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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过雷洋案 你是否发现社会已悄然改变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 15:39     标题: 通过雷洋案 你是否发现社会已悄然改变


(图:公安大学张惠芹教授接受雷洋家属的委托,经检察院审批,担任专家证人。)



  雷洋案尸检结果公布,你是否发现社会已经悄然改变?

  5月初,人大硕士涉嫖死亡事件曝出,举国哗然。即使在近两个月后的今天,它依然热得烫手。

  而今天,重大进展出炉。

  看完这个调查结论,相信不少人会像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一样,有很多“想不到”。想不到,雷洋会是这样的死因;想不到,警察在其中起到这样的作用;想不到,检方公布的结论,与此前众声喧哗中的“各执一词”,都不相同......

  面对种种“想不到”,你,怎么看?长安君有三点看法——

  看法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从不缺席”

  雷洋案演变到今天,每一步,大众都耳熟能详:

  从5月初,舆论场“众口一词”地指责一方,到警方几次回应均遭质疑,到雷洋家属聘请律师,到检察院介入,到家属同意下启动尸检,到涉事警察被检方立案侦查,再到5位警务人员(包括辅警)近日聘请律师,双方不断争鸣、辩护。表面看,混乱庞杂,实际上,一条主线却很清晰。

  这条主线,就是法治。

  先说雷洋。他在意外死亡后,几乎所有人都在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死亡?警察是否存在过度执法情况?

  这需要两个字——求真。而真相,只有在依法、公正、严谨、客观中,才有可能到来。检察院今天给出了答案。在长安君看来,是比较令人信服的。

  很多人还记得,在最早家属-警方的几番论战中,“谁也无法说服谁”。道理很简单,因为均关涉利益,尤其是警方,怎么能当自己的裁判?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以及尸检的启动,很大程度上平息了无休止的“口水战”。

  为什么?因为——检方相对中立,是第三方;检方委托启动尸检,要靠证据说话。

  检方不负众望。几个细节,长安君记得很清楚:第一,尸检鉴定机构,是在家属认同的情况下委托的,检方还审批了公安大学教授担任专家证人,全程监督尸检;第二,雷洋案中的几位涉事警务人员,被检方依法立案侦查,虽未披露更多细节,但侦查的前提是“掌握了一定证据”;第三,就在两天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了审查论证。检方表示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这一次,雷洋家属相信了法治的力量。而法治也没有让家属落空——在“公检法穿一条裤子”的揣测满天飞之下,检方给出的结论,没有让揣测成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你可以不信,但不代表,公正不存在。

  看法二:个案中的警察,不能与整体划等号

  调查结果面世后,想必很多人都会下意识地说一句:“再也不信任警察了!”警察整体,可能会在舆论场上,再次面临口诛笔伐。

  但长安君想说的是:不必。

  如果你觉得检方的结论是公正的,也应该相信,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就是让“不依法者(哪怕他是执法者)受惩处”。拥有这种“自净能力”的社会,比“掩盖事实、回避问题”的社会,总体更让人放心。

  对警察,长安君还是那个观点:“坏警察”忽然显得多了,不是警察本身就比别的职业人群“坏”。其中,既有警察站在转型期社会矛盾最前沿的因素,又是公民维权意识上升、舆论监督进步的结果,同时,显性层面的舆情集聚效应、联想效应,也起了作用。

  一个雷洋案中,警察有执法不规范之处,是否就代表200万警察都是如此?如果我们只是紧盯这一点,可能就会忽略这样的事实:全国200万警察队伍,更多的人在默默地付出,他们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据统计,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有438名民警和现役官兵英勇牺牲,4599名民警和现役官兵光荣负伤,牺牲者的平均年龄为46.3岁,因积劳成疾猝死的比例,占到一半以上。

  大多数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都接触过警察,在短暂的接触中,这些警察难道都是青面獠牙、面目狰狞,或者是面善心黑吗?也不是。

  有很多警察,是让人想起来心头温暖的:比如,跳下河水救人的秦皇岛“咬绳哥”;比如,资助“偷鸡腿”母亲的南京民警;比如,新疆警察买买提江.托乎尼亚孜,用自己的命去换4个牧民的命,最终死在暴恐分子枪下。

  (图:秦皇岛“咬绳哥”。)

  当然,这一切,都不是警察可以执法不规范的理由。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执法规范化改革尤其引人瞩目。大概所有人都认同,社会不能没有警察,否则,就是警民俱伤。但怎么把警察权关在一个合适的笼子里,让它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一面,又最小程度地侵害公民私权?在法治社会下,这是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

  长安君斗胆猜测:面对这个结果,估计很多警察比常人还要焦虑。当你想的是“怎么避免自己成为雷洋”时,他们想的可能是:“如果此结果是警察失手所致,以后,让我们按照什么‘度’来执法?”

  最终,这呼唤的还是规则。是一套法治社会下,警民双方对“我可以怎么执法”、“我应该怎么配合”、“我何时应该维权”等等问题的熟稔与默契。这种默契,喊口号得不来,只有法律规则的完善和执行中的“落地生根”,才有希望形成。

  看法三:“我可以不同意,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第三点看法,是长安君刚想到的。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这几天,涉事民警邢某某等5人,也都聘请了律师,重申自己没有过度执法,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捍卫。

  雷洋事件走到今天,长安君觉得,这,更具有法治社会的意味。

  理论上说,检方公布的调查结论,只能说明迄今检方侦查的结果。但要宣告某个人有罪,最终,要看法院。死者家属无权,检方无权,舆论也无权。尽管舆论大环境下,“警察”的身份不具有优势,但不能阻止一个人为自己辩护。

  真相,也是在一次次碰撞中无限逼近的。

  所以长安君想说,今天,无论你对雷洋同情、对警察多么不喜,请给每个人说话的权利。

  因为法治社会下,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舆论很重要,但不能代替法律。尽管我们应该感谢舆论的力量——在这起案件中,社会舆论始终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不离不弃的社会舆论,使这起案件始终保持着全民关注的热度,同时也激励了北京检方等相关单位客观公正办理案件的决心。我们相信:正是因为有舆论监督的存在,这起案件能够经受历史的考验。

