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选举事件系列之二:争议焦点,选举委员会
21世纪初香港特首选举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小圈子选举?无论冠以什么样的名字,要了解选举是否是内定还是普选,最根本的就是看选举的过程。
一、选举过程。
2017年香港特首选举的候选人是由一个1200人组成的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委员会内的其中1044名选举委员由界别分组选举产生,其余选举委员则分别由宗教界界别分组提名(60名),或属于当然委员(96名)。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分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服宗教界、政界等的界别。
要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至少150名委员提名,即总人数的八分之一。不设提名人数上限,但每名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即不可能出现多于8位候选人的情况。随后选委将进行一人一票不记名投票以确定候选人,最后定出三位人选供民众选择。
二、选举(提名)委员会的代表性。
(一)覆盖范围狭小。
根据2004年香港政府统计数据:相比起地区直选的320万人,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19万人。而到2014年时,有超过350万选民可以在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当中投票,但是可以直接参与产生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却不足24万。
也就是说:一开始就已经有300多万人是这个选举委员会所代表不了的。
(二)代表比例失衡。
再细看选举委员会人员的比例,就更有问题。
例如:30人是教育界的代表,60人是渔农界的代表,2008年教育界的从业人数约为183万人,同期从事渔农业工作的人数约是11万人。(维基百科)
香港是一个现代金融城市,渔农业只占人口和经济产量很少的部分,但渔农界的代表却竟然比教育界多一倍,合理吗?
(三)选拔资格内定。
根据香港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规定:会计界的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商界(第一)的选民只包括香港总商会会员。商界(第二)的选民只包括香港中华总商会会员,不包括其他香港商人,等等。
但这些界别的代表不是全行业工作者一人一票直选出来的。例如:渔农界代表的人数是60人,只有政府认可的158个“投票人”才有资格选这60名“代表”。
而在饮食界、旅游界、卫生服务界、教育界及社会福利界等等的界别,这些界别的从业人数众多,但同样的,并不代表所有从事该行业的人都可以参与。
除部分选民有权以个人身份投票的之外,其他的公司票、团体票选举模式,即从事该行业的一般雇员及从业员则并不具选民资格,只有这些行业的老板可以参与。
另外,个别的界别也有部分候选人在没有竞争对手下自动当选。
因此,大部份功能界别只能代表该行业中的小部份人,通常是雇主,不能全面反映全体从事该行业的市民的意见。有意贿选的人可以给钱开设很多间的公司增加公司票数,以此增加影响力。而公司票和团体票选举模式导致了票源集中,只要“公关”雇主和老板即可拿下该部分选票,难度远比要说服单个众多的投票者低很多。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要这样分配?谁才有资格成为“投票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说了算。
以上的情况决定了这个委员会的组成不可能是公平的,成员的选拔资格毫无代表性可言,极易被操纵。
(四)界定标准模糊。
有不少界别是以行业划分的,而且不同界别的选民门槛没有划一要求和客观标准。界别的划分主观性大,划分者(政府)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而不是客观标准操作,既不科学也不严谨。
例如:医学界要细分中医、脊医的话,那么教育界又是否需要细分为小学、中学、大学及特殊教育?
(五)结论。
因此,功能界别不能真正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全体从事该行业人员的意见,使得“广泛代表性”受到严重的质疑。
三、不记名投票。
发达国家有大有小,人口有多有少,人口密度相差悬殊,文化传统各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议会全部实行公开记名投票表决。为何发达国家议会全部实行公开记名投票表决?
选民无记名投票与人大代表(议员)记名投票是现代代议制的两大基石,缺一不可。
选民无记名秘密投票,是为了保障普通选民自由表达意见。而人大代表(议员)记名投票,是为了督促他们履行职责,同时避免有可能出现的电子表决系统故障和人为买票作弊(重金收买代表,反正是匿名没人知道)。
有这样一种观点:如果采取记名表决的方式,众目睽睽之下,人大代表(议员)会碍于情面,有思想顾虑。而匿名投票就没有以上的顾虑,更能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实意愿,是民主进步的一种标志。
这种观点完全是错误的。为什么?
