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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问鸿茅药酒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3:15     标题: 三问鸿茅药酒事件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广东医生谭秦东因在网络上撰文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近日对其进行跨省抓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回顾这一案件,谭秦东的行为到底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凉城县警方所称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滥用权力?鸿茅药酒“违法广告”为何屡禁不止?新华社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一问:凉城县警方有权跨省抓捕广东医生吗?


事件开始于去年12月。


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在广州市用手机APP“美篇”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文将“鸿茅”写作了“鸿毛”)的文章。文章称,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人并不适合饮酒,“鸿毛药酒”通过电视广告“夸大疗效”,幕后推广公司有巨大商业利润。


几天之后,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鸿茅药酒作为国药准字号非处方药,却被称为“毒药”,其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侵犯了商品声誉,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1月2日,凉城县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凉城县公安局认为,谭秦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1月10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凉城县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文书显示,该案于2018年1月、3月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那么,凉城县警方有权穿越大半个中国,去广东抓捕医生吗?


凉城县公安局表示,鸿茅国药的生产中心位于凉城县,退货退款造成的损失都发生在当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警方有管辖权。


部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跨省抓捕本身不是问题,但这样做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事实上应该由广州警方来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谭秦东在广州上网发文,居住地也在广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诉权,也应该由广州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殿明认为,警方虽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权力,但刑事拘留权是法律授予的重器,凉城县警方在整个事件中行动如此迅速,是否有滥用权力的嫌疑,还值得商榷。


二问:十年来违法广告为何屡禁不止?


鸿茅药酒,到底是酒还是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鸿茅药酒的商品包装上,标有“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妇女气虚血亏”的字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6日晚就鸿茅药酒有关情况表示,非处方药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


记者调查发现,从2008年起,江苏、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次发布公示,要求停止鸿茅药酒的销售和广告发布。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连续多年都将鸿茅药酒广告列为违法药品广告予以通告,认为鸿茅药酒广告“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含有其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鸿茅药酒的广告批文并未间断。2018年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此,王殿明认为,“鸿茅药酒注册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管”。


“药品广告屡禁不止,还在于广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爱萍认为,“监管部门不能因为企业之前的广告违规,就拒绝对企业新的广告进行审查。鸿茅药酒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即便广告不断受到查处,仍通过修改此前的广告继续不断申请新广告。”


三问:医生吐槽鸿茅药酒值得动用警方吗?


关于谭秦东发文“吐槽”鸿茅药酒的动机,内蒙古警方和律师意见相左。


凉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谭秦东在接受讯问时表示,他发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动,想吸引读者眼球,为的是“能出名”,所写内容大部分来自互联网。


然而,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提供的谭秦东的申诉书上写的却是,自己的原始动机是“对‘鸿茅药酒’虚假广告宣传心存反感”。


谭秦东发文“吐槽”鸿茅药酒真的是在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吗?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商品信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认为,谭秦东身为医师,提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对药酒应当有所禁忌的观点,并没有捏造事实。另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的不是一般的批评者,而是企业的竞争对手。


张建伟认为,专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指出某一产品具有内在缺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通过意见表达,
是在行使监督权。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打压医生,会压缩社会监督的空间,损害公众知情权。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认为,谭秦东的言论即便有不对的地方,也至多是构成民事纠纷。当地警方不应干预民事纠纷,不应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法,行使警权必须慎之又慎。


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发布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声明,称中国医师协会认真阅读了谭秦东发布的《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及凉城县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认为,执行刑法应当谦抑,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在声明中呼吁:各医药企业应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对于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应慎重对待,以示对生命负责;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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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169565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4:09

说了半天,是药还是酒?能不能喝?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4:17

题目是自己起的,没有经过相关考究或者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就发表别人产品是毒药的文章,这显然就是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商品信誉。
    作为医生即便质疑别人产品的效果,也要提出相关依据,即使产品确实没有效果,也不能代表就是毒药。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4:50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6.x 于 2018-4-18 14:17 发表
题目是自己起的,没有经过相关考究或者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就发表别人产品是毒药的文章,这显然就是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商品信誉。
    作为医生即便质疑别人产品的效果,也要提出相关依据,即使产品确实没有效果,也 ...
人家打了“”号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5:13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鸿茅药酒的广告批文并未间断。2018年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2、部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跨省抓捕本身不是问题,但这样做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事实上应该由广州警方来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以上2点足以证明背后有莫大的利益。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5:22