  但是,如何在舆论中超越舆论,抵达法律的彼岸,是一个社会成熟与否的重要表征。

  毕竟,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任何一起事件,只有不弃微末,才能让公正抵达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哪一方、代表谁。

  近两个月,雷洋案终于有了今天的重要进展。这是结束吗?也许是,也许不是。但当我们回望这一典型事件时,会得出一些令人不那么沮丧的信号:雷洋案始发,群情汹涌之时,直接引发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撕裂,但随着案件的逐步深入,公平和公正成了愈合社会裂痕的济世良药,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如果说雷洋案是一部历史剧,通过遍及全社会的公开辩论,我们都将自己的表现,汇聚到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洪流之中。




图片附件: 001.jpg (2016-7-1 15:39, 33.56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3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146192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09:2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83.41.29.x 于 2016-7-1 15:39 发表

 所以长安君想说,今天,无论你对雷洋同情、对警察多么不喜,请给每个人说话的权利。

在cctv'让警察对着全国观众在电视上大说特说雷洋嫖娼、避孕套、200元嫖资开的收据时,雷洋当时能说话么?雷洋家属能说话么?

谁特么的有权不让人说话?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0:29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4 09:22 发表


在cctv'让警察对着全国观众在电视上大说特说雷洋嫖娼、避孕套、200元嫖资开的收据时,雷洋当时能说话么?雷洋家属能说话么?

谁特么的有权不让人说话?
中国的问题不是不让人说话

而是太多人胡说八道造谣传谣而不用负责任

到处都是谣言,真话自然就被淹没了

别看了,你就是这种人。

麻烦你找到CCTV上出示200元嫖资的视频给我,如果有,我当众给你磕头认错好不好?如果找不到,你自己扇自己耳光好不好?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1:15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0:29 发表



中国的问题不是不让人说话

而是太多人胡说八道造谣传谣而不用负责任

到处都是谣言,真话自然就被淹没了

别看了,你就是这种人。

麻烦你找到CCTV上出示200元嫖资的视频给我,如果有,我当众给你磕头 ...
好吧,是多了个“收据”,警方只是说200元“嫖资”。
那么,这个算是“造谣”了?
如果证实cctv和警方在雷洋案方面陈述了不是事实的东西,你是不是自刮嘴巴?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1:16

真相不给看,公布的结果也不详细,过程什么的也没,当初说嫖娼还有卖淫女的指证啥的到底有没有证实也不知。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1:2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4 11:15 发表

好吧,是多了个“收据”,警方只是说200元“嫖资”。
那么,这个算是“造谣”了?
如果证实cctv和警方在雷洋案方面陈述了不是事实的东西,你是不是自刮嘴巴?
第一,我只是说你造谣传谣;至于你说的算不算造谣传谣,你自己考虑。

第二,我有说过警方和CCTV一定没说谎吗?所以,如果他们说谎了,我凭什么要负责任?


追求真相是好,但是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智商,至少有点正常的逻辑吧。

你知道不?我最烦的就是傻逼嚷嚷要独立思考。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1:2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8.20.x 于 2016-7-4 11:16 发表
真相不给看,公布的结果也不详细,过程什么的也没,当初说嫖娼还有卖淫女的指证啥的到底有没有证实也不知。
你自己看不明白看不懂···怪我咯···

早点发明时光机给你回去看·····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1:45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1:25 发表


第一,我只是说你造谣传谣;至于你说的算不算造谣传谣,你自己考虑。

第二,我有说过警方和CCTV一定没说谎吗?所以,如果他们说谎了,我凭什么要负责任?


追求真相是好,但是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智商,至少 ...
你好厉害,对着无法接触真相的平民百般指责,要求说话一字不能错,错了就是传谣,而对当事的警方及干预司法直接给人定罪的cctv的胡说八道却拼命维护,好像你就不会成为雷洋只会做打死人的便衣似的。

你凭什么?你是赵家人?还是赵家的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1:48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1:25 发表


追求真相是好,但是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智商,至少有点正常的逻辑吧。

你知道不?我最烦的就是傻逼嚷嚷要独立思考。
最烦的傻逼就是你,时时见到你对着自己同事指手画脚,好像你就不是傻逼似的。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2:47

呵呵··楼上两位···恼羞成怒了吗?

还是那句话····智商低就直接骂街···这样显得坦荡···

不要装模作样的在哪里好像独立思考发表宏论,被人问住了就跳起脚来扣帽子···

下面那位更牛逼····不同意我的意见意思就让我闭嘴是吧?

现在知道了吧,究竟是谁不让人说话···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3:02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2:47 发表
呵呵··楼上两位···恼羞成怒了吗?

还是那句话····智商低就直接骂街···这样显得坦荡···

不要装模作样的在哪里好像独立思考发表宏论,被人问住了就跳起脚来扣帽子···

下面那位更牛逼··· ...
问你的东西你肯答?警方说嫖资200,明显造谣,你不去指责,同事加多“收据”两个字就成了造谣了?

证实了警方、cctv造谣你肯不肯自打嘴巴?你不肯,却敢要求同事打嘴?狗都没你这么贱。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4:49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4 13:02 发表


问你的东西你肯答?警方说嫖资200,明显造谣,你不去指责,同事加多“收据”两个字就成了造谣了?

证实了警方、cctv造谣你肯不肯自打嘴巴?你不肯,却敢要求同事打嘴?狗都没你这么贱。
呵呵,不知道你是那家足浴店的老板还是常客,可以如此肯定“嫖资200”是“明显造谣”····

嗯,照你的逻辑“同事”加多两个字不算造谣,那如果警方加多两个字算什么?

是不是警察和你不熟,所以就要严格要求?

还是因为你觉得自己比较特殊,所以可以只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立此存照

看看一个人的脑子究竟可以混乱到什么程度,理解能力可以低下到什么水平,嘴巴可以恶毒到什么地步····

另外,别跟我说什么同事,我不认识你这样人,谢谢····

[ 本帖最后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4:56 编辑 ]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5:11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4:49 发表




呵呵,不知道你是那家足浴店的老板还是常客,可以如此肯定“嫖资200”是“明显造谣”····

嗯,照你的逻辑“同事”加多两个字不算造谣,那如果警方加多两个字算什么?

