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和平年代,别迷信烈士光环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5-29 14:44     标题: 和平年代,别迷信烈士光环




革命战争年代,烈士曾经很神圣   

      
政策上抚恤军人早年就受革命领导人重视,中共七大首次明确提出“烈士”以“追悼逝者、鼓舞生者”
尽管“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这样的表述很早就已经存在,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烈士”,更多的与革命和战争联系在一起。中国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民政部对“革命烈士”作了明确的表述:“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再往前追溯,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同样规定:“革命军人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称烈士。”此外,部分“对敌斗争因公牺牲”的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同样也给予烈士称号。

“烈士”称号的授予,是军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一部分,最早在上世纪20年代红军创立之出就倍受毛泽东等革命家的重视。无论是中共早期苏区政府还是后来的临时中央政府都曾先后颁发关于红军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的相关条例,但一直到抗战时期,都沿用旧称谓称为阵亡将士。直到中共七大,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召开,毛泽东担任主祭并题挽词:“死难烈士万岁”。这才算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烈士”一词。“追悼逝者、鼓舞生者”的伟大意义作为“七大”的一项重要内容,也赋予了烈士神圣光环。这次大会还决定了,在抗战胜利后建立烈士陵园。 [详细]
   
不论中外,战争中牺牲的军人都能得到荣誉和抚恤。



和平年代,“烈士”频遭注水   

      
城管被刺可以成为烈士?
进入和平年代后,烈士评选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其覆盖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在诸多关于烈士追认的争议中,最刺激民众心理的莫过于“城管也能成烈士”。类似的新闻并不少。2006年8月11日,北京海淀城管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在查抄无照商贩时遭暴力抗法刺中颈部身亡,16日被批准为革命烈士。2010年8月,江苏南通城管队员刘小兵在执法过程中被商贩捅死,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刘小兵被追认为革命烈士。2009年5月16日,轰动一时的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中,殉职城管事后被沈阳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宣布为烈士,每人给予90万元的抚恤金,并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

城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殉职,虽然令人惋惜,但充其量也只是按本职办事,并无突出之处。说因公殉职或许恰如其分,但将其拔高到烈士的程度,未免有违常理。按此标准的话,扫街清洁工被撞死,是否应追认烈士?工作压力大的官员自杀,是否也能追认烈士? [详细]
   
目前全国有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181个,其他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约3000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有1133个。


      
八一运动员赛前训练肺梗塞致死可以成为烈士?
2010年男篮国手莫科的妻子王凡被批准为烈士同样引起了争议。王凡是八一女篮队员,2010年1月24日下午在WCBA联赛北京赛区比赛的赛前训练中,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在解放军309医院病逝。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解放军总政治部便批准王凡为“革命烈士”,理由则是“考虑到王凡在WCBA联赛期间殉职的实际情况和平时表现”。尽管王凡属于部队编制,但其死因仅仅是赛前训练的肺梗塞,被追认为烈士,同样与民众普遍印象中的烈士形象大相径庭。 [详细]
   
      
“醉酒官员”“因公殉职”也能成为烈士?
除此之外,各种各样的公职人员也纷纷成为烈士。呼和浩特的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害,被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政厅追认为烈士。自治区民政部对呼和浩特市政府提交的申报请示批复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追认王志平同志为烈士。”在当时案件“还在侦察中”的情况下,王志平遇难后不到十天就这么迅速成为了革命烈士。2010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中遇害法官衣同样在事后被追认为烈士。

除了成功评上的,想当烈士的也同样不少。2009年10月,深圳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与领导在酒楼应酬,席间喝下大量洋酒醉酒而亡。西乡交警中队想从名誉上进行弥补,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将陈录生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此前,河南、云南、湖北等地相继出现类似的“酒精”烈士。尽管最后申报烈士未必都能如愿,但如果没有媒体网民关注和曝光,“烈士”乱象光靠评定制度本身未必就挡得住。 [详细]
   
“烈士”是个筐,啥都能往里装   

      
烈士认定的标准宽泛语焉不详,“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也是符合规定的情形
对阵亡军人、普通民众的抚恤认定,在很长时间里中国都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1980年代初民政部曾制定《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统一完善了以往30年名目繁多的各种抚恤条款,使阵亡军人和家属的抚恤标准和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但该条例明显突出战争色彩,有时代局限。如革命烈士的评定的五项规则中,有四条是根据作战阵亡军人及其后勤人员战场牺牲不同情形来度身定制的,只有一条符合非军事人员评定标准,即“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勇于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规定十分宽泛。

