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司说,B 司依然涉及竞业限制,因为 B 司是互联网大厂 C 的关联公司,而大厂 C 在 A 司的竞业名单里。当事人要赔偿 A 司 5 倍年薪,400 多万。我客户非常震惊,因为大厂 C 的关联公司几乎涉及各行各业,而且他很真诚地汇报了自己的去向。
于是,我们查阅了相关公司的所有上市公告,中文版、英文版,还梳理了大厂 C 的所有关联公司,列成了一张表格。我们最后提交了 9 组 20 多项证据,上千页。在庭上,我把 B、C 公司是怎么成立的,什么时候合并的,什么时候分开的,按照一定的逻辑完成论述。我的重点是,B 不是 C 的关联公司。我感觉仲裁员都听入神了。目前,这个案子还在等结果,我的客户也在 B 司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