是不是警察和你不熟,所以就要 ...
你这只自甘为狗的,怎样解释,也掩饰不了便衣、跨区、法定视频全部失效、雷洋手机被删、雷洋9时4分离沐足店几十米,9时18分在沐足店另一边几十米被捉的事实的。
12分钟内走百几米,还能带套嫖娼,妓女还会留下避孕套作证这种事情对于你这种狗来来说,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5:16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4:49 发表



还是因为你觉得自己比较特殊,所以可以只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只播放一方说话,而且明显避重就轻的说话,又不提另一方意见的cctv,该承担什么相应义务?
具备暴力的,能抓你关你的警方说谎该承担什么义务?
一个手无寸铁,既不能抓你也不能关你的网民说句话,你要求他承担什么义务?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5:26

请镜云先生讲两句:现在已经确认雷洋是死于呼吸道异物,当时制造谣言说雷洋死于心脏病的警方、传播警方谣言的cctv该负什么责任?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6:2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4 15:11 发表


你这只自甘为狗的,怎样解释,也掩饰不了便衣、跨区、法定视频全部失效、雷洋手机被删、雷洋9时4分离沐足店几十米,9时18分在沐足店另一边几十米被捉的事实的。
12分钟内走百几米,还能带套嫖娼,妓女还会留下避 ...
好可怕····

我只是质疑了一下到底有没有收据这回事···

到了你这里我就变成了犬···还是自愿甘心的·······

然后抛出这么多事来···好像我说了什么一样····

我想问问你,对于你罗列的这些,我有发表过什么意见吗?

如果有,你说说我都说啥了?

如果没有,你拿出来跟我说什么?

骚年,你脑洞挺大啊····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4 16:32     标题: 回复 16楼帖子 的帖子

呸!二楼只是对主帖中的一段话发表了意见,一只赵家狗却挑出来好像被踩了尾巴一样来说了这么长的一段:

