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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法院工作时, 看到的真实美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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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oloo 于 2015-3-4 09:17 发表


我的意思是,即使外国可能有部分不合理甚至荒诞的法律条文,中国要达到国际平均水平至少还得百多年,下辈子还是别到中国投胎了。
那个疑点利益归被告的措施,是什么时候开始在国际上通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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