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56.x 于 2016-6-6 17:06 发表
还有为什么那些光明正大使用武器,对黑人锁喉捏颈的白人警员都是无罪而那个子弹在墙上反弹误中黑人的华人警察就说是有罪?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7:26 发表
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案子的内容是什么,法院是如何判的?具体内容不说,只有一个名字,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7:26 发表
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案子的内容是什么,法院是如何判的?具体内容不说,只有一个名字,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09:03 发表
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观意见。哪能混为一谈?
知道的,就告诉大家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法院是怎么判的?不知道就别搅混水。这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09:03 发表
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观意见。哪能混为一谈?
知道的,就告诉大家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法院是怎么判的?不知道就别搅混水。这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06 发表
辛普森杀妻案,刚好前段时间看过,是华裔神探李昌钰帮他洗脱的罪名,证明杀人的不是辛普森,反而警方有栽赃的嫌疑。要是硬说是有钱才能活命,倒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钱,他根本请不到李昌钰,就得被判刑坐牢了。
原帖由 skytale 于 2016-6-6 17:21 发表 [url=http://150.48.48.12/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37697&ptid=22690][img]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56.x 于 2016-6-6 17:06 发表
还有为什么那些光明正大使用武器,对黑人锁喉捏颈的白人警员都是无罪而那个子弹在墙上反弹误中黑人的华人警察就说是有罪?
因为他是华人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1:38 发表
辛普森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刑事案,一部分是民事赔偿案。
刑事案是由四方组成:控方、辩方、法官、陪审团。检察官根据警方的各种证据,向法院提出有罪起诉,是原告,控方,要向法院提供辛普森的各种有罪的证据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2:52 发表
现在是:刑事案里,检方举证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不足以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有杀人;而民事赔偿案里,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要对其妻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锯上,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2:52 发表
现在是:刑事案里,检方举证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不足以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有杀人;而民事赔偿案里,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要对其妻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锯上,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4:44 发表
你的意思是,
辛杀了人,但他有钱让律师团找出检方的不足,导致陪审团裁定其没有杀人?
还是辛本来就没杀人,检方想控告他杀人,但他有钱,请了大律师为他辩护,让检方诬告失败呢?
说这么多没别的意思,我就想问一下,
他要是没钱请大律师,结局是否和现在一样?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1:11 发表
雷洋案的事实是什么,你又知道多少?
一不在现场、二没有参与调查,凭着网上流传的只言片语,就敢得出中国法治毫无进步的结论,偏偏还要装出一副摆事实讲道理的摸样——“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06 发表
辛普森杀妻案,刚好前段时间看过,是华裔神探李昌钰帮他洗脱的罪名,证明杀人的不是辛普森,反而警方有栽赃的嫌疑。要是硬说是有钱才能活命,倒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钱,他根本请不到李昌钰,就得被判刑坐牢了。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5:04 发表
美国对于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检控案是执行“无罪推定”标准,这次辛普森案中,警方的证物准备不充分,给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出与发案的时间、地点、人身不符合之处,警方无法解释其矛盾之处,导致关键证物(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于记录的数量。第三就是李锠钰博士做的著名的血液喷溅实验,证明血液是事后滴溅的不是喷溅到地板上的。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地陷害嫌疑人。而且警方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做的案,因此,嫌疑人被陪审团裁定为无罪,并不是什么有钱人就可以脱罪。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5 发表
辛普森事件即属于典型的官民冲突。就算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类似冲突一旦发生,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走向:
一种是如果当事一方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则没有办法请到优秀的律师,更没有办法找出警方栽赃嫌疑人的证据,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12 发表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21 发表
你这说话太笼统了,“解决”这个词有很大含义,事前防止、事中制止、事后补救或事后追责,尽量领到事情不再一而再地发生,都是“解决”这词的含意。
总不能说“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就是宪政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56 发表
那就不用解决这个词,但你说的事后追责??做到了吗??
不是说警方故意陷害嫌疑人吗?那陷害人的警方有没有被追责呢?有了所谓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监督,怎么陷害人的警察没有被追责呢?警察的权力得到遏制了吗?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35 发表
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陷害嫌疑人?
请问故意陷害人的警察叔叔后来怎么样了?美国的公权力这么猖獗吗?宪政都管不了吗?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12 发表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1 发表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 ...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8 12:58 发表
当时负责检查的警察队长被警察局起诉,好像判了三年。罪名好像是疏于职守。警方的论点是由于当时的检查人员疏于职守,是血液样品受到了污染。事后警方也改进了取证的程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1 发表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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