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剥削理论
自从马克思提出剩余价值和资本剥削工人的理论以后,成千上万的仁人志士为了实现一个没有剥削的世界抛头颅洒热血。但可惜的是,直至21世纪初,离开目标的距离似乎没有减少,反倒是你死我活地斗了一百多年,牺牲了多少人的性命,让人类社会吃尽了苦头。
究竟这个理论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剥削理论”的基本陈述如下:在企业中是资方雇佣工人,资方对工人的工资有决定权。由于人性的贪婪,资方会压低工人的工资,使工资水平低于工人所产出的价值。因此资方能够获取剩余价值,造成剥削。资方所出的工资不会高于工人的劳动贡献,否则资方将遭遇亏损。所以只要雇佣关系发生,剩余价值必定存在。
按照“剥削理论”,资方永远是赚钱,不会亏损的。因为如果发生亏损,资方可以压低工资弥补亏损。但现实却并不支持这个理论,亏损的企业在全球各地到处可见。
据21世纪初中国大陆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国内企业的平均寿命只不过三年多。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倒闭,也有差不多同样数目的企业新生注册。由于民工荒,工资显著上涨,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关门转行。不光是在中国如此,外国也一样,企业永远是有赚有赔。
所以,假定资方可以片面决定工资并不符合事实,可见资方可以单方面决定工资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工资不是由资方决定的,也不是由劳动者单方面决定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格,它和其他价格一样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供方或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价格。
所谓的“剥削”,就是工资付得太低,如果工资提高,剥削就不存在了。既然事实上如果工资不是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话,那么“剥削”的提法就不能成立。
从表面上看,资方要压工资,劳方要涨工资,二者不可能达成协议。不仅仅工资是劳资对立的,看起来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但其实任何一种价格都是供需双方利益对立的,大多数交易是能够找到双方同意的均衡点的。
一切交易之所以能够成交,是因为双方对同一物的估价一致。如果交易达不成双方同意的价格,说明买卖双方要转变角色:买方应该变为卖方,卖方应该变为买方。这在国际贸易中这种现象是可以见到的:一种商品如果进口不能赚钱,很可能出口能够赚钱。
对“劳动力”这种商品也一样,出售方对自己劳动力的估价必定不高于购入方对劳动力的估价,否则这笔劳动合同不会达成协议。出售劳动力的一方尽管也希望提高自己的劳动力的价格,但由于有其他出售劳动力的竞争者的存在不得不客观地设定自己的价格。如果他设定的价格底线高于资方愿意出的价格,这笔买卖做不成。他当然可以到别处去寻找机会,但只有当他设定的价格底线不高于资方愿意出的价格时他才会被雇佣。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资方。
资方对购买的劳动力的估价必须高于出售方的估价,否则不可能请到合适的工人。资方必须考虑到其他劳动力买方的出价,客观地设定自己愿意出的价格。
所以在众多买方和卖方竞争之下,谁也无法垄断价格的设定,最后的价格只能是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的比较: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劳资双方各有自己的机会,但双方都不可能具有垄断性的定价权,通过设定强制性的价格来剥削对方是不可能的。
但是从微观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来看,资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因为实际中,求职者的人数往往大大超过资方,求职者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求职者很分散,很难组织起来对付资方。所以,为了使劳动者获得一个平等的讨价还价的地位,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工人们组织工会,形成集体力量。
在发达国家,曾经一度发生过工会力量十分强大,使资方处于被动地位。结果工资水平高于均衡状态,既伤害了资方,也不利于劳方。因为工资太高雇佣方大幅度减少了雇佣的劳工数,结果就是失业增加,对全社会也很不利。
因此21世纪初以来,发达国家劳资对立的事例越来越少,罢工事件比起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减少多了。因为大家懂得解决工资问题的正确途径是和平协商而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这和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完全不同。
21世纪初,欧盟的一些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政治家为了争选票承诺了太高的社会福利,造成政府巨额赤字。为了弥补赤字就必须压缩政府开支,削减社会福利,但是百姓不答应,形成无法解决的困境。
虽然欧盟的的问题和剥削理论关系不大,但是本质上都是:百姓对福利过高的要求,超出了他们自己生产财富的能力。
如果工资和福利能够按市场供需平衡的原则来决定,这些问题都不会发生,但是会发生另外一种不良现象: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不是因为剥削而产生,是因为竞争而产生。历史已经证实:没有竞争的大锅饭是没有效率的。
既要有竞争,又要避免贫富分化,目前而言比较可行和理性的方法是:政府征收累进所得税,设置奖励措施鼓励兴办慈善事业(捐款可以抵税,设立扶贫基金可免遗产税,等等)。这条路比起靠剥削理论搞阶级斗争清算富人,要和平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