中国的问题不是不让人说话

而是太多人胡说八道造谣传谣而不用负责任

到处都是谣言,真话自然就被淹没了

别看了,你就是这种人。

麻烦你找到CCTV上出示200元嫖资的视频给我,如果有,我当众给你磕头认错好不好?如果找不到,你自己扇自己耳光好不好?

~~~~~~~~~~~~~~~~~~~~~~~

你个傻逼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4 17:36

看看以上的回复,更加确信我一直以来的一个观点

所谓民主自由,首先是要有民主素养的人。

但现在叫嚷民主最凶的人,往往一点没有这方面的素养。

扣帽子,打棍子,一言不合就怀疑对方身份,让对方闭嘴,就差要砸烂对方的狗头了···

妥妥的几十年前红卫兵玩剩下的东西····

就这觉悟,枪毙几个派出所所长,社会又能如何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5 09:22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7:36 发表
看看以上的回复,更加确信我一直以来的一个观点

所谓民主自由,首先是要有民主素养的人。

但现在叫嚷民主最凶的人,往往一点没有这方面的素养。

扣帽子,打棍子,一言不合就怀疑对方身份,让对方闭嘴,就差 ...
这个帖子讲的是雷洋案中民间对警方的态度的事情,你没话可说没理可辨了,就往民主自由盖屎盘,于是你就有道理了,你就赢了?

二楼讲的全是主帖的东西,没说你镜云先生任何东西,到了三楼镜云先生就跳出来直接攻击二楼,扣帽子打棍子,让人闭嘴,现在反倒成了民主人士让你闭嘴??

镜云先生,你是不是要去看看病?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5 09:3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5 09:22 发表


这个帖子讲的是雷洋案中民间对警方的态度的事情,你没话可说没理可辨了,就往民主自由盖屎盘,于是你就有道理了,你就赢了?

二楼讲的全是主帖的东西,没说你镜云先生任何东西,到了三楼镜云先生就跳出来直接 ...
呵呵····

民主人士让我闭嘴那我就闭嘴咯····
作者: 夜场天    时间: 2016-7-5 10:24

个人认为,雷X买春事实,X方过激是事实,一个巴掌拍不响!!
作者: 夜场天    时间: 2016-7-5 10:24

其它都是民主的事!!与X无关!!!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5 12:54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5 09:37 发表



呵呵····

民主人士让我闭嘴那我就闭嘴咯····
这就是镜云先生的德性:整个帖子没人跟你说民主,也没人要你闭嘴,你就是向人盖顶“民主人士”的帽子,再无中生有的说“民主人士”要你闭嘴,然后,你就辩论赢了。

中共的24字,民主排在第二位,而镜云先生如此赤裸地反民主,呵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5 12:57

引用:
原帖由 夜场天 于 2016-7-5 10:24 发表
个人认为,雷X买春事实,X方过激是事实,一个巴掌拍不响!!
雷洋9时4分离沐足店几十米,9时18分在沐足店的另一个方向几十米被截,这十几分钟可以嫖娼?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5 15:1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5 12:54 发表

这就是镜云先生的德性:整个帖子没人跟你说民主,也没人要你闭嘴,你就是向人盖顶“民主人士”的帽子,再无中生有的说“民主人士”要你闭嘴,然后,你就辩论赢了。

中共的24字,民主排在第二位,而镜云先生如此 ...
老金和小金,也向“民主”两字献媚,镜云先生比金三还牛!!!!
作者: 田原    时间: 2016-7-5 15:36

陆晓:雷洋案的程序问题

     6月25日下午,雷洋案涉案警察邢某的代理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因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警方突然提出尸检委托的程序问题,说明他们现在才想起来办案还需要程序,既然谈到程序,我们就从程序开始:

    1、你们说接到群众举报说案发地有人嫖娼,嫖娼是治安案件,是属地管理,那地方不属于你东小口派出所管辖,你们还是去了。这没有按程序吧。

    2、警察出警应穿制服,开警车,你们既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开警车。这没有按程序吧。

    3、嫖娼案出警应直接奔赴嫖娼现场,现场获取嫖娼证据,而你们去到场后不进现场,却在外蹲守。这没有按程序吧。

    4、出警规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式警察同时在一起才能执法,而你们总共才两个正式警察,又分成两组,一组蹲守前门,一组蹲守后门,这就是说你们每组都没有两个以上的警察。这没有按程序吧。

    5、你们的通报说是在足浴房门口拦截雷洋的,就是说当时并没有获得他嫖娼的直接证据,而你们却控制没有证据证明嫖娼的雷洋,没有证据就限制人身自由。这没有按程序吧。

    6、雷洋被你们押到足浴房后门,逃出黑车高喊:救人,要群众打110报警,群众要求你们证明自己是警察,你们没有证明,群众打110就说明你们没有出示警察的证件。不出示警察证件就抓人,这没有按程序吧。

    7、110派来的是属地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后应按管辖规定接手该案件的后续处理,但你们没有接手,甚至根本就没有与雷洋说句话,就扬长而去。这没有按程序吧。

    8、你们把雷洋弄上黑轿车后整得不行了,不是送医院抢救,而是架到另一台面包车上,不知想干什么。这没有按程序吧。

    9、当医院宣布你们送来的就是一具尸体后,你们不是马上通知家属,而是控制尸体,不排除你们利用尸体获取精液等伪证的可能。你们这没有按程序吧。

    10、雷洋死在你们的手里,按规定你们应立即报告检察院,由检察院接手后续的调查处理,你们没有报告检察院。这没有按程序吧。

    11、本应由检察院接手处理的案件,你们却继续控制案件,发布雷洋嫖娼致死的通告。这没有按程序吧。

    12、足浴房的五个人,最多是违法卖淫,不构成犯罪,你们却把他们全部抓起来,以便控制他们,串通伪证。这没有按程序吧。

    13、让卖淫女上电视,证明死去的雷洋嫖娼,是你们自己内部动用非组织办法,联系违法的电视台,干违法的电视审判。这没有按程序吧。

    ……。

    你们现在才想起来了办案还需要程序,可以,法治国家嘛,就要讲程序。但要先把以上不按程序的人和事调查清楚,公之于众,该法办的绳之以法,该处分的按党纪政纪处理了,再谈下一步的程序,好吗!
作者: terryhou    时间: 2016-7-5 15:53

呃呃呃……楼上能解释一下什么叫“利用尸体获取精液”么????

没别的意思,纯属好奇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5 15:58

引用:
原帖由 terryhou 于 2016-7-5 15:53 发表
呃呃呃……楼上能解释一下什么叫“利用尸体获取精液”么????

没别的意思,纯属好奇
正常年轻男人体内都有精液,刚死亡的男性因肌肉松弛,会流出尿液和精液。
作者: 田原    时间: 2016-7-5 16:00

经过强烈电击的人会不受控制流出体内的液体,口水,尿液,包括精液。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6 10:5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5 12:54 发表

这就是镜云先生的德性:整个帖子没人跟你说民主,也没人要你闭嘴,你就是向人盖顶“民主人士”的帽子,再无中生有的说“民主人士”要你闭嘴,然后,你就辩论赢了。

中共的24字,民主排在第二位,而镜云先生如此 ...
显然,镜云看不惯的不是民主,而是你们这些打着民主招牌干着民粹勾当的所谓“民主人士”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6 11:02

引用:
原帖由 田原 于 2016-7-5 15:36 发表
陆晓:雷洋案的程序问题

     6月25日下午,雷洋案涉案警察邢某的代理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因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 ...
罗列了十三条,有几条不是猜的?
对方辩友的论据都是幻想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1:23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6 10:57 发表

显然,镜云看不惯的不是民主,而是你们这些打着民主招牌干着民粹勾当的所谓“民主人士”
哈哈好玩,现在不止“民主人士”,又多了个“民粹”。

给不同意见者一个想象中的标签,再对住不同意见者完全没有提过的标签来猛烈攻击,于是对手无法回答, 落荒而逃.....[104] [104]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1:28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6 11:02 发表

罗列了十三条,有几条不是猜的?
对方辩友的论据都是幻想么……
