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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初论

雷洋案初论


2016时在中国大陆,雷洋之死引爆国人热议,网贴如山,跟帖如潮:为雷洋鸣不平惋惜的、为警察辩解的、说嫖娼的、说清白的、还有诸多民间高手做多种福尔摩斯式分析的……众持几端,真假难辩。

事发后,北京昌平警方向外公布了两份情况报告。

5月9日晚发布的通报是这样的:

1.shs (1.81 MB)

而5月11日夜发布的通报是这样的:

2.shs (3.28 MB)

警方的报道将雷洋描述成一名嫖娼者,试图逃跑并暴力抗拒执法。事实是否真是如此?

一、警方的盘查是否具有合法性与适当性?

答案是否。为什么?

众所周知,警察执法是要有适度威严,但警察的权力也不能滥用。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随意措施。如果警察的权力与实施强制措施不限制,那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国家,而叫警察国家,连国王都会害怕。法治国家的相关诸多法律都规定警察得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权力与随意采取强制措施。

21世纪初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就是中国大陆警方常称的约束手段)只能针对正在违法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不能对任何人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中国大陆最高院高检《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答)。

5月11日夜发布的通报称:“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这事实表明:警方是在足疗店的外面,也就是在路上盘查,不是在警方所称嫖娼案发地点足疗店里面盘查雷洋的,而且是被未着警装的三名便衣警察盘查。

按警方的通报所言,有人举报足疗店涉嫌卖淫。那么警察要搜查的对象就应该是足疗店而不是在店外地的路上行走的行人(雷洋)。

三名便衣警察亲眼所见的是当时的雷洋在走路(警方没证据证实雷洋是从足疗店里走出来),而不是群众举报所称的嫖娼。也就是说:当时的雷洋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预备犯罪的迹象,警察没有权力去进行这次盘查。盘查是一次错误行为,是警察滥用权力的表现。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在案发现场以外抓捕雷洋?

答案是:被举报人或执法抓捕的对象是雷洋。所以核实举报记录及出警记录是本案必须调取的关键证据。如雷洋并非被举报人,便衣警察在指定执法现场以外的马路上对雷洋实施抓捕,无论他是经过足浴店还是从足浴店走出,抓捕的执法行为都属违法。

那么,被举报人或执法抓捕的对象是雷洋吗?

不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明:雷洋出门时间为21:00,到达足浴店的时间为21:05,而便衣警察到达足浴店周围的时间是20:40。便衣警察比雷洋提前了25分钟到达抓嫖执法现场,这证明当晚被举报人一定不是雷洋,而是足浴店或其他嫖娼嫌疑人。

有人说警方已经查明并证实雷洋嫖娼且已交嫖资200元。但这么说晚了,也违背了法律常识。晚在那里?违背了什么法律常识?

21世纪初时,世界各国的警察(包括中国大陆)都是规定“先调查取证,后结论处理”。昌平警察的盘查行为及盘查之后的强制带走的措施错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嫖娼调查与证据收集就滥用权力采取了强制手段(三名便衣警察是在足疗店外边,无法断定足疗店里面发生过什么,除非警察与妓女窜通下套实施陷害)。

还有人问:“如果接到恐怖或生化核武袭击的警报,警察甚至可以封锁全城戒严排查的话,那为何警方不能排查被举报涉嫌卖淫的洗浴店的相关人员?”

恐怖或生化核武袭击的警报,封城戒严或许可以在排查中找到恐怖分子或武器,避免严重的后果。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可以发现罪犯或作案工具;二是可以避免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后果;三是警方搜捕时罪犯正在预谋犯罪或正在进行中。

那么,在路上抓捕时是嫖娼这个行为正在发生吗?能证明这人就嫖娼犯吗?嫖娼是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吗?

