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免于恐惧的自由
21世纪初时的中国大陆,“李庄案”作为“重庆模式”中最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之一,不仅涉及重庆“打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公权力违法事实,涉及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而且也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心路历程,涉及重建中国知识分子和法律人的道德勇气问题。
在“重庆模式”破产之后,人们更多地关注于揭露重庆“打黑”的真实内幕,关注于公权力执法违法的恶果,关注于那些被“黑打”至今仍身陷囹圄的无辜者命运,当然也关注于“李庄案”的甄别和平反。
对于“李庄案”这样一个由公权力在光天化日之下蓄意制造出来恶性案件,人们已有广泛共识:它不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个人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
从“李庄案”一开始,即有许多有识之士勇敢地站了出来,顶着压力通过各种途径坦率发表意见,直陈该案违背程序正义,罔顾事实,公然践踏法律,如果不加以彻底制止,无异于重新开启通向文革式无法无天时代的不归路。
之后,以江平、张思之为代表的法律人士,不顾年高体迈,领衔组成李庄案律师顾问团,义无反顾,义不再辱。
正是在法律人士同仇敌忾和社会舆情的共同压力之下,“李庄案”最终被迫草草收场,重庆方面自取其辱,“重庆模式”彻底丧失了合法性。
而李庄作为“李庄案”的主角,理所当然地置于这个司法事件的风暴眼之中,他的切身经历是这个案件最重要的呈堂供证,他对该案的是非曲折是最权威的诠释者。
从一开始起这个案件就不是孤立的司法事件,它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成为一个持续的公共话题,表明李庄已经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那些致力于推动中国大陆法治进步的社会力量和那些肆意破坏中国法治秩序公权力的对决。
因此,从“李庄案”开始一直到李庄出狱,那些看起来和该案毫不相干的人士都纷纷出来发表意见。参与议论此事的人们可能都有这样一个基本认识:这事不能随便就完,不能仅仅是为蒙受其冤的李庄平反昭雪而呼喊。更重要的是要从这个案件中总结出深刻的经验教训,揭示21世纪初中国大陆司法制度的内在弊端,进而推动法治建设。
在已经披露的大量关于“李庄案”的评论文章中,锋芒基本上都指向了重庆的最高决策体制和司法部门。“李庄案”是在重庆最高决策者的授意下,由政法部门统一指挥,公安机构主导,“大三长”协调办案,公检法全力配合下产生的。
和重庆“打黑”中所出现的大多数案件一样,“李庄案”以它特殊的方式集中暴露出重庆“打黑”的“黑打”性质。
在清算重庆“黑打”的声浪中,李庄以亲历者的身份,发扬自己的专业特长,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逐条驳斥重庆司法当局强加给他的各项指控,对重庆“打黑”的合法性发起致命的一击。如何给予“李庄案”以一个新的交代,已是公权力无法绕过去的一个坎。
首先要指出的是:李庄接手“龚刚模案”时面临的是一个非常严峻的司法环境。
司法不公平的现象在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比比皆是,绝非重庆一地所有。有个黑色笑话是这么说的:“在中国大陆做刑事辩护需要的不是技术而是勇气”。
重庆政府的“打黑”决心之大、行动之猛烈,是不容任何挑战,也不受法律的约束。在他们自己的地盘里,法律不是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制裁对手的工具,为所谓“黑社会”辩护的律师当然也在其制裁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重庆司法环境的严峻性还在于:“打黑”不仅迎合底层民意,而且绑架上层国家机器,中央司法高官轮流去重庆站台,称颂“打黑”为“打得好,打得准,打得狠”。在高层公开支持之下,重庆方面更是有恃无恐,对一切挑战者均不手软,必欲除之而后快。
在此司法环境下,李庄按其传统的做派行事,必然“出事”。用张思之的话说,“重庆不搞李庄,也会搞张庄、王庄。”
重庆的司法制度所决定的实质是:用公权力有组织的暴力,胁迫公民,制造恐惧,以一切手段维护其“打黑”的顺利进行。重庆的最高决策者薄熙来以这种方式向世人宣告:“没有人可以挑战他的决心和权威”。
之所以首先要指出重庆的司法环境,是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恐惧是如何制造出来?为何龚刚模会诬陷他的辩护律师?为何李庄会主动认罪?为何李庄的律师事务所不挺身而出?为何北京律协和中国律协不敢保护自己的律师?为何北京司法局乃至司法部要阻止律师正当合法地行使律师职责?