雷洋于十几分钟内,完成走百多米及带套嫖娼,妓女还留下带精的套作为证据指正雷洋及自己,这绝对不是猜的,这是真实的,可信的,不可质疑的,自古以来就是的.....[12] [12]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1:37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6 11:02 发表

罗列了十三条,有几条不是猜的?
对方辩友的论据都是幻想么……
全部是根据警方和cctv通报的事实,再逐项罗列质疑的,你质疑别人时不用列出事实与依据?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1:46

我说句公道话吧,警方如果能公布雷洋死因整个全过程,我就信警方。如果只有这种掩掩饰饰不清不明的公告,我是不信。别喷我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6 12:0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6 11:37 发表

全部是根据警方和cctv通报的事实,再逐项罗列质疑的,你质疑别人时不用列出事实与依据?
“你们自己内部动用非组织办法,联系违法的电视台” 这条是事实?你证明一下?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6 12:0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6 11:37 发表

全部是根据警方和cctv通报的事实,再逐项罗列质疑的,你质疑别人时不用列出事实与依据?
“控制他们,串通伪证” 这个是事实?你再证明一下?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2:47     标题: 回复 36楼帖子 的帖子

罗列了十三条,有几条不是猜的?
对方辩友的论据都是幻想么……
-------------------------------------------------------------------------------------------------------------------------------
现在才从两条质疑里断章截出两段话?连全段都不敢摆出?

麻烦你再举出八段“猜”的质疑来,好对应你的“罗列了十三条,有几条不是猜的?”这句话。

然后再一同对质。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6 14:5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6 12:47 发表
罗列了十三条,有几条不是猜的?
对方辩友的论据都是幻想么……
-------------------------------------------------------------------------------------------------------------------------------
现在才从两 ...
一句话里面有半句假话,我不能说这句话是假话了?
嫖娼案应该怎么处理,你看过明确的规定?
出警要两个人,这两个人必须形影不离,不然就是违规,你确定?
列举两句话不够么?要逐条驳斥么?你闲得慌是么?我可没工夫和一个连id都不露的人讨论这个。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5:49

既然要指责别人不讲程序,就要把规定了这些程序的条文列出来,原文列了么?
原文说出警一定要开警车穿警服,作者是不知道“便衣警察”这个名词么?
原文说没有直接证据不能控制嫌疑人,程序我确实不懂,但我想:如果嫌疑人在案发地点出现,形迹可疑且拒不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准备逃跑,这时候能不能控制?要是不能控制,得了,以后杀了人只要你不是拿着刀被警察看到,你只要跑就是了,警察都不敢追。
原文还进行了一番推理,说警方当时没有出示证件,推个毛线啊,就不能好好读一下新闻么!“目击者称当时警察出示了警官证,但围观群众依然坚持等来了110。霍营派出所的两名警察检查了便衣的警察证后,三名便衣将地上的人拖进面包车开走了。”
原文说啥你信啥,真是天真烂漫呢~好可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5:54

8、你们把雷洋弄上黑轿车后整得不行了,不是送医院抢救,而是架到另一台面包车上,不知想干什么。这没有按程序吧。

    9、当医院宣布你们送来的就是一具尸体后,你们不是马上通知家属,而是控制尸体,不排除你们利用尸体获取精液等伪证的可能。你们这没有按程序吧。

说雷洋上轿车被整得不行,,没有视频、没有口供,是不是猜的?
说利用精液做伪证,呵呵,“不排除”,直接告诉你,这就是猜的好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6 15:55

说警方发布“雷洋嫖娼致死”,你找出通告来,我立马闭嘴,好么!
够八条没,小朋友?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7 09:0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6 15:55 发表
说警方发布“雷洋嫖娼致死”,你找出通告来,我立马闭嘴,好么!
够八条没,小朋友?
你找警方两次公告贴出来,逐项对比。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7 09:2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6 15:54 发表
说雷洋上轿车被整得不行,,没有视频、没有口供,是不是猜的?
说利用精液做伪证,呵呵,“不排除”,直接告诉你,这就是猜的好么!
警方公告里说雷洋承认了嫖娼,雷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口头?书写?)向警方承认嫖娼的?
警方第一次公告就说雷洋心脏病发死亡,这是不是造谣?既然连死因都可以随意捏造了,你为什么还要相信警方的说话?

雷洋在被警方控制期间死亡,没有视频没有口供,就不能说是“被整得不行”,那么雷洋“嫖娼”,事前就有视频?就有口供?警方不是靠“猜”去抓人?雷洋9时4分离被抓点300米,9时16分被抓,居然可以带套嫖娼,妓女还将这个套保留几个小时后等警方上门抓人,并出示这个套?难道整间洗脚房只有这个套?

你对只能说两句话的网友要求必须靠事实,对能抓人关人打死人的警方,却支持他们靠猜?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7 09:3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6 15:49 发表
原文说没有直接证据不能控制嫌疑人,程序我确实不懂,但我想:如果嫌疑人在案发地点出现,形迹可疑且拒不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准备逃跑,这时候能不能控制?要是不能控制,得了,以后杀了人只要你不是拿着刀被警察看到,你只要跑就是了,警察都不敢追。
穿便衣,开民用车,出现在案发点,这种“警方”你认得出?

得了,以后晚上三五大汉没穿制服围上你,你一定要配合他们哦。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7 09:53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7 09:30 发表

穿便衣,开民用车,出现在案发点,这种“警方”你认得出?

得了,以后晚上三五大汉没穿制服围上你,你一定要配合他们哦。
警察执法必须穿戴整齐的警服,如无警服则必须出示证件。这是明文规定的,但现实是抓捕现场的便衣一般不会也没空出示证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都是直接大喊:我是警察!然后直接扑倒~~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7 10:03

窒息死亡,这可能涉嫌谋杀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8 10:28

通过雷洋案发现,执法者不懂法、执法犯法的现象广泛存在。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1 09:23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7 09:24 发表


警方公告里说雷洋承认了嫖娼,雷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口头?书写?)向警方承认嫖娼的?
警方第一次公告就说雷洋心脏病发死亡,这是不是造谣?既然连死因都可以随意捏造了,你为什么还要相信警 ...
法院定罪疑罪从无,需要靠证据;警方调查疑罪从有,离不开猜,福尔摩斯都要先推理再去求证啦,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义务配合警方的调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2 09:46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1 09:23 发表


法院定罪疑罪从无,需要靠证据;警方调查疑罪从有,离不开猜,福尔摩斯都要先推理再去求证啦,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义务配合警方的调查。
警方可以随时随意抓人了?
警方可以不穿警服,开民用车随意怀疑谁就抓谁塞上车带走了?黑社会绑架怎么破?

在你眼中,警方做什么都是对的?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12 09:56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1 09:23 发表


