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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雷洋案的驱动力 [打印本页]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6 15:44     标题: 雷洋案的驱动力


2003年孙志刚事件,因涉事警员被处理,广东警队一度变相罢工,折射警界抱团意识之强。这也是2016年雷洋事件案发后,警界新媒体一边倒地为涉事警员“洗地”的原因。

雷洋事件被卷入的不是寻常警队,而是北京警队,局势之严峻,不难想象。高层不敢小觑,不惜拿政治纪律做杀手锏,严控警界新媒体,防止反弹。但即便如此,涉事警员所属的海淀警方仍一度以官方微博曲笔表达其不平之鸣,可见“警愤”之暗潮汹涌。

雷洋事件极其恶劣,激怒中国大陆的整个主流社会,不分体制内外,人神共愤,同声讨伐,不处理不能平民愤。但问题是:不得不处理,却不可避免地要激起“警愤”,尤其皇城根下的北京警队之愤。左右都是难题,左右都是险境。

就局势来看,在现代的社会里,执政党宁愿冒犯“警愤”也不能冒犯民愤。这不奇怪,没有哪个政权敢跟整个的主流社会对抗。而有6月1日,北京检方宣布对雷洋案五名涉事警员立案侦查,这显然出自高层的铁腕推动。

在民愤跟警愤的较量中,民愤取得了暂时的胜利。

但这不值得欢呼,因为这是危险的胜利。它只靠高层铁腕,即高层的政治决定。必须等到民愤翻江倒海,局势到了危急时刻,政治决定才能启动,民愤才暂时压倒警愤。这整个过程中,看不到作为第三方的司法系统主动介入,看不到法治力量的主动介入。

雷洋案的直接驱动力是政治,整个过程都是政治过程而不是法治过程,法治始终沉睡,这才是最大危险所在。

任何国家都有社会和政治冲突,区别只在于应对机制。在正常国家,一旦爆发社会和政治冲突,程序化的第三方权威机制会自动启动,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第三方权威机制在正常国家早就是惯例,虽然至为重要,却不是孤立的存在。

由上述案例可见:所谓第三方,所谓法治,莫不牢牢镶嵌于宪政机制之中,属于宪政机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这里所谓宪政,无非就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各分支的独立,从而保证了它们的公共性和权威性。有这样的公共权威做仲裁,就既无惧于所谓民愤,也无惧于所谓警愤,问题大都可以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不容易引起社会的大动乱。

但所谓第三方权威机制,如果没有宪政机制的背景,显然无从谈起。而如果所谓第三方权威机制徒托空言,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有它必须有的超然独立的公共权威。政治就和权力就会统治一切。

权力的使用者是人,人总是偏私的,这是天性。没有强力制衡,权力滥用更属必然,以至权力本身往往成为社会和政治冲突的制造者,或沦为社会和政治冲突中的当事方。这种官民冲突古今中外屡见不鲜,而在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尤其普遍。

雷洋事件即属于典型的官民冲突。在没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的地方,类似冲突一旦发生,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走向:

一种是如果当事一方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则纵然舆论喧嚣,最终仍会办成“铁案”,警方完胜。

另一种是警方运气不好,碰到的对手有身份,属于主流社会的一分子,这时情况就要起变化了。主流社会的集体愤怒会导致民愤井喷,同时警界也会被激发起来,同仇敌忾,形成两大对峙的集团。

因为不能诉诸公共程序,没有超然独立的公共权威(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仲裁,也就没有任何缓冲空间,民愤和“警愤”就会直接相撞,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你道高一尺,我魔高一丈,刺激事态不断升级,卷入的人越来越多,震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直至最后一刻,终于惊动最高权力。最高权力面对无可挽回的民意而不得不妥协,铁腕弹压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警员,平息事态。但纵然事态侥幸平息,这时已经消耗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这方面最早的案例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广州市的孙志刚事件。

