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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自己摔的,还是20分钟无人扶

。。。唉,其实是现在的司法认定有问题,一旦摔倒的人咬定是你,不管有没有证据,你多多少少都要赔钱,而且摔倒的人最经常干的就是把自己多年的什么旧患,慢性病,老人病通通扯出来要你买单,我草,这么大的风险谁敢扶?

其实这种情况应该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你是摔倒了(被撞了),但是你怎么证明是扶你的或者帮你打电话报警的人就是肇事者呢?如果你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就应该判后者无罪不用承担责任。

再有甚者如果有证据证明扶人者(报警者)是被诬蔑的话,应该以诬蔑他人罪起诉诬蔑者,要其为自己不道德行为付出代价。

总的来说,司法机关做事要讲证据,不要胡乱判决,就没问题了,现有的法律不是已经足够处理这类事情了吗?关键是执法者怎么执行而已!
猥琐,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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