法院定罪疑罪从无,需要靠证据;警方调查疑罪从有,离不开猜,福尔摩斯都要先推理再去求证啦,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义务配合警方的调查。
有啥好说的呢?

对于这些预设立场,疑罪从有的人,你说什么都敌不过他们吞噬万物的脑洞····

看到前面那个大喊“窒息死亡,已经是涉嫌谋杀的”,你跟他讲什么逻辑···

对于他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窒息=被掐死的····通报里写的是“呕吐物”三个字自动就被删掉了···

我只是好笑这些人还口口声声追求法治·····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12 09:56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2 09:46 发表


警方可以随时随意抓人了?
警方可以不穿警服,开民用车随意怀疑谁就抓谁塞上车带走了?黑社会绑架怎么破?

在你眼中,警方做什么都是对的?
在你眼里,警方做什么都是错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2 10:01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12 09:56 发表



在你眼里,警方做什么都是错的····
你凭什么这样说?

警方查酒驾我就觉得很对啊。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2 10:24

咦?看你们辩论的挺有深度,继续啊!让兄弟们多学习学习。
作者: 镜云先生    时间: 2016-7-12 10:41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2 10:01 发表


你凭什么这样说?

警方查酒驾我就觉得很对啊。
如果警方查酒驾司机不配合然后逃跑然后警察把他抓住带上警车结果他被自己的呕吐物噎死了你怎么看?

是不是警方所有的执法行动都要大张旗鼓拉着警笛开着警车穿着警服见到犯罪嫌疑人先敬个礼?

否则就是随意抓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2 12:41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12 10:41 发表



如果警方查酒驾司机不配合然后逃跑然后警察把他抓住带上警车结果他被自己的呕吐物噎死了你怎么看?

这当然是警方的过失,难道你认为与警方无关?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2 12:52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12 10:41 发表



是不是警方所有的执法行动都要大张旗鼓拉着警笛开着警车穿着警服见到犯罪嫌疑人先敬个礼?

否则就是随意抓人?
对于执法机关执法,原则是法无授权绝对不能做,法律规定的一定执行;对于平民,法无禁止即可为。你可以列出那条法律,授权警方可以穿便衣开民用车跨辖区在马路面上抓捕“怀疑嫖妓”的行人了?

就算查酒驾,你见过便衣查么?
假如你开车路上,遇上几个便衣大汉截停你,要你下车,然后要你上他们的民用牌的车,你会按照他们要求的去做?

雷洋案中,案目前双方的报道,警方就是随意抓人。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6 15:28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2 12:52 发表

对于执法机关执法,原则是法无授权绝对不能做,法律规定的一定执行;对于平民,法无禁止即可为。你可以列出那条法律,授权警方可以穿便衣开民用车跨辖区在马路面上抓捕“怀疑嫖妓”的行人了?

就算查酒驾,你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授权警察可以穿便衣开民用车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授权警察可以抓捕“怀疑对象”,
至于“跨辖区”,当时是扫黄的专项行动,而该小区早就有涉黄的举报。
至于在“马路面上”,难道要在马路底下?

话说你扯这么些东西自己有没有去查一下啊,其实我一开始也不知道的,但我随便查查就查出来了,你这么不负责任的说话真的好么?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6 15:3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2 12:52 发表

假如你开车路上,遇上几个便衣大汉截停你,要你下车,然后要你上他们的民用牌的车,你会按照他们要求的去做?

围观群众和属地派出所的警察都证明当时这些便衣警察出示了警察证,你的假如恰当吗?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6 16:5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2 12:41 发表


这当然是警方的过失,难道你认为与警方无关?
你去查税的时候,财务以为出事了,吓得心脏病发去世了,这当然是你的过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09:23

[quote]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6 15:28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授权警察可以穿便衣开民用车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授权警察可以抓捕“怀疑对象”,
quote]
150条是授权便衣“侦查”,没授权便衣“抓捕”。
117条是授权着装“抓捕”,没授权“便衣”抓捕。

你是不是公务员?考过执法资格证未?上面的给出的两条法例,你居然可以组合成“法律授权便衣抓捕”?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09:31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6 15:28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授权警察可以穿便衣开民用车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授权警察可以抓捕“怀疑对象”,
至于“跨辖区”,当时是扫黄的专项行动,而该小区早就有涉黄的举报。
至于在“马路面上”,难道要在马路底下?

话说你扯这么些东西自己有没有去查一下啊,其实我一开始也不知道的,但我随便查查就查出来了,你这么不负责任的说话真的好么?
扫黄,应该在发生黄色行为的地点,即是在店内。雷洋走在大街上,身边有妓女呢,还是在大街上做黄色行为?既然雷洋走在大街上,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用什么依据去抓?一直在网上争议的抓嫖录像,才是正常的抓嫖方式吧?

话说你扯这么些东西自己有没有去查一下啊,其实我一开始也不知道的,但我随便查查就查出来了,你这么不负责任的说话真的好么?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8 09:3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09:23 发表
[quote]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6 15:28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授权警察可以穿便衣开民用车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授权警察可以 ...
呵呵,“抓捕”是你给人警察定的性,
口头传唤可懂?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09:34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6 16:50 发表


你去查税的时候,财务以为出事了,吓得心脏病发去世了,这当然是你的过失?
你去查税时,财务是在你暴力控制之下,失去人身自由的?

如果是在你完全控制之下,你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安全,衣食住行吃喝拉撒都要保障,出了任何事都是你的责任。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8 09:3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09:31 发表


扫黄,应该在发生黄色行为的地点,即是在店内。雷洋走在大街上,身边有妓女呢,还是在大街上做黄色行为?既然雷洋走在大街上,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用什么依据去抓?一直在网上争议的抓嫖录像,才是正常的抓嫖 ...
谁告诉你扫黄一定要在店内?嫌疑犯离开现场就不能被传唤了?就不需要接受调查了?好缜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09:38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8 09:32 发表


呵呵,“抓捕”是你给人警察定的性,
口头传唤可懂?
现在不说“便衣抓捕”了,改口成“口头传唤”了?打脸了吧?

“传唤”什么意思?是约个时间谈谈上来,还是直接控制,塞上车?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09:41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8 09:35 发表