被警方强制收容的孙志刚如果是一个普通民工,大概会死无葬身之地。但不幸中的万幸的是:他是一个大学生,这就激怒了整个主流社会。巨大舆论压力之下,不得不由高层出面“摆平”:惩办了几个涉事警员,同时宣布废除早已人神共愤的收容遣送制度。

2016年的雷洋事件,其爆发机制与孙志刚事件如出一辙,足见十三年过去,中国大陆的法治还是毫无进步。

但雷洋事件与孙志刚事件相似的只是爆发机制,事态的后续发展,却未必能像当年孙志刚事件那么平顺。

原因很简单:2016年的警方早不是十三年前的警方。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十三年前没有2016年时这么强悍的维稳,执政党对维稳的依赖远不如2016年时这么大。这就注定了2016年时警方在中国大陆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远非十三年前可比。其次,北京警队在政治上的强势也非当年广东警队可比。

总之,这是一个惹不起的体系,即便最高权力也轻易冒犯不得。高层可以铁腕,却难以回避这铁腕给高层自身带来的风险,事实上,2016年中国大陆官媒披露的消息也印证了高层在铁腕推动的同时,确实特别审慎。比如:反复强调不能因雷洋个案而对整个警界负面评价,不能因雷洋个案牵涉警察体制,等等,显然都是安抚。足见高层如何小心翼翼地维护警界的自尊,防止其过度反弹。

这就是一元体制的困境:没有第三方权威机制来仲裁,权力是唯一的仲裁者,一般官民冲突还可以应付,毕竟官官相护是千年常态,老百姓早已习惯,权力仲裁不会遭遇重大挑战。但是当雷洋这样的极端事件超出主流社会的容忍极限时,权力仲裁就不能不险状环生了:整个社会众怒难犯,不能不让步。但体制内同样众怒难犯,而执政党的权力基础主要就在体制内的暴力机关(例如:警察),如果对主流社会实质让步则必然遭遇体制内反弹,损害执政党在体制内的权力基础。这其实就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互相绑架。

绑架之下,彼此都对对方负有义务,下层对高层负有效忠的义务,高层对下层负有保护的义务。谁都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谁都不能出卖谁。在这种反向制约之下,高层再怎么铁腕其选择空间其实也是不多的。纵然以法律之名,实质上也还是属于舆情应对,属于维稳策略,归根结底属于政治,跟法治没有太大关系。因而也就难有公平公正,对社会难有说服力。

这就是说:在21世纪初中国大陆这样的国家里,没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的规范,任何公共事件都可能变成“烈马”,给整个社会,直至给最高权力本身带去巨大风险。

正常国家的重大公共事件也是“烈马”(譬如:21世纪初时美国也会因为警察暴力执法导致民众暴动),但最终不会引发社会的全面瘫痪,因为所有的“烈马”都会被套上缰绳,拽回到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这缰绳就是整套的第三方权威机制(独立的司法以及全民监督的媒体舆论)。

但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恰恰相反,不仅所谓群体性事件高发,频率及烈度均举世罕见,更重要的分别在于,几乎所有重大公共事件最后都一定会变成脱缰的烈马,把整个社会直至最后把最高权力也带上过山车。

这就是雷洋事件后续处置最大的风险。

因为高层的铁腕,涉事警员被立案侦查,固然暂时平抑了民愤,局势暂时缓和下来,但实际上仍太多悬念,仍在莫测之中。因为一切是政治决定,而政治的社会信用有限,所以民愤并没有退场,只是留在原处观望。警愤也没有因为高层的强力管控退场,而是在积蓄之中。后续处置稍有闪失,都可能打破目前的相对均衡,整个社会乃至执政党,就又可能走一趟过山车。

要告别这样的危局,唯一的选择还是老生常谈的法治及一整套的第三方权威机制。这里的法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下,一是长远。