因为记名表决可以让选民知道他们选举的代表是如何履行职责以及是否坚持选民的利益,进而决定下次的投票的取向。而无记名投票存在电子表决系统故障和人为作弊的可能性。由于是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一旦汇总就无法改变或者复查。
真正有效率的代议制有两个显着的特征:第一是公开的有记录的辩论,第二就是公开的记名投票表决。
人大代表(议员)非但不会碍于情面,有思想顾虑要求无记名投票,反而会堂堂正正地要求公开记名投票,这样才可以保证选民对他的支持,而且记名投票可以完全杜绝各种形式的表决记票作弊。
1990年德国关于从波恩迁都柏林的议会辩论以及表决记录显示:该记录长达500多页,囊括了所有议员的相关发言。记载了各事项的表决结果,清楚地记载了每个议员的投票决定,谁反对,谁支持一目了然,支持的要说出理由,反对的也要说出理由。
这种公开的辩论与记名表决使得开会打瞌睡、随便按表决器成为天方夜谭。
在德国当议员是一个体力活,跑基层,访选民,查资料,发言辩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不能怠工。而选民可以随时了解他们选举的议员对哪些议案投了赞成票,对哪些议案投了反对票,理由是什么。
如果议员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就无法监督议员。
美国国会的表决有时候也使用电子表决器,但一直是公开的记名投票。
美国众议院会议大厅设有44处电子表决器。表决器上有一个磁卡插口和4个指示灯,即:“YEA”(赞成)、“NAY”(反对)、“PRESENT”(出席)、0PEN“(表决在进行中)。议员每人有一张个人投票卡(有议员名字,不得转让),走到任何一个电子表决器前,将投票卡插入磁卡插口,再按下与自己投票态度相同的那个按钮。投票人姓名和投票立场瞬即在大型电子显示屏上出现。议员和电视观众可随时掌握投票进展情况。投票通常持续5分钟到20分钟不等。
议员如果在表决器仍在工作阶段希望改变投票态度,可以再次插卡,按下代表自己投票立场的按钮,这时表决器以后一次投票立场为议员的最终立场。如果表决器已停止工作,但表决结果尚未宣布,或议员忘记带投票卡,则需填上一张象选票一样的表决登记表(表的颜色不同,绿色的为赞成票,红色的为反对票,琥珀色为出席票),交给唱票员,由唱票员输入电脑。电子表决提高了效率,且有助于加强议员的责任感。
也许是人少的缘故,美国参议院一直保持着逐一唱名投票的传统而没有电子投票系统。
当主持人宣布开始表决后,工作人员按议员姓氏第一个字母的顺序依次点名,议员被点到名字时,高喊“YEA”(赞成)或“NAY”(反对)。工作人员再重复一次他的名字及投票态度。一遍点完后,常常还有许多人没有到场,于是再次从头开始,点没有投票议员的名字。有的议员到达会场时,他的名字已被点过,即走到主席台前,将自己的投票态度告诉计票工作人员。参议院最短投票时间为15分钟,但没有规定最长可持续多久。据统计,参议院平均投票时间为23分钟。
而2012年的香港特首选举,根据选举办法,选委将进行一人一票不记名投票,这无疑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设置。
四、总结。
综上所述,这样的流程极易造成选举舞弊。以下举个例子具体说明。
首先,可以在“标准模糊”上“做文章”:给“自己人”占多数的功能界别划分尽可能多的委员名额(功能界别划分的权利在政府手上)。
其次,在委员的任命环节确保全部或大部份是“自己人”(成员的资格确认权在政府手上)。
以上两个环节的目的在:于委员投票时有绝对的人数优势,万一有“不听话的”委员提名了“预定外”的人选时也可以轻易否决,不让他(她)出现在公众投票环节。
如果以上的措施还不足以保证“预定内”的人选通过委员会提名,还有一招“兜底”——无记名投票。
用尽可能的方法使原本持反对意见的委员转向支持“预定内”的人选。这时的手段可就不用讲什么规矩了:软硬兼施,威逼利诱......总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能奏效就行,反正也没人知道委员们究竟是投了谁的票。
所有以上的手段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把尽可能多的“自己人”安排进去左右结果。
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小庄说:“《基本法》已写明有提名委员会,怎么可能透过另组一样东西去削弱或取代提名委员会?这才是不尊重《基本法》。”
所以严格来讲,选举(提名)委员会是合法的。但这个委员会本身就缺陷多多:覆盖范围太窄,代表比例失衡,成员资格内定脱离民意,无记名投票存在电子表决系统故障和人为作弊的可能性,这样的委员会选出的候选人能服众吗?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4-10-21 10:2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