谁告诉你扫黄一定要在店内?嫌疑犯离开现场就不能被传唤了?就不需要接受调查了?好缜密!
扫黄不需在现场?不需要场证据?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雷洋是被“传唤”的?

什么时候出了“传唤”这个说法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09:51

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6-7-4 10:29 发表



中国的问题不是不让人说话

而是太多人胡说八道造谣传谣而不用负责任

到处都是谣言,真话自然就被淹没了

别看了,你就是这种人。

麻烦你找到CCTV上出示200元嫖资的视频给我,如果有,我当众给你磕头 ...
智商低语出惊人,让精英无语。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8 11:1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09:38 发表


现在不说“便衣抓捕”了,改口成“口头传唤”了?打脸了吧?

“传唤”什么意思?是约个时间谈谈上来,还是直接控制,塞上车?
最先说抓捕的是谁?
匿名的好处就是打脸不疼是么?
传唤是什么意思自己查啊,强制传唤懂么?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8 11:2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09:41 发表


扫黄不需在现场?不需要场证据?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雷洋是被“传唤”的?

什么时候出了“传唤”这个说法了?
传唤才是专业的说法,抓捕都是法盲们yy的。
扫黄当然需要看现场,但是传唤不需要。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18 11:2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09:41 发表


扫黄不需在现场?不需要场证据?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雷洋是被“传唤”的?

什么时候出了“传唤”这个说法了?
如果在路上看到个凶手拿着滴血的刀,都要先找到现场才能控制他啊?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12:52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8 11:17 发表

最先说抓捕的是谁?
匿名的好处就是打脸不疼是么?
传唤是什么意思自己查啊,强制传唤懂么?
目前有任何证据,证实警方当时对雷洋是“传唤”?有任何证据,说明警方是出示了证件?

相反,有当时旁观者听到雷洋叫救命,是假警察。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18 12:58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18 11:22 发表


如果在路上看到个凶手拿着滴血的刀,都要先找到现场才能控制他啊?
雷洋走在大路上,手上拿着个避孕套还是揽着个妓女?有什么令到人想到他刚嫖娼?
事实是9点04分雷洋离被抓捕点有300米,9点16分被抓时离沐足店70米,中间12分钟走300米,怎么去嫖?还留下个套?

你用滴血刀去配这个事件?有可比性?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20 15:09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12:52 发表

目前有任何证据,证实警方当时对雷洋是“传唤”?有任何证据,说明警方是出示了证件?

相反,有当时旁观者听到雷洋叫救命,是假警察。
以后杀人犯都喊救命,就可以证明警方没有出示过证件了是么……
目前既不能证明警方出示了证据,也不能证明警方没有出示证据,案子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是谁急着在下结论呢?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20 15:1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18 12:58 发表


雷洋走在大路上,手上拿着个避孕套还是揽着个妓女?有什么令到人想到他刚嫖娼?
事实是9点04分雷洋离被抓捕点有300米,9点16分被抓时离沐足店70米,中间12分钟走300米,怎么去嫖?还留下个套?

你用滴血刀去 ...
一个人在案发现场徘徊,鬼鬼祟祟,警察上前询问的时候反应激烈并有袭警的行为,请问警方可以传唤他吗?

你质疑警察为什么怀疑他?
好吧,警察能力不行,推理能力没你搞,侦查能力没你强,但是,他怀疑了雷洋,雷洋就有义务配合调查,谢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1 09:27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20 15:15 发表


一个人在案发现场徘徊,鬼鬼祟祟,警察上前询问的时候反应激烈并有袭警的行为,请问警方可以传唤他吗?

你质疑警察为什么怀疑他?
好吧,警察能力不行,推理能力没你搞,侦查能力没你强,但是,他怀疑了雷洋 ...
雷洋被抓时离沐足店70米,这叫案发现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雷洋在徘徊、在鬼鬼祟祟?你见过有视频?

警方如何能确认发生过什么案件?警方见到雷洋在70米外的沐足店内嫖娼?现在警方根本无法证明雷洋进过沐足店,而且路面监控的时间、地点已经证明了雷洋12分钟内走300米,根本不可能带套嫖娼,警方在雷洋死后去抓捕沐足店人员,制作有精液的避孕套,要店员上电视指证雷洋嫖娼更是故意制作伪证,诬陷。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1 09:44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20 15:09 发表


以后杀人犯都喊救命,就可以证明警方没有出示过证件了是么……
目前既不能证明警方出示了证据,也不能证明警方没有出示证据,案子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是谁急着在下结论呢?
雷洋被抓是在路面,雷洋喊救命时是在住宅小区内,十几个路人阻止便衣离开,直到110着装警察来到,这说明一、便衣控制雷洋后未带回警局,违规;二、路人都不认为这些便衣是警察。

法律规定警方对自己执法行为要有视频记录,警方在雷洋案中未能出示执法视频记录,就是没有执法依据,自然默认便衣没有出示证件。

从日常涉及自身的角度来说,几个便装男人围上你,拿个本子说自己是警察,然后绑你进一辆民用车却不去警局,你觉得这种行为合理么?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21 15:1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1 09:44 发表

雷洋被抓是在路面,雷洋喊救命时是在住宅小区内,十几个路人阻止便衣离开,直到110着装警察来到,这说明一、便衣控制雷洋后未带回警局,违规;二、路人都不认为这些便衣是警察。

法律规定警方对自己执法行为要有 ...
一、便衣“控制”雷洋后,要是真控制住了,哪里还有住宅小区喊救命这出戏呢?
按照涉案民警的说法,5个人用了20分钟才把他弄上车,上车回警局的途中他又跑到副驾驶强行下了车。哪里违规了?
二、路人“都”不认为???你这判断未免有些武断啊!
退一步讲,就算一开始都不认为,那也说明了北京群众警惕性高啊,等到110来了以后,大家就都认为他们是警察了呀,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视频,是因为随身视频被雷洋打坏了,这方面我不是很懂,如果这算违规那就违规吧。只是觉得以后警察又多了个要害,犯罪分子以后打烂记录仪警察就无法继续执法了,做警察好难。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1 15:45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21 15:12 发表

一、便衣“控制”雷洋后,要是真控制住了,哪里还有住宅小区喊救命这出戏呢?
按照涉案民警的说法,5个人用了20分钟才把他弄上车,上车回警局的途中他又跑到副驾驶强行下了车。哪里违规了?
二、路人“都”不认为 ...
雷洋怎么去到小区里的?自己跑进去么?是在警方的民用牌车上进入小区内的吧?
那么问题来了:警方在路上“传唤”的嫌疑人,为什么不直接送回警局,而要关在车上开入一个居民小区?这合规定?

如果路人认同便衣是警方,为什么不让他们离开,要等着装警察过来处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1 15:51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21 15:12 发表

退一步讲,就算一开始都不认为,那也说明了北京群众警惕性高啊,等到110来了以后,大家就都认为他们是警察了呀,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视频,是因为随身视频被雷洋打坏了,这方面我不是很懂,如果这算违规那就违规吧。只是觉得以后警察又多了个要害,犯罪分子以后打烂记录仪警察就无法继续执法了,做警察好难。
一开始就不认为便衣是警察,问题就很大:雷洋不是反抗警方,而是在保护自己,反抗非法绑架!

随身视频被打坏......你的手机摔坏了,里面的内存卡会损坏?打烂前的视频文件会丢失?