就当下言,法治即意味着:法律程序一经启动,则必须完全独立运行,杜绝一切政治干预。即从政治过程转变为法律过程,求得法律上的最大透明,最大公正。这点坊间已经有很多人谈到,已经有很多人呼吁,对被立案侦查的五名涉事警员,也要充分维护其应有权利,尤其要充分尊重其辩护权。唯其如此,始能避免更大争议,在民愤和“警愤”之间求得均衡。

就长远言,本义的法治无疑依托于整个的宪政机制。离开宪政机制谈法治以及离开宪政机制谈第三方权威机制,都是缘木求鱼。而这恰恰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社会最深刻的分歧之一。

21世纪初时,中国大陆的执政党也不是不谈法治,相反,在法治议题上倒是特别高调,甚至雷洋案的高层推动似乎也有视之为法治契机的考量。但问题在于:执政党一方面谈法治,一方面却否定宪政,其所谓法治是跟宪政彻底切割的所谓法治,这显然脱离了法治的本义,使法治成为不可能。

如前所述,基于宪政的法治,基于分权制衡的法治以及一整套第三方权威机制,是社会和政治冲突最公平公正、最稳健最安全、也最低成本的应对机制。这应该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社会的最大需求,也是最大的国家利益。孙志刚事件没有成为这样的起点,才有了的雷洋案。如果雷洋案不能成为这样的起点,以后还会有更惨烈的悲剧重演。中国社会乃至执政党自身就还要不断被带上一趟又一趟凶险的过山车,在一趟又一趟过山车上大伤元气。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5:55

第三方权威机制 = 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6 16:0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80.70.x 于 2016-6-6 15:55 发表
第三方权威机制 = 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
例子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10

作者的目的如最后所写:中国社会乃至执政党自身就还要不断被带上一趟又一趟凶险的过山车,在一趟又一趟过山车上大伤元气。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23     标题: 回复 3楼帖子 的帖子

美国有几个打死黑人的警员被判刑的?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6 16:28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56.x 于 2016-6-6 16:23 发表
美国有几个打死黑人的警员被判刑的?
警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40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6:28 发表


警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第三方权威机制 = 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3] [3] [3]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42

对呢他们说的的杀人理由都很充分为啥那么多人却认为不公甚至出现暴乱激起一波又一波的民愤和警愤冲突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4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80.70.x 于 2016-6-6 15:55 发表
第三方权威机制 = 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
LZ说的最后一段是重点吗?如果是我就赞成2楼的观点。就好象道和术那样,LZ追求最后一段是重术而轻道,是舍本逐末[39]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47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6:28 发表


警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请虫虫自己查找。
作者: looloo    时间: 2016-6-6 16:49

第三方权威机制有用?你可以想想,哪来的“权威”?
作者: czpeng    时间: 2016-6-6 16:52

整个过程中,看不到作为第三方的司法系统主动介入,看不到法治力量的主动介入。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6 16:5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64.x 于 2016-6-6 16:47 发表

请虫虫自己查找。
知道就写出来。不知道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6:57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6:55 发表


知道就写出来。不知道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这个可以有,我来说,如那个球星的杀妻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7:00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6:55 发表


知道就写出来。不知道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美国有几个打死黑人的警员被判刑的?[3] [3]

打死黑人的警员都是有钱人,所以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

而西方黑人都是穷人,被打死活该,当然那个辛普森不算黑人[3]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7:06     标题: 回复 13楼帖子 的帖子

还有为什么那些光明正大使用武器,对黑人锁喉捏颈的白人警员都是无罪而那个子弹在墙上反弹误中黑人的华人警察就说是有罪?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6 17:1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6 16:57 发表

这个可以有,我来说,如那个球星的杀妻案
具体内容说来听听
作者: skytale    时间: 2016-6-6 17:2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56.x 于 2016-6-6 17:06 发表
还有为什么那些光明正大使用武器,对黑人锁喉捏颈的白人警员都是无罪而那个子弹在墙上反弹误中黑人的华人警察就说是有罪?
因为他是华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7:22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7:15 发表


具体内容说来听听
上面有人补充了,辛普森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6 17:2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6 17:22 发表

上面有人补充了,辛普森
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案子的内容是什么,法院是如何判的?具体内容不说,只有一个名字,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6 17:28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7:26 发表


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案子的内容是什么,法院是如何判的?具体内容不说,只有一个名字,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是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结论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7 09:03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6 17:28 发表

是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结论
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观意见。哪能混为一谈?

