的声音更加强烈。
  针对网络议论,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
  午休期间公务员卫生间摔倒
  据江阳区委宣传部向媒体通报的情况,7月24日14时,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在上卫生间时摔倒,导致后脑重创。
  半个多小时后,躺在办公室沙发上的朱继宏被同事发现,当即请来黄舣卫生院的医护人员进行简单包扎。
  在卫生院医护人员的建议下,朱继宏先后被送往泸州人民医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
  7月26日,朱继宏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9岁。
  认定牺牲追授“优秀共产党员”
  7月27日,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7月28日,江阳区委为朱继宏举行隆重的追悼大会,数百名干部群众前往泸州市殡仪馆,为他送行。
  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介绍,朱继宏自2009年3月考取公务员后,一直在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他一个人
  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由于酒业发展园区建设的需要,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加班。“我们镇上如果可以休息周末,需要特别出通知,否则就视为照常上班。”
  刘海说,朱继宏平时工作极为认真负责,熟悉他的群众都称赞他是个好同志。朱继宏牺牲后,他负责的工作只好分配给3个人来承担,“这就可以证明他过去的工作量有多大”。
  同事发帖爆出QQ聊天细节
  朱继宏因公牺牲后,泸州本地论坛网友对朱继宏表示哀悼。朱继宏的同事们也加入到发帖怀念同事的行列中。
  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绍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时上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情,边和
  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中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下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
  网民质疑午休摔倒算不算因公
  网友“一样的我”、“探索发现”、“虚位以待”纷纷质疑:午休期间摔倒在卫生间算不算因公?与女友聊天也是工作?
  面对网友质疑,“忘忧谷”等人竟然爆出粗口,指责提出不同意见的网友是“喷粪”和“打胡乱说”。
  公务员认定为因公牺牲受到网友质疑,黄舣镇政府该如何对待?
  刘海介绍,“忘忧谷”系镇政府负责网络舆情的工作人员李某,负责收集网络信息和进行舆论引导。
  针对网友对朱继宏因公牺牲认定的争议,刘海认为,7月24日是星期六,朱继宏是在周末加班时间摔倒在卫生间里,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实际情况。
  律师观点
  因公牺牲“值得商榷”
  律师郭刚表示,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
  郭刚认为: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卫生间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公牺牲,“值得商榷”。(记者陈章采)
作者: 我心悠悠    时间: 2010-8-18 11:38

新闻报道说,烈士、因公牺牲、因公病故的抚恤标准分别为80个月工资、40个月工资、20个月工资。
       就因为20个月工资的差别,小朱同志至今未能入土为安。。。。。。。

[ 本帖最后由 我心悠悠 于 2010-8-18 11:43 编辑 ]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8-18 15:14

原来就是为了工资的差别才搞因公牺牲的,的确有点牵强了,难怪网上议论纷纷的。bq143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8-18 15:18

只是去卫生间摔倒受伤死亡的,只能算是意外事件,虽然值得同情和关心,但也不能为了多20个月的抚恤金而搞成因公牺牲吧,单位适当补偿一下家属就算了,这样弄虚作假影响太不好了。
作者: 我心悠悠    时间: 2010-8-18 15:32

不去考虑其定性为因公牺牲的初衷和最终受益。
    网上议论最多的还是其定性为因公牺牲的法理依据,只要依据充分,我觉得定性为什么都说得过去。如果定性出来的结果被发现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下一步则是修改相关法规政策的问题。。。。。。。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8-18 16:17

暂时不管法理依据吧,以我一个普通市民的理解,因公牺牲应该定义为: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工作时受到伤害而牺牲的。比如去上班的路上,或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死亡的应定义为因公牺牲,而这个朱某是在法定的非上班时间死亡,而且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并不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与上班期间去厕所不同,其性质和下班后在家上厕所差不多,只不过地点是在办公室),所以我认为定义为因公牺牲的确不恰当。
作者: 我心悠悠    时间: 2010-8-19 11:31

公务员“因公牺牲”为什么会起争议?
发布者:郭松民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根据新浪网的即时调查,有51.2%对此表示质疑,表示理解的,仅占38.0%。针对网络议论,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8月16日《华西都市报》)。

笔者查了一下“相关规定”,发现: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由此看来,黄舣镇政府负责人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并非妄言。

既然如此,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为什么还会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难道真的是网友不懂事吗?

我想原因可能有两条:其一,民政部的这条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让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针对军人的,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牺牲”是其基本内涵,战时他们固然首先要牺牲,平时因为他们要抢险救灾,也要随时准备牺牲,此外,因为国家安全的需要,大部分军人不得不常年驻守在边海防等偏远地区,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随时与家人团聚,这本身也就是一种牺牲。

但从事民政事务的公务员就不同了,虽然不能否定他们的贡献,但他们显然不像军人那样随时准备牺牲,比如现在南方发洪水,军队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第一线,但我们还从没有听说过从其他地方调集公务员去抗洪救灾的事。而且在今天,公务员几乎是各社会阶层中唯一端着“铁饭碗”的阶层,其享受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最稳固,最全面,中国社科院在其关于中国社会分层的调查报告中,把公务员列为中国社会10大阶层之首——这样一个毫无牺牲之虞阶层,却动辄要和时刻面临牺牲危险的军人一样享受“抚恤优待”,难免会让社会公众产生荒诞之感,其产生质疑,也就不可避免了。

其二,是公务员这些年来社会形象的负面化,公众往往会把公务员和特权、腐败、专横等负面的词汇联系在一起,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公务员自身滥用权力,行为不检应该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比如“屁民”事件、比如层出不穷的“杀情妇”事件,比如“裸官”事件等等。仅以这条新闻而论,一个年仅29岁的年轻公务员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悲剧,但在网上却很少看到同情的言论,难道公务员自身不应该反思吗?

荣誉不能廉价,廉价即非荣誉,也不是对死者真正的尊重。对于早逝的朱继宏,我不想有任何冒犯,毕竟死者为大。笔者只是想提醒有关方面:不要让“牺牲”这个词变成一项廉价的帽子,甚至廉价的福利,无数的先辈们,为了信仰、为了民族的兴亡、子孙的幸福,奋不顾身,抛头颅洒热血,才换得一个“牺牲”的称号,若今日承平时代的一个小官员,上厕所出意外死亡也叫牺牲,那么请问,对于先烈们的死,又该叫做什么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8-19 14:24

我觉得定为因公也不错呀
曾记得,有新闻案例,说过在上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那这个人为什么不算因公牺牲呀????
现在社会上,太多人对公务员有偏见了。
很多普通的公务员,虽不说呕心沥血,但也算尽心尽力,呀。
上次,长沙国税爆炸事件中,在网上看到很多偏激的言论,不问原由地认为公务员炸死活该,真让人寒心,都是生命呀也有父母妻儿子女的。
不讳言,的确有不少公务员是腐败的,也更多的是好的,正常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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