除非雷洋是在路上和妓女发生关系并付嫖资了(这可能吗?),否则答案不言而喻。

所以,无论从常理还是法律规定,三名便衣警察的盘查及盘查后的强制带走行为没有合法性。既然合法性都没有,适当性就无从谈起。

二、雷洋的行为有没有正当性?雷洋应不应该配合的警察行动?

这也可以说是便衣执法权问题。根据21世纪初中国大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民警着便衣工作时需出示警察证,穿着警服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百姓要求出示警察证时则必须出示。”

也就是说: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种是按照规定着装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是出示人民警察证。

根据警方两次通报以及央视、人民日报、新京报等媒体的报道中披露的信息:事发当晚,2名警察和4名辅警在足疗店门口蹲守,他们身着便衣,没有带执法记录仪。蹲守半小时后看到雷洋从足疗店出来,便衣上前盘查并向雷洋告知身份,试图将其带走。但雷洋反抗,高呼“救命”,并试图逃跑,被警察合力控制,雷洋被带上一辆地方牌照伊兰特汽车(非制式警车)。在这个过程中,雷洋一直呼喊“假警察、救命、赶紧打110”并试图挣脱。

从雷洋高呼“假警察”并让周围的人打110报警的举动可以看出:雷洋和便衣的冲突,与其说是被抓嫖客与警察的冲突,不如说是一个人被一群陌生人控制后的应激反应,至少不是因为害怕嫖娼的事情暴露而激烈反抗。

问题在于:便衣所谓的“亮明身份”是否是指出示正式的警察证件,总不能凭空说句“我们是警察”就构成了“亮明身份”,几个便衣如何让一个刚刚走出足疗店的正常人相信这不是“仙人跳”而是货真价实的警察?

“亮明身份”要么是按照规定着装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要么是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各方面的信息都没有显示警察有按规定告知。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当事人在现场大喊救命以及让路人报警,很难让人相信便衣出示的是正式的警察证件(通报中仅说“亮明身份对其盘查”,没有证据支撑)。因此,雷洋的逃跑和反抗不能被认为是抗拒警察执法。

三、是否嫖娼?

这是昌平警方愚蠢的护短之举,也是违法之举。为什么?

因为根据警方及媒体所述的事实:雷洋从被盘查到被强制带走再到医院确认死亡共约70分钟,即从晚9点45分左右被带走至晚10时55分死亡。当时的三名警察忙于强制带走雷洋,再无分身术进行调查取证。因此,至10时55分雷洋确诊死亡前警察是不可能调查取证。而且,雷洋至死也没有承认嫖娼。

从事实上说就是:在雷洋死亡之前,警方没有证据证明雷洋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是在人死后才展开调查取证,从法律上说是属于“先处罚致人死亡,后调查取证定性”,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昌平警方的事后调查即是违法,也是对死者的不尊。

四、死因

雷洋死亡的具体原因应以尸检报告为准。

从法理上讲,公安机关不应该主导雷洋死亡事件的调查,而应当回避。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公安机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公安机关调查,无论他们公布的最终调查结论如何,都缺乏中立性和公信力。

死者家属和广大民众对雷洋死亡事件提出严重质疑,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当或者违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雷洋死亡事件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主导调查,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自己,因为这涉及调查的中立性和程序正义。

而从法医学和证据学角度看,仅凭尸检报告或者法医鉴定意见一个证据最后可能还是查不清真正的死因和事实真相。

21世纪初时,中国大陆广西桂林年轻法官黎朝阳的死在兴安县看守所,广西和桂林两级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没有查出真相,桂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尸检鉴定意见是“青壮年猝死”。

但一年多以后,比《拍案惊奇》还令人惊奇的事出现了:黎朝阳死前同监室的死刑犯黄於新在临刑前向法院检举揭发说黎朝阳是被看守所民警指使留所服刑罪犯捆住吊在监室窗户上死的。

此后,检察院派员实地督办,异地指定管辖,立案侦查,终于查明真相,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法医鉴定意见是黎朝阳系体位受限导致窒息死亡。

