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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高管请假赴美产子被公司开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4-1-15 11:12     标题: 女高管请假赴美产子被公司开除



江苏无锡,一公司女高管,为了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欺骗公司,竟然在分娩前跑去美国待产。女高管被公司开除。女高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因为女员工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棋高一着,反驳说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女子不是休产假,而是旷工。法院判决,公司不需要赔偿163760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你们这是违法解除,我是个宝妈,还在哺乳期,你们没权利开除我。”胡慧美对着电话那头咆哮。

刚刚胡慧美接到公司人事总监的电话,说胡慧美旷工多日,已经被公司开除了,让胡慧美不要去上班。

胡慧美懵了,看着嗷嗷待哺的孩子,眼泪不争气的流出来了。

继而恼怒的情绪占据了胡慧美的大脑,胡慧美对人事总监咆哮起来,说,你们是违法解除合同,开除我可以,但要赔偿我163760元经济损失。

“胡总,你冷静一下,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他们会有是非曲直观念的。”人事总监语气非常坚定,毫不退让。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要从胡慧美去美国产子说起。

原来胡慧美是这家公司的副总,经过多年打拼,事业有成,然后结婚成家。

有了身孕的胡慧美,开始为自己孩子的未来考虑,为了孩子能够赢在起跑线,胡慧美决定去美国待产产子,这样她的孩子就是美国籍了,在未来的中国职业市场上有巨大的竞争力。

正所谓,师出有名,胡慧美一直想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可以光明正大的请假去美国。

瞌睡了,有人送枕头。看来老天也帮助胡慧美。恰好在胡慧美怀孕35周时,胡慧美出现了早产的征兆。

胡慧美赶紧来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胡慧美休息两周。

危机,危机,由危到机,胡慧美心生一计。

胡慧美凭借自己的产检报告和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直接找到公司老总,要求休息两周。

公司老总也很体谅胡慧美,毕竟高龄产妇容易发生意外,于是爽快的同意了。

然而胡慧美却没有休息,在这两周,准备材料,购买机票,联系美国月子中心,随时准备跑去美国产子。

两周很快到了,胡慧美又让这名医生多次开具请假条,由她的母亲4次转交给公司的人事总监。

而胡慧美却趁这个空档飞去美国,在早已联系好的月子中心待产。

而不久,胡慧美在美国顺利的生下了一个儿子,她的儿子自动的获得美国国籍。

正所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胡慧美觉得自己人生完满了,有成功的事业,又有美国籍的儿子。

志得意满的胡慧美,竟然还想着占公司的便宜,直接将在美国产子的医疗费用拿到公司报销。

这一下胡慧美赴美国产子的消息就暴露了。

是可忍,孰不可忍。公司老总怒了,公司老总以为,胡慧美真的是身体不舒服,一直让其在家休息待产,想不到她竟然跑去美国产子了。

公司老总指示人事总监,将胡慧美开除,所以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眼见公司开除自己,板上钉钉,胡慧美要求公司赔偿自己163760元的损失。

公司不是冤大头,自然不同意,胡慧美先是申请劳动仲裁,未果,然后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都提出了各自理由。

1.胡慧美是这样说的: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胡慧美说,自己还在哺乳期,公司却将其开除,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胡慧美说,自己已经请假待产了,不属于旷工,公司将自己开除,应当按照两倍标准赔偿自己损失。

经过计算,公司应当赔偿自己163760元的经济损失。

2.公司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公司说,胡慧美儿子取得美国国籍,那么胡慧美就不是在休产假,而是旷工。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说,胡慧美在美国待了几个月,属于严重的旷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与胡慧美的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司说,胡慧美身为公司的高层,竟然弄虚作假,用假病条请假,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不将其开除,不足以以儆效尤,会带坏企业的文化。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认为,胡慧美弄虚作假,属于严重的旷工,公司将其开除,合法合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这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应有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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