而在最新修改实施的条例中,规定了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最后一条,同样留了一个巨大的口子,什么样的牺牲情节算特别突出,什么样算楷模,并无统一标准,这也为认定机构的随意裁量留下了空间。 [详细]
   
“酒精烈士”伤害了民众对烈士的朴素感情。


      
烈士认定的程序存在舞弊空间,地方上报省级批准民政部只做备案
除了评选标准的不严肃,评选的程序同样存在问题。中国有权审批和追认“烈士”的机构,分别为解放军的总政治部和国务院民政部。为了区分职权,民政部优抚局的政策规定,对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为解放军总政治部;对普通公民、公安武警、边防消防等人员牺牲评烈,批准机关为民政部。而近年来频频冒出的地方认证的烈士,审批一般由县市一级政府报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最后批准,民政部只作最后备案。

鉴于认定的程序存在人为操作的巨大空间,一些地方部门便可以利用职权之便自我定义,甚至是给死因敏感和本来并不合适的人物申报烈士。能引起争议的烈士认定案例,当事人身份恰好多为城管官员等公职人员。由于程序上赋予了政府部门裁判权,又缺乏相应的监督,公职人员既是评选的参与者,又是裁定者,鉴于政府机构间的暧昧关系,实难让民众信服。 [详细]
   
作为政治需要的“烈士”早该功成身退   

      
追认为烈士能享受抚恤金等政策优惠,在不公正的评选前提下公权力持有者更能得利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可以定期领取抚恤金,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入学升学上也有许多优惠。评上烈士,虽然不能挽回逝者生命,但也多多少少带来一些好处。

在“因公醉死申报烈士”中,当事人单位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便是抱着名誉弥补和多争取抚恤的目的。这本无问题,却因为烈士认定从标准到程序上都天然地偏向了公权力持有者,从而造成了官员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利益鸿沟。2005年为救村民跳进化粪池英勇牺牲的教师王军杰,从学区递交33页的申报材料给教育体育局,历经县政府,市民政局,市政府,省政府等多个部门,花了一年多才最终被追认烈士。这还算幸运,2010年3名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被杀害,其性质与因公殉职烈士们无异,但家属提出的烈士申报工作10个月都连影子也没有。[详细]
   
城管烈士和拆迁烈士,即使从感情上很多人也无法接受。


      
地方掌握“授烈”权利,“追认烈士”成为稳定情绪手段和强化自身正义性的法宝
抚慰死者家属,除了抚恤金等实惠外,在荣誉上莫过于授予“烈士称号”更能让人欣慰了。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实际上掌握了“授烈”的大权,轻率“授烈”风成了达到某种政治意图、抑或平息事件的法宝。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始终尊重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烈,却对时下某些被拔高被实用的“烈士”不屑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通过“授烈”能让受害人情绪稳定,另一方面,通过追认敏感事件中公职人员的“烈士”称号,政府部门可以赋予或者强化自身行为正当性和正义性。在杨佳袭警案中,遇害的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六名警员就都被评为了"烈士"。[详细]
   
      
“烈士”本来是革命和战争中的政治需要,和平年代“烈士”评选不但过时而且泛滥
“革命烈士”是中国政府对作战和社会救困中因公牺牲阵亡的军人和公民的特定称呼,带有浓重的时代印记和特定的意识形态特点。烈士称号的授予和追认,其实是出于战争和革命特殊时期的考虑,以实现抚恤军人和家属,实现精神激励的效果。和平年代,既然没有军事作战,无论是因公殉职还是牺牲情节突出,授予“烈士”的名号总是显得别扭。许多现实生活中认定的“烈士”,仅仅是中性意义的因公殉职,即在履行正常职务时死亡,并没有高尚低劣之分,却被过分拔高。因公殉职,制定相应的救济规范即可,烈士称号的泛滥,只会让在战争中牺牲的真正的烈士心寒。[详细]
   

  
和平年代那些为社会、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当然应该被肯定、被颂扬,但把他们和“酒精烈士”、“城管烈士”并列,难免显得荒唐。拆迁队长申报烈士,如果真要按《烈士褒扬条例》上的标准算,难道符合的是第四条——“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





图片附件: 1.jpg (2012-5-29 14:44, 41.75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6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29740



图片附件: 2.jpg (2012-5-29 14:44, 13.04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5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29741



图片附件: 3.jpg (2012-5-29 14:44, 9.25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4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29742



图片附件: 4.jpg (2012-5-29 14:44, 12.49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3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29743



图片附件: 5.jpg (2012-5-29 14:44, 12.11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3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attachment.php?aid=29744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5-30 10:54

中国特色,,不就是钱吗,,好说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5-30 11:00

现在被滥用的不仅仅是烈士……




欢迎光临 BBS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