知道的,就告诉大家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法院是怎么判的?不知道就别搅混水。这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09:06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6 17:26 发表


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案子的内容是什么,法院是如何判的?具体内容不说,只有一个名字,怎么得出“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的结论?
辛普森杀妻案,刚好前段时间看过,是华裔神探李昌钰帮他洗脱的罪名,证明杀人的不是辛普森,反而警方有栽赃的嫌疑。要是硬说是有钱才能活命,倒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钱,他根本请不到李昌钰,就得被判刑坐牢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09:09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09:03 发表


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观意见。哪能混为一谈?

知道的,就告诉大家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法院是怎么判的?不知道就别搅混水。这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很不幸,事实就是结论[39]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09:1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7 09:09 发表

很不幸,事实就是结论[39]
你根本就不知道具体的事实是怎样的吧?只不过凭标题自己臆想罢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09:20

法治??宪政????走邪路??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09:51

引用:
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09:03 发表


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观意见。哪能混为一谈?

知道的,就告诉大家这个辛普森究竟干了什么?法院是怎么判的?不知道就别搅混水。这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而有6月1日,北京检方宣布对雷洋案五名涉事警员立案侦查,这显然出自高层的铁腕推动。”
原文这句话的结论是如何推断出来?为啥这就不是北京检方的主动介入,而是高层的铁腕推动?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0:3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12 发表

你根本就不知道具体的事实是怎样的吧?只不过凭标题自己臆想罢了。
现在正是你自己在臆想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0:3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12 发表

你根本就不知道具体的事实是怎样的吧?只不过凭标题自己臆想罢了。
事实已明摆在那里,现在正是你自己在那里臆想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0:59

太多的例子了,如果是在欧美国家,有钱人可以请强大的律师团来脱罪或者减罪;要是李某一在欧美国家,估计直接不用坐牢
作者: czpeng    时间: 2016-6-7 11:11

辛普森如果在中国肯定判刑,但警方许多问题无法解析。这是程序正义问题,人家是无罪推定,我们是有罪推定。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1:11

雷洋案的事实是什么,你又知道多少?
一不在现场、二没有参与调查,凭着网上流传的只言片语,就敢得出中国法治毫无进步的结论,偏偏还要装出一副摆事实讲道理的摸样——“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观意见。哪能混为一谈?”
这个逼装得我给满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1:38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06 发表

辛普森杀妻案,刚好前段时间看过,是华裔神探李昌钰帮他洗脱的罪名,证明杀人的不是辛普森,反而警方有栽赃的嫌疑。要是硬说是有钱才能活命,倒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钱,他根本请不到李昌钰,就得被判刑坐牢了。
辛普森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刑事案,一部分是民事赔偿案。
刑事案是由四方组成:控方、辩方、法官、陪审团。检察官根据警方的各种证据,向法院提出有罪起诉,是原告,控方,要向法院提供辛普森的各种有罪的证据;辛普森为被告,辩方,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解,质疑控方的各种证据;法官负责庭审过程,安排控、辩双方按规则发言、出示证据、质疑对方,判定各种证据是否合法、有效;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辩词,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刑事案中,因为控方出示的证据与事实有矛盾,结果被陪审团认定证据不足,于是辛普森被判无罪。