最终,看守所民警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组织订立攻守同盟让看守所民警和在押人员封口的所长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可见,法医鉴定意见除了要根据尸检情况,还要结合检察机关调查的有关事实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鉴定意见,仅仅凭尸检很有可能得出来的是死者的医学死亡原因。法医既要有医学知识和尸检报告,也要有法律知识和司法机关提供的调查出来的相关事实,才能得出真正的死因。

所以,雷洋案件必须由检方调取所有证据,包括所有的监控录像资料,足疗店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周围群众的证人证言,手机信息等等,或许才能查明真相和死因。

五、警方发布信息有何问题?为何民众不相信?

2016年5月12日,中国大陆的新华社就此事发文指出,公众尤其是家属最关注的是雷某从被“抓嫖”到死亡发生了什么,这对判断雷某因何而死,执法是否适当非常关键。而办案警方随后发布的公告和回应,花费很多笔墨来证明雷某涉嫌嫖娼。这样的信息发布并无法回应关键疑问,反而跟着一些人的猜测跑,把事情引向揭人隐私、道德审判的方向。

澎湃新闻11日晚间发表的社论《雷洋是怎么死的》一文中也指出:人们都在质疑雷洋是怎么死的,警方却集中精力反复证明雷洋嫖娼了。除了增加死者身上的污名,与雷洋之死的真相和责任认定毫无关系。在家属和公众汲汲以求真相,警方急需回应公众疑惑时对死者进行污名化只会让真相更加遥不可及。

民众不相信警方的信息,除了发布时机和发布技巧的问题,更关键的原因是:信息发布者本身就不够权威。按公众的说法其是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

在雷某死亡这一事件中,办案警方已经成了当事一方,如果出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难保证他们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才能发布更权威的信息。

六、总结。

客观的讲,按披露的资料,三名便衣警察应当没有搞死雷洋的主观故意,只是三位警官的执法理念还没有转变,还停留在过去的"先强制带人,后调查取证"的办案旧观念上,没有与时俱进所致。

至于事件如何处理,如果警方迷途知返,会朝着有利于化解茅盾和把各方损失都减到最小的正轨道上来,否则此类事件日后还会层出不穷,导致人人自危。

以宪法及法治的基本原理论,政府行为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这与人民的行为正好相反——‘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政府行为从始至终都有义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这些证据包括公开的法条,以及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对个体而言,在国家机器面前单个的人总是无能为力的。用制度、监督、公开和透明制约公权力,是公民最基本的安全诉求,也是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

因此,只有推动约束公权力的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让公民的权利充分行使,才能让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真正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否则,问题不解决,不搞清楚,不惩处不改进,谁又知道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雷洋?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09:30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8.20.x 于 2016-6-7 09:42 发表
现在搜不到什么最新的,政府公关常用手段之一就是,拖,拖到热度减弱了再来不痛不痒的公布结果。
那这就是另外一个帖子里说的结果了:如果雷洋案不能成为宪政法治的起点,以后还会有更惨烈的悲剧重演。中国社会乃至执政党自身就还要不断被带上一趟又一趟凶险的过山车,在一趟又一趟过山车上大伤元气。

不过尸检都要一个月时间的。而且就如主帖说了:仅凭尸检报告或者法医鉴定意见一个证据最后可能还是查不清真正的死因和事实真相。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6-6-7 10:04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64.x 于 2016-6-7 11:03 发表
众所周知,警察执法是要有适度威严,但警察的权力也不能滥用。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随意措施。如果警察的权力与实施强制措施不限制,那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国家,而叫警察国家,连国王都会 ...
法规当然有啦。关键是有没有在实际中使用。宪法除了在N年前的一次案例中又引用外(没多久还被废除了),其他时候根本就是个摆设。



给您讲个笑话:朝鲜的宪法文本是世界上最厚的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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