重庆的公权力调动了它在本地能够调动起的一切司法资源,同时也得到了国家最高司法部门的支持,并且通过其掌握的各种媒体和官方宣传途径,反复诉诸民意和民粹,和“唱红”相呼应,以塑造其“打黑”的合法性和不可抗拒的势头。
正是在合法性外衣包裹下的公权力,借助于各种手段和方式,完全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外在的权力或力量的制约,可以为所欲为,令人不得不畏惧,令人不得不服从,令人不得不配合。
由此可以看到那些权力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种种反常行为与表现。
一、司法局。
司法局作为管理律师的权力机构,掌握着律师的执业权,对于律师的失职行为负有惩戒处罚的权力,当然也负有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律师的辩护权,更应本着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慎重对待,理性处之。
但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对于律师们普遍遭遇的艰难处境和不公待遇,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管理部门不仅不予以重视和支持,反而全力配合重庆当局,对于律师的合法辩护设置种种限制。
司法部明确主张,对于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唯独不提“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最基本的原则。
正是在这样司法环境下,律师不敢辩,也不能辩,律师坚持合法辩护受到构陷打击时司法局则是不保护、不支持。出了问题,不甄别,不留余地,落井下石,剥夺执业权。
因此,司法不独立,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就无从谈起。
二、律师协会。
21世纪初时中国大陆各级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由律师选举产生,按民主方式管理,其根本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说白了,律师协会应该是律师的“娘家”和保护所。在律师执业遇到困难,尤其是其合法权益遇到公权力不法侵害时,理应在第一时间里替身而出为律师说活和提供援助。
律师协会不是政府机构,人事权和财权均不归国家管,不像司法局受制于地方党委,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律师协会则完全没有这些约束,更应该在律师立场上成为律师的坚强后盾。
但重庆的“打黑”不仅暴露出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弊端,也暴露出律师协会的真实本质,它实际上就是司法局的民间翻版。
北京律师协会在“李庄案”审理期间曾派人去重庆了解相关情况,对于重庆有关方面肆意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做法连屁都不敢放一个,更不要说有所作为了。眼看着自己的会员遭人构陷,连一个鲜明的态度都没有,实在是让人心寒。
律师是懂法的人,律师协会是懂法人的组织,当懂法的人和懂法人的组织都不能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成员时,社会上那些不懂法的人还会有希望吗?律师协会不能因为坚持法治而垂范社会,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三、律师事务所。
在反思了官方和半官方体制的内在弊端之后,还必须反思民间组织在“李庄案”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李庄所属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李庄“犯事”后没有丝毫表现出一个著名大所的应有风范:听任公权力对自己职员的肆意侵害,没有倾全所之力调动各种资源对李庄进行法律救助。他们应当意识到,这时为李庄而战,不仅仅是为了李庄个人,更是为了法治,当然也是为了这个所的名誉。
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也算是知名单位,它是掌握资源的,拥有显赫的背景和广泛的人脉和众多大牌律师,即使“拼爹”也是有一拼的。拥有如此强大的资源和能力,尤其是在“李庄案”中已经站在了法律的制高点,不放手一搏,那就是的失职,说严重点是整个所的耻辱。
康达律师事务所的犹豫和失职反映了21世纪初中国大陆律师行业整体执业环境的恶劣。这么一个大所,对施加于自己下属的违法行为都不依法据理抗争,何以指望它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四、李庄。
最后要回到李庄这里,重新认识他主动认罪这桩事情。按李庄的看法,这是一个策略性行为,“藏头诗”所暗含的“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的意思已清楚无疑地表露出他的真实意图:通过认罪换来缓刑,出去坚决彻底推翻重庆强加于他的罪名。这个策略对于普通人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选项,即使手段不正当,也是迫于无奈。
但张思之建议李庄向全国律师道歉的声音。对于这个显然不太和谐的声音,许多人都保持沉默,也有人放话,要共同对敌,不要内讧。张思之先生在这个时候提出这个建议是出于何种考虑?对旁观者而言其潜在的意义应该如何估量?
张思之和江平可谓是中国法律界的两面旗帜,正是他们领衔组成律师顾问团,全力为李庄辩护。
李庄的“藏头诗”行为,一般人大都能够理解。但在张思之看来,作为一个律师,决不能用流氓手段来对付一个流氓。可能正不压邪,但不能以邪对邪。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能做那样丑陋的表演,都不能对公权力的非法行为予以妥协。
张思之要李庄道歉并不是要为难李庄,而是希望由李庄带头重建中国大陆律师队伍的形象,重建中国法律人的道德勇气。
中国大陆的律师、法律人乃至所有有良知的人,不仅应该深刻批判威权化制度的各种弊端,以反思和清算重庆“打黑”为突破口,共同推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也应当冷静地理性地反省自我,从自身内在的局限中寻找软弱和恐惧的根源。
李庄为何从一个“斗士”转变为主动认罪者,愿意以无罪之身领有罪之刑?