而民事赔偿案里,对证据的质证没刑事案严,辛普森被判需对死者负责,赔偿逝者家人数千万元,这导致辛普森破产。

因此,辛普森案不能说他有钱就能逃避追责。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1:45

引用:
原帖由 skytale 于 2016-6-6 17:21 发表 [url=http://150.48.48.12/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37697&ptid=22690][img]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56.x 于 2016-6-6 17:06 发表
还有为什么那些光明正大使用武器,对黑人锁喉捏颈的白人警员都是无罪而那个子弹在墙上反弹误中黑人的华人警察就说是有罪?
因为他是华人
这个论断太粗鲁了,华人警官被起诉,有足够多的公开证据证明他在没受到死者的任何威胁时直接开的枪,而且开枪后拖延时间不呼叫救护车,并要求同伴替他说谎。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2:4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1:38 发表


辛普森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刑事案,一部分是民事赔偿案。
刑事案是由四方组成:控方、辩方、法官、陪审团。检察官根据警方的各种证据,向法院提出有罪起诉,是原告,控方,要向法院提供辛普森的各种有罪的证据 ...
那他到底有没有杀人呢?
如果没有,那可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2:5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2:46 发表


那他到底有没有杀人呢?
如果没有,那可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现在是:刑事案里,检方举证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不足以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有杀人;而民事赔偿案里,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要对其妻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锯上,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4:39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2:52 发表


现在是:刑事案里,检方举证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不足以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有杀人;而民事赔偿案里,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要对其妻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锯上,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建议你去看看《制造杀人犯》,一部震惊全美的奇案。片中的主角没钱,请不起好律师,所以被裁定有罪。
辛要是没钱,就会和他一样,被冤枉杀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4:4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2:52 发表


现在是:刑事案里,检方举证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不足以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有杀人;而民事赔偿案里,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要对其妻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锯上,不可以说,“如果辛没有钱,他就会被冤枉杀人”
你的意思是,
辛杀了人,但他有钱让律师团找出检方的不足,导致陪审团裁定其没有杀人?
还是辛本来就没杀人,检方想控告他杀人,但他有钱,请了大律师为他辩护,让检方诬告失败呢?
说这么多没别的意思,我就想问一下,
他要是没钱请大律师,结局是否和现在一样?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5:0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4:44 发表


你的意思是,
辛杀了人,但他有钱让律师团找出检方的不足,导致陪审团裁定其没有杀人?
还是辛本来就没杀人,检方想控告他杀人,但他有钱,请了大律师为他辩护,让检方诬告失败呢?
说这么多没别的意思,我就想问一下,
他要是没钱请大律师,结局是否和现在一样?
美国对于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检控案是执行“无罪推定”标准,这次辛普森案中,警方的证物准备不充分,给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出与发案的时间、地点、人身不符合之处,警方无法解释其矛盾之处,导致关键证物(好像是学手套、血衣、刀具之一)被裁定无效证物,于是陪审团不能一致认为辛普森有罪。

按检控方处理证物的手段,估计其他律师也能找出检方疑点,但是,要条理清晰地分析出控方的漏洞,再用语言表达出来,令检控方难以解释,不是每个律师都能做得很好,大律师应当比一般律师做得更好。

不能说只有出大钱请大律师,就一定会脱罪,主要是警方在案发时是否按程序做足证据收集,检控方举证及控词做得是否完备。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7 15:4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1:11 发表
雷洋案的事实是什么,你又知道多少?
一不在现场、二没有参与调查,凭着网上流传的只言片语,就敢得出中国法治毫无进步的结论,偏偏还要装出一副摆事实讲道理的摸样——“事实是客观的,结论是通过事实总结出来的主 ...
你妈生你时你又没看到,你怎么知道你是你妈生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5:5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6-6-7 09:06 发表

辛普森杀妻案,刚好前段时间看过,是华裔神探李昌钰帮他洗脱的罪名,证明杀人的不是辛普森,反而警方有栽赃的嫌疑。要是硬说是有钱才能活命,倒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钱,他根本请不到李昌钰,就得被判刑坐牢了。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于记录的数量。第三就是李锠钰博士做的著名的血液喷溅实验,证明血液是事后滴溅的不是喷溅到地板上的。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地陷害嫌疑人。而且警方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做的案,因此,嫌疑人被陪审团裁定为无罪,并不是什么有钱人就可以脱罪。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5:5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7 15:04 发表


