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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告法院,开什么玩笑?

说好了他们法院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常来吃工作餐,到时麻烦曹女士“先把账记上,最后再一起结算就行”。说是如果有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出差晚归后,可以在外面比如曹女士的饭店吃工作餐,到时按照协议给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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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先生明确表示:吃饭欠钱是个人行为,与法院本身并无关系。 我觉得这个回答没毛病。

楼主你现在上街去找家你们单位附近的饭馆,你跟老板说,我是税局的,先把账记上,最后你去税局再一起结算就行·····你觉得老板会答应吗?

而且,上法院告法院,先不论输赢,至少这就是个进步,开什么玩笑?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86.48.128.x 于 2016-12-6 15:17 发表

镜云先生一看就知道是大城市的人,不了解我们小地方的生活。小乡镇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饭店、企业都认识的,如果是税局的工作人员这样说,饭店绝对会记在税局的头上,否则没有这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吃饭,你饭店 ...
您这个说的确实也对

我是想的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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