死,重于泰山,轻于鸿毛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5:23

广东台四大神药广告之一,现在几乎所有的神药广告都能在广东台各频道看到能不令人反感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5:28

即使医生的观点是错的,是损害企业商誉,也是民事案件啊,企业应该走民事诉讼程序打官司,怎么可以让公安对当事人进行刑拘?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5:31

打了“”号了也不影响作者诋毁别人商品信誉的行为啊,难道打了“”号就可以网上随便比喻别人的商品?
而且按目前看来,对商品信誉确实造成了重大影响。
我觉得一码归一码,文章对商品信誉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追究作者的责任。
而跨省抓捕问题,自然有公安内部规章制度处理,无需外人插手。
鸿茅药酒有没有毒,有没有效果由药监质检一检验便知,也无需猜测。
作者: 田原    时间: 2018-4-18 15:39

鸿矛药酒,包治百病,专治不服[11]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8 16:1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6.x 于 2018-4-18 15:31 发表
打了“”号了也不影响作者诋毁别人商品信誉的行为啊,难道打了“”号就可以网上随便比喻别人的商品?
而且按目前看来,对商品信誉确实造成了重大影响。
我觉得一码归一码,文章对商品信誉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追究作者 ...
严重了哈,某国家比喻某国家还打“”呢,难道人家也当真?
作者: 克劳德.斯特莱夫    时间: 2018-4-18 17:22

只是豹骨这个问题就足够,一级保护动物根本不能药用
作者: 网思广    时间: 2018-4-19 09:57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6.x 于 2018-4-18 15:31 发表
打了“”号了也不影响作者诋毁别人商品信誉的行为啊,难道打了“”号就可以网上随便比喻别人的商品?
而且按目前看来,对商品信誉确实造成了重大影响。
我觉得一码归一码,文章对商品信誉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追究作者 ...
发个文章好心提醒也曹罪,以后谁人敢说真话,又一彭宇案吗?以后个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得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9 10:52

引用:
原帖由 网思广 于 2018-4-19 09:57 发表

发个文章好心提醒也曹罪,以后谁人敢说真话,又一彭宇案吗?以后个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得了!
发个文章没有问题,说真话也没有问题,但是说假话就有问题了,你把别人产品说成毒药,难道别人的产品真的有毒吗,既然没有,就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作者在标题上把别人产品比作毒药,明显就是搏人眼球,别有用心。作者的标题明明可以改成鸿毛药酒没有效,老人、高血压、糖尿病的老人不适合鸿茅药酒,或者鸿茅药酒夸大宣传等等的题目。敢把别人的产品比作毒药,那别人凭什么就不能追究你捏造事实的责任,你弱你有理?
作者: 网思广    时间: 2018-4-19 12:0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6.x 于 2018-4-19 10:52 发表



发个文章没有问题,说真话也没有问题,但是说假话就有问题了,你把别人产品说成毒药,难道别人的产品真的有毒吗,既然没有,就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作者在标题上把别人产品比作毒药,明显就是搏人眼球,别有用 ...
鸿毛药酒,看清楚再说
作者: 网思广    时间: 2018-4-19 12:12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6.x 于 2018-4-19 10:52 发表



发个文章没有问题,说真话也没有问题,但是说假话就有问题了,你把别人产品说成毒药,难道别人的产品真的有毒吗,既然没有,就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作者在标题上把别人产品比作毒药,明显就是搏人眼球,别有用 ...
这件事件但应该考究的问题是不是,公安机关有没涉及滥权为地方利益集团所用,当地食药监有没渎职,这企业和这药酒要不要处罚,网上都公布这企业法人的发家史,是不是夸大其词,保健品尚不可乱说,他还入药典涅,广告这样做,如果有老人因高血压喝了它这个后挂了,是不是可以联合去告他,难道你生活中看到这些转坑老人,弱势群里讲座,广告不觉反感?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8-4-19 13:10

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发布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声明,称中国医师协会认真阅读了谭秦东发布的《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及凉城县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认为,执行刑法应当谦抑,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

---------这一段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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