美国对于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检控案是执行“无罪推定”标准,这次辛普森案中,警方的证物准备不充分,给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出与发案的时间、地点、人身不符合之处,警方无法解释其矛盾之处,导致关键证物( ...
有些砖家们的理论有时比你这个还眼花缭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5:59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不要提那个李锠钰博士了,他在陈水扁、吕秀莲枪击案中支持陈水扁、吕秀莲,这个太出名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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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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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104] 中肯,这位兄台应该是学法律专业的吧。当然,有钱人能请名牌大律师,穷人只能接受一般的法律援助,效果肯定会有差别,这是事实。但这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能做到贫富一致?能保持一定的差距已经算不错了。

只要有证据,美国法官一般是不会徇私的(其实也无法徇私,他只是个主持者),裁定的权力在陪审团)。而且判决后所有庭审资料要公开,谁敢乱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08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中不能让罪犯者逍遥法外,不能为受害者申冤,这个有什么好学的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10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中让罪犯者逍遥法外,不能为受害者申冤,这个有什么好学的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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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15:40 发表


你妈生你时你又没看到,你怎么知道你是你妈生的?
说实在的,如果生的时候你没看见,而事后你又没有参与调查(比如dna验证),从逻辑上讲,你确实不能肯定你就是你妈生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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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于记录的数量。第三就是李锠钰博士做的著名的血液喷溅实验,证明血液是事后滴溅的不是喷溅到地板上的。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地陷害嫌疑人。而且警方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做的案,因此,嫌疑人被陪审团裁定为无罪,并不是什么有钱人就可以脱罪。
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好可怕!
楼主不是说宪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2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0 发表


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好可怕!
楼主不是说宪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是的,如果警方能故意陷害,那么第三方权威机制凭什么就不能故意陷害?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6:25

辛普森事件即属于典型的官民冲突。就算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类似冲突一旦发生,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走向:

一种是如果当事一方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则没有办法请到优秀的律师,更没有办法找出警方栽赃嫌疑人的证据,警方完胜。

另一种是警方运气不好,碰到的对手有身份、有钱,属于主流社会的一分子,这时情况就要起变化了。有钱人可以天价请到好的律师团队,即便你真的犯案了,但律师们也可以从警方的操作程序上钻各种空子,提出警方栽赃的假设,达到脱罪的目的。

原文稍作修改,就可以去美国喷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7 17:4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5 发表
辛普森事件即属于典型的官民冲突。就算有第三方权威机制,类似冲突一旦发生,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走向:

一种是如果当事一方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则没有办法请到优秀的律师,更没有办法找出警方栽赃嫌疑人的证据, ...
[12] [12] [12] [12] 真本事没有,搞混水的本领确实一流。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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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7 16:08 发表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中不能让罪犯者逍遥法外,不能为受害者申冤,这个有什么好学的呢?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09:2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7 16:20 发表


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好可怕!
楼主不是说宪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你这说话太笼统了,“解决”这个词有很大含义,事前防止、事中制止、事后补救或事后追责,尽量领到事情不再一而再地发生,都是“解决”这词的含意。
总不能说“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就是宪政不好,而且“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是宪政不好我们就不去做,那么非宪政国家警方一样会故意陷害嫌疑人,你又会不会支持非原来宪政国家警方?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09:3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7 15:51 发表

看来你连最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事实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血液样本中发现了防腐剂,这是为保存血样而加入的,也就是说那是时候有人故意把已经做了防腐处理的血样洒在了现场。第二点,警方保存的血液也少 ...
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陷害嫌疑人?
请问故意陷害人的警察叔叔后来怎么样了?美国的公权力这么猖獗吗?宪政都管不了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09:3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5.x 于 2016-6-7 17:46 发表
[12] [12] [12] [12] 真本事没有,搞混水的本领确实一流。
和楼主搞混水的本领一样高[15]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09:4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12 发表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我选择B地,AC两地都不好。都知道辛就是杀人凶手,只因警察取证不合法而逍遥法外,好在哪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09:5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21 发表


