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朱令案折射的正义与民意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08:48
标题:
朱令案折射的正义与民意
2013年,在经过长达19年时间的湮灭、骤起的多次循环之后,朱令案又一次呈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其诱导的因素是复旦大学黄洋的投毒案。人们要求重新彻查朱令案,他们的表现形式让人大开眼界:在白宫官方网站上的请愿,要求美国驱逐朱令案长期以为最大的嫌疑人孙维(后改名为孙释颜)。在短短的几天之内,额定白宫需要回应的签名人数10万人已经大大超越了。
一桩发生在中国、完全关涉到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却看不到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追查真凶的可能,因此,人们把希望寄托在美国政府身上,这是国际社会的一个黑色幽默和笑话。
刊登在白宫请愿网站“WeThePeople”上的请愿信要求美国政府调查并遣返孙维,但对于向白宫请愿抱有期待的人,他们恐怕终归要归于失望。因为,一、白宫人员对此网站上名目繁多的各种请愿显然难以一一及时回应。二、在“参与条件”中,网站已经明确声明对于某些涉及交易、执法、司法或者在地方法庭或联邦机构管辖之内的类似案例,白宫可能会拒绝发言以避免“呈现不适当的影响”。而在该网站上可以看到,多数的回复都是针对国内的事务。
当然,对于智商相当于六七岁小孩的朱令来说,这一切殊无意义。而对于其年逾70高龄的父母来说,这实在没有什么可幽默的。深谙中国社会规则的他们选择了沉默乃至无视,表示“不知道”,“不参加也不支持”(《解放日报》,5月7日),同样深谙中国大陆社会规则的网友和请愿者们也谅解和理解他们的举动。
请愿行动出来之后,人们的反应大致分成两个方向。一方理性地认为应当“无罪推定”,在没有实质证据指证孙维之前,不能认定孙维就是凶手。另一方则指出,当目前所有的证据与逻辑推论都指向孙维的时候,就应当让孙维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好在双方都有着其十分符合法律与理性的一方面:“无罪推定”的一方认为疑点重重,应当公开当年审讯孙维的记录。而“有罪推定”的一方,也只是要求重审此案,而孙维嫌疑最大。
在中国一直有着这样一个双重的法律恐惧:一方面在公权的庇佑之下,司法不足,许多案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而另一方面民意干涉导致司法过度,罪不至死在民意暴力之下可以变成死案。正义需要的是不多也不少。民意干涉司法,并不比公权干涉司法光彩多少。冤假错案在哪里都不会缺乏,但是公然以民意替代司法的独立性,其实与私刑没有什么差别。实际上,“民意杀人”已然不是第一回发生,例如,20世纪90年代时张金柱就因民愤过大被杀。
但以上的论断,却不能推导到朱令案上面,因为还不到那个地步。一个拥有法律的社会的基本常识是:当一件类似以铊来毒杀少女的案子发生的时候,证据应当得以保存,嫌疑人应当得以锁定,审讯应当得以质询,而其后的法律程序应当得以启动。但在中国大陆,在以上的种种都没有得到实施的时候,朱令案的一切都莫名其妙地消失了,淹没了。所有的当事人风流云散,惟留下受害人独自承受无尽岁月的摧残。
在经过几十年的重重迷障,证据材料供词叠加再叠加之后,朱令案已然变成了一个极其庞杂而诡谲的案子。证据已经消失殆尽,当事人鸟兽散去,再拖上若干年,即便真有知情人吐露真相,怕也已经没有实质证据给凶手定罪。这恐怕是凶手暗中期盼的结果,而民众最为恐惧的景象:沉冤铸就,正义湮灭。
北京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在2013年5月8日发布了一个官方回应,其中宣称“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官方的回应回避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朱令父母经年累月所提出的,要求公开当年的审讯以及其它侦查记录,是什么原因未能实现?
有人说,就算是在司法独立的美国,同样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无法侦破。但在美国,证据呈堂,控辩记录公开,陪审员投票,等等,一切法律程序都已然呈现与施行,这样的话案件还无法侦破,只能说是人类社会不完美,或者说正义不完美的一种表现。因为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发明一种完美的制度和手段,能够既完美地执行正义,又防止那些寻找漏洞的“罪人”们脱逃。
而朱令案能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吗?显然不能,案件卷宗成为“机密”无法公开,甚至在法院结案后朱令的双亲居然还不知道案件已结?!
民意与正义并不相等,但是民意有其合理性。正义也许并不能够得到实施,但是只有当法律的程序得以施行,警方所掌握的材料,审讯的记录得以公开,民意的扰攘才能得以平息,而正义的呼吸才能得以伸张。
在法治社会里是不能公共审判孙维的,她也没有必要自证清白,完全可以不再接受警方的调查。但是,一再高调自称清白的她在受到包括贝志诚、朱令父母的长久公开指控之后,选择的却是沉默而不是以法律方式来反击,却颇令人费解。
用白宫请愿的方式并不能最终解决朱令悬案,却是对中国大陆司法正义的一个沉重打击。因为当司法不能够响应民意的时候,当孙维仍旧以惟一嫌疑人的身份游悬海外的时候,当没有人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人们有权相信:不管有意无意,政府包庇了一个杀人犯。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08:57
民意与正义并不相等,但是民意有其合理性。正义也许并不能够得到实施,但是只有当法律的程序得以施行,警方所掌握的材料,审讯的记录得以公开,民意的扰攘才能得以平息,而正义的呼吸才能得以伸张。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08:58
比较理性的一篇文章。。。
作者:
克劳德.斯特莱夫
时间:
2013-5-22 09:02
放掉一个犯人,天不会塌下来;冤枉一个好人,天就塌了.这就是司法.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09:19
听说当时的嫌疑人现在是某上市公司的后台老板、做过NJY手机的中国经理。
作者:
大大板超
时间:
2013-5-22 09:26
不管有意无意,政府包庇了一个杀人犯。沉冤铸就,正义湮灭。
bq132 bq168 bq159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09:39
如果说凶手是一个略有良知的人,难道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在夜深人静时,不会觉得良心隐隐作痛。古人说:德才兼备。有才无德之人是可怕的杀人利器。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09:54
当时的嫌疑人身世显赫,警方能把此人作为嫌疑人已经很了不起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10:16
标题:
朱令案折射的正义与民意
bq155 bq155 bq155 bq155 bq155 目前,中国老百姓最期盼的,也是政府最缺乏的:公正与公平!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10:50
在中国一直有着这样一个双重的法律恐惧:一方面在公权的庇佑之下,司法不足,许多案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而另一方面民意干涉导致司法过度,罪不至死在民意暴力之下可以变成死案。正义需要的是不多也不少。民意干涉司法,并不比公权干涉司法光彩多少。冤假错案在哪里都不会缺乏,但是公然以民意替代司法的独立性,其实与私刑没有什么差别。实际上,“民意杀人”已然不是第一回发生,例如,20世纪90年代时张金柱就因民愤过大被杀。
--------------------请思考:为什么会走到民意审判这一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10:57
标题:
回复 10楼帖子 的帖子
司法不独立, 法律没人信。bq163
作者:
coldbcat
时间:
2013-5-22 11:14
司法系统应该和军队一样,单线向上负责,不受地方党政统辖,形成相对的司法独立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3-5-22 11:54
嫌疑人是前北京市长的孙女
欢迎光临 BBS (http://hahabbs.w1.luyouxia.net/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