这骗小孩去都难吧?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21 17:3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1 15:51 发表


一开始就不认为便衣是警察,问题就很大:雷洋不是反抗警方,而是在保护自己,反抗非法绑架!

随身视频被打坏......你的手机摔坏了,里面的内存卡会损坏?打烂前的视频文件会丢失?

这骗小孩去都难吧?
我承认,警方的设备我不懂,你懂你来给大家讲讲,那玩意到底是个什么构造,为啥警方说无法恢复你却觉得可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2 10:10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21 17:37 发表


我承认,警方的设备我不懂,你懂你来给大家讲讲,那玩意到底是个什么构造,为啥警方说无法恢复你却觉得可以。
你去叫警方出示被打烂的视频设备出来啊。
作者: jarbom1    时间: 2016-7-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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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2 10:10 发表

你去叫警方出示被打烂的视频设备出来啊。
我打电话和他们说了,他们说迟点会公布视频的,不要急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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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6-7-22 11:27 发表

我打电话和他们说了,他们说迟点会公布视频的,不要急哈。
两个月过去了,视频都不拿出来,很难剪辑???

问你个问题:你相信雷洋能在12分钟内走过300米距离,期间还带套嫖娼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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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2 12:48 发表

两个月过去了,视频都不拿出来,很难剪辑???

问你个问题:你相信雷洋能在12分钟内走过300米距离,期间还带套嫖娼么?
谁会去剪辑啊,你要是出事了,我会为了地税的名誉冒着被全国人民审查的风险去剪辑么?我不会!相信你也不会!

你问的问题,我的答案是,我不信。
我问你一个问题:雷洋八点半出门,九点十四分被盘查,请问期间过去了多少分钟?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09:0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08:47 发表


你问的问题,我的答案是,我不信。
我问你一个问题:雷洋八点半出门,九点十四分被盘查,请问期间过去了多少分钟?
但是警方出示了带精液的避孕套,精液从何而来?你觉得这个避孕套是不是无中生有、栽赃嫁祸?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09:03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08:47 发表


我问你一个问题:雷洋八点半出门,九点十四分被盘查,请问期间过去了多少分钟?
有一个镜头拍到了雷洋9点04分出现,向沐足店方向行走,离沐足店230米,无任何证据证实雷洋进过沐足店。
作者: rynodon    时间: 2016-7-25 09:0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5 09:03 发表


有一个镜头拍到了雷洋9点04分出现,向沐足店方向行走,离沐足店230米,无任何证据证实雷洋进过沐足店。
大家讨论的方向好像都错了,都讨论嫖不嫖娼。嫖不嫖娼跟死亡有关系吗,应该讨论的是警方在这过程中有没有过度执法,有没有按程序办案,就是嫖娼了你过度执法致人死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09:22

引用:
原帖由 rynodon 于 2016-7-25 09:07 发表

大家讨论的方向好像都错了,都讨论嫖不嫖娼。嫖不嫖娼跟死亡有关系吗,应该讨论的是警方在这过程中有没有过度执法,有没有按程序办案,就是嫖娼了你过度执法致人死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吧?
这是在讨论警方因何原因拦截雷洋,如果雷洋根本无入沐足店,警方属在无任何证据下无故拦截,不出示证件,又不按规定将人带回警局,事后警方又制作假证据陷害,这就不是执法的问题了。

这就不是执法过错的问题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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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5 09:03 发表


有一个镜头拍到了雷洋9点04分出现,向沐足店方向行走,离沐足店230米,无任何证据证实雷洋进过沐足店。
哪里的镜头??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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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5 09:00 发表


但是警方出示了带精液的避孕套,精液从何而来?你觉得这个避孕套是不是无中生有、栽赃嫁祸?
我才疏学浅,仅凭几则新闻报道没法判断这个避孕套是不是无中生有、栽赃嫁祸。
如果让我猜的话,警方为了一个警察和几个协警搞出这么大个阵容作伪证,邀请cctv配合,在全国人民面前演戏,个人觉得不可能。
还是那个问题,你的同事收了企业的红包,你会为他作伪证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4:0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12:07 发表


我才疏学浅,仅凭几则新闻报道没法判断这个避孕套是不是无中生有、栽赃嫁祸。
如果让我猜的话,警方为了一个警察和几个协警搞出这么大个阵容作伪证,邀请cctv配合,在全国人民面前演戏,个人觉得不可能。
还是 ...
他知道,你也收过[3] [3]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4:1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11:54 发表


哪里的镜头??
路面监控镜头,雷洋于9点02分至9点16分被4个镜头拍到,百度都能找到,被抓之后的全部镜头都坏掉了,真巧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4:1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12:07 发表


还是那个问题,你的同事收了企业的红包,你会为他作伪证么
他自己会为自己作伪证。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4:4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5 14:10 发表

路面监控镜头,雷洋于9点02分至9点16分被4个镜头拍到,百度都能找到,被抓之后的全部镜头都坏掉了,真巧了。
不理解,既然你说摄像头都坏掉了,怎么又说拍到了呢?

百度了一下,说雷洋9点02分出现在摄像头里都是文字信息,没看到视频,大多都是5月份的时候,那时候虚假信息一大堆,可信度不高。

涉案民警被逮捕后,财新网梳理了整个事件,没有提到视频监控拍到雷洋的事。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4:5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202.x 于 2016-7-25 14:12 发表

他自己会为自己作伪证。
如果你觉得所谓的栽赃嫁祸是个人行为,那么你就别用“警方”这样的词,
其次个人能调动这么多资源,我不信咯。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4:55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14:50 发表

如果你觉得所谓的栽赃嫁祸是个人行为,那么你就别用“警方”这样的词,
其次个人能调动这么多资源,我不信咯。
雷洋嫖娼你就信咯?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6-7-25 15:03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6-7-25 14:50 发表

如果你觉得所谓的栽赃嫁祸是个人行为,那么你就别用“警方”这样的词,
其次个人能调动这么多资源,我不信咯。
雷洋死后,当晚当事的警局不但没有回避,还再次回到沐足店,抓走数人,并安排一个女性自称卖淫,给雷洋做大保健,还称有避孕套有精液,验出是雷洋的。

现在派出所都有验DNA的功能了?事后这些卖淫人员全数无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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