你这说话太笼统了,“解决”这个词有很大含义,事前防止、事中制止、事后补救或事后追责,尽量领到事情不再一而再地发生,都是“解决”这词的含意。
总不能说“原来宪政国家警方会故意地陷害嫌疑人啊”就是宪政 ...
那就不用解决这个词,但你说的事后追责??做到了吗??
不是说警方故意陷害嫌疑人吗?那陷害人的警方有没有被追责呢?有了所谓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监督,怎么陷害人的警察没有被追责呢?警察的权力得到遏制了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2:3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40 发表


我选择B地,AC两地都不好。都知道辛就是杀人凶手,只因警察取证不合法而逍遥法外,好在哪了。
你只能在A、C两个中选一个,你选哪个?

都知道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是依然因为程序与证据的不合法而放过,只能讲明这个社会的法律是得到实在的执行,他们真的的是宁可放过都不可杀错。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2:4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56 发表


那就不用解决这个词,但你说的事后追责??做到了吗??
不是说警方故意陷害嫌疑人吗?那陷害人的警方有没有被追责呢?有了所谓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监督,怎么陷害人的警察没有被追责呢?警察的权力得到遏制了吗?
你肯定栽赃的警察没有被追责?美国法庭上的证人在作证前都要发誓所讲的证词都是属实的,伪证罪不是讲笑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2:58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6-8 09:35 发表

以上三点证明了警方在故意陷害嫌疑人?
请问故意陷害人的警察叔叔后来怎么样了?美国的公权力这么猖獗吗?宪政都管不了吗?
当时负责检查的警察队长被警察局起诉,好像判了三年。罪名好像是疏于职守。警方的论点是由于当时的检查人员疏于职守,是血液样品受到了污染。事后警方也改进了取证的程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3:2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8 09:12 发表

这个不是学不学的问题,而是公平、保底的问题
A地执行宁放过而不杀错的法律,C地执行宁杀错都不放过的法律,你愿意活在哪里?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3:2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1 发表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 ...
现在就是有钱不用坐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5:0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8.92.x 于 2016-6-8 12:58 发表

当时负责检查的警察队长被警察局起诉,好像判了三年。罪名好像是疏于职守。警方的论点是由于当时的检查人员疏于职守,是血液样品受到了污染。事后警方也改进了取证的程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栽赃判玩忽职守?替公权力开脱啊?

其实呢,我就想问清楚一个问题,你到底认为辛普森有没有杀人啊?
是他没杀人,警察栽赃失败?还是他杀了人,但利用警方取证的失误逃避了制裁?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5:4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1 发表

为什么只局限在AC两个选择呢?为什么没有ACD三个或以上的选择呢?你可以有多个选择嘛.为什么不能多选.
如辛普森案中你可以既惩罚犯错的警察,而且还可以增加惩罚辛普森这一个多选,而不是让有钱人逍遥法外逃避惩罚钻空 ...
为什么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就中国?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8 15:43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2 发表

现在就是有钱不用坐牢
要是举出了有钱一样要坐牢的实例呢?
作者: Hunter4321    时间: 2016-6-8 16:24

不赞同该文章。
作者: 虫虫狙击手    时间: 2016-6-12 08:47

引用:
原帖由 Hunter4321 于 2016-6-8 16:24 发表
不赞同该文章。
为什么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12 10:2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0.20.x 于 2016-6-8 13:22 发表

现在就是有钱不用坐牢
拳王泰森强奸案,一样花大钱请了大律师团,被判有罪,蹲了今年大牢。

“有钱不用坐牢”这句话你可以吞回去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6-12 10:3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6-6 16:40 发表


第三方权威机制 = 有钱就能活命,可参照西方有钱人犯法基本上没大事[3] [3] [3]
美国的警员是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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