面对完全失控的公权力,恶劣的司法环境,无所作为的律师协会,缺乏勇气不敢为自己职员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都难免不动摇。
按张思之的说法,从“李庄案”一审完毕后,他从高子程律师的情况汇报中已经意识到李庄“在思想上动摇了,所谓思想上动摇了就是说愿意认某些东西了”。
李庄或许认识到,在重庆的法庭上已经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为自己证得清白,只有通过“诈降”和“藏头诗”这样的方式来完成自我救赎。
于是人们看到了一个出乎绝大数人预料的场面:二审时李庄大声宣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撤回上诉理由”。
李庄这番主动认罪的言词,不仅震动法庭,而且震动全国,可能很多人最初听到这个消息时都会说出这样的话:“李庄疯了”。
虽然在其后几天,“藏头诗”的秘密被破解,人们对李庄的非常举动似有恍然大悟之感,能够理解和体会他在巨大压力之下的无奈选择,尊重他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但是这些都不能用来证明,他屈从于公权力非法审判的行为就是正义的。
在张思之看来,作为一个律师决不能以流氓手段来对付流氓,决不能搞所谓的辩诉交易,决不能屈从,因为你根本就没有罪。对于李庄在一审二审中的表现,张思之尤为不满,斥之为“闹剧”,在法律上是“丑陋的表演”。
一个万众瞩目和被人们普遍期待必须顶住的律师,在关键时期却丢掉了律师的底线向执法违法者低头,这可能是张思之最感痛心的地方。
有人会指责张思之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在重庆当时为所欲为的司法环境中,当事人随时都可能遭致不测,“被精神病、被自杀、被病死”的情况发生的还少吗?李庄不这样做难道还有更好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个质问实际上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在毫无法律约束的公权力面前,个人实在是太渺小了,除了恐惧、屈从、妥协才能换回自由时,坚守法律和道义的代价就是丧失自由,甚至是生命。
对于一个具体个人来说,还有什么比失去自由甚至是生命更痛苦的事情?因此在大多数人都无法达到克服恐惧的道德境界时,凭什么一定要求李庄做到这一点?
这就是现在面临的一个悖论:一个按道义、人格、职业操守应该做到的和现实中个人无法做到的悖论。
公权力本来并不可怕,而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权力才令人畏惧。它是有组织的暴力,掌握着对每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当它用之不当时,个人何以抵抗?
正是由于对公权力的固有恐惧,由于缺少抵抗恐惧的力量,人们才会放任自己屈从于公权力强制安排的命运,不敢主张正义,更不能舍身取义,视自由为苟活,拿原则做交易,有妥协而无坚持,有策略而无操守。
在这种普遍的恐惧状态下,那些应有担当的组织和机构也同样被恐惧所驱使,不能承担起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
李庄案就是这种状态下最真实的例子。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正义,也没有了争取正义和捍卫正义的仁人志士,那么这个民族和国家还会有什么希望?
缅甸,一个看起来极其封闭的、落后的、专制的国家,因为有了昂山素季这个看起来非常普通的女人才让人看到了这个国家的希望。
昂山素季的书《免于恐惧的自由》或许能给人点提示:
“在一个无视基本人权存在的社会制度中,恐惧会成为一种日常秩序。害怕囚禁,害怕酷刑,害怕死亡,害怕失去朋友、家庭、财产或生计,害怕贫穷,害怕隔绝,害怕失败。有一种最为隐蔽的恐惧披上了常识甚至是智慧的外衣,它将有助于保全人的自尊和固有尊严的日常细小的勇敢行为斥为愚蠢、鲁莽、无关紧要或徒劳无用。”
“在‘强权即真理’的铁腕统治下的民众要想把自己从令人萎顿的恐惧的瘴毒中解脱出来并非易事。然而,即便是在残暴的国家机器之下,勇气依然一再崛起,因为恐惧不是文明人类的自然状态。”
“在为所欲为的强权面前,勇气和坚韧的源泉常常在于一个坚定的信念:坚信伦理原则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与此相伴的一种历史观。尽管面临种种挫折,但人类的境况始终行进在精神和物质共同进步的终极道路上。”
“人类与禽兽最大的差别在于自我改善和自我救赎的能力。人类责任感的根源在于心怀完美的理念、成就完美的渴求、找寻通向完美之路的理智以及遵循这条道路的坚定意志。哪怕没有实现最终目标,至少也要超越个体的局限和环境的制约。”
“对一个适应理性和文明人类的世界的展望让人变得勇敢,让人愿意忍辱负重去建设一个免于贪欲和恐惧的社会。人们不可将真理、正义、慈悲等理念弃若敝履,因为这些理念常常是对抗暴政的最后壁垒。”
“在这样的法律缺失的地方,守持正义原则和社会行为规范的重担落到了普通民众的肩上。他们持之以恒的努力所产生的累积作用将会把一个理性与良知被恐惧所扭曲的国家变成法治之地。能够提升人追求和谐与正义的愿望,同时遏制人性中那些不可取的有害属性。”
“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最伟大的天赋……是无畏,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勇敢,更主要的是在心灵上驱走恐惧。无畏或许是一种天赋,但更可贵的是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的勇气,那种通过培养抗拒个人行为被恐惧所掌控的习惯而获得的勇气,那种可以被称做压力之下的气度的勇气,历重重高压而弥新的气度。”
昂山素季并不是一个伟大的先知和天生的勇者。
她手无寸铁,长期与世隔绝,她历经苦难、侮辱和囚禁,柔弱的身体根本不足以抵挡任何一个微小的暴力。但她的精神历久弥新,她的勇气与日俱增,她的良知感人至深。
她坚持正义是需要个人的精神来承担,并将最终将战胜专制和暴政。她坚信自由来自于个人对恐惧的克服是个人抵抗政府非法暴力的勇气之源。
她就是她自己所说那个“细小而锐利的玻璃碎片,闪烁着捍卫自己抗拒压榨的力量,是勇气之光的生动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