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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你已经被击毙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164.x 于 2017-3-29 11:35 发表
跟法国有什么关系
在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警察叫你干啥就干啥,不要有反抗,否则轻的就被打一顿,像纽约的中国阿伯不听(也可能听不懂)警察告诫被当场干了,重的就吃枪子,这次法国警察的说法是破门进去时还举着刀砍警察。


但事后可以起诉要求警察自证当时行为是否合理,如果是警察的错,天价赔款和从重处分是免不了的。像当年美国的黑人(名字忘了)被打案,终审时平均一警棍价值几十万美元[39] (发财了),当事警察被联邦检察官告得快倾家荡产。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7-3-29 17:11 发表

法国警察这么干,就说是法国是法制健全国家,中国警察这么干就是恶警、匪警欺压老百姓……
这段话里哪句、哪个词在说“中国警察这么干就是恶警、匪警欺压老百姓”?

如果说警察强硬就是法制健全的国家,那前苏联和朝鲜肯定就是全球数一数二的”法制健全“国家 。

“法制健全”指的是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系统不是穿“同一条裤子”,不大会发生警察把路人在路边搞死后污蔑人嫖娼,检察院和法院还帮忙“擦屁股”的奇葩现象。

就是因为“公检法”相互独立,所以法制健全国家的警察在办事时特别会保存现场记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否则事后被告上法院后面临的就是严重的后果。

也正是警察因为在办事时特别会保存现场记录,所以民众也对警察比较信任,警察叫干啥就干啥(否则挨打吃子弹都是活该)。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7-3-31 12:00 发表

还记得哈尔滨火车站袭警事件么?你们这些喷子当时怎么说的?
最后视频监控都公布了,不还有人非要说是后期制作的么?
你自己看看你自己这些年的言论,是不是逢中必反,逢共必反?
明显的跪舔了,还非要立牌坊[3 ...
“哈尔滨火车站袭警事件”,我是怎么说的?

我的言论有什么错误?没人能不犯错,如有欢迎指出来。否则只能显示你的乱扣帽子是多么的无聊和低俗,语文水平连小学水平都没达到[57]

指出不足之处和我在哪工作有什么关系?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7-3-31 15:50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7-3-31 16:17 发表

你整天在论坛上批评政府这个、批评政府那个,美其名曰指出不足。
既然喜欢批评别人,就要有接受批评的度量。
别人批评你几句就变成乱扣帽子和无聊低俗了?
我批评你怎么啦?没人能不犯错,如果有你指出来啊,干 ...
回答问题:“哈尔滨火车站袭警事件”,我是怎么说的?我的言论有什么错误?没人能不犯错,如有欢迎指出来。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16.21.x 于 2017-4-1 09:22 发表

回答问题:
别人批评你几句就变成乱扣帽子和无聊低俗了?
我批评你怎么啦?没人能不犯错,如果有你指出来啊
批评没问题,但原因是什么?

就像说人家错了,告诉人家为什么错,大家才心服口服。否则像小学生吵架一样扣帽子:“你就是错,说什么都是你的错。”这样有意思吗?拜托,都是成年人,思维能成熟点吗?除非你的语文表达能力只能到这种程度了。[36]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7-4-1 09:44 发表

“不大会发生警察把路人在路边搞死后污蔑人嫖娼”
这句错了
怎么错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8.147.x 于 2017-4-1 11:42 发表
美国打死多少黑人被判无罪引发了多少抗议(你若不知道,请百度)???你这像当年的事情是哪里来的?凭据在哪里?
如有就给具体的案例。否则怎么得到“美国打死多少黑人被判无罪引发了多少抗议”这个结论?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8.147.x 于 2017-4-1 11:46 发表

嫖娼是事实
哪些证据证明雷杨嫖娼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8.147.x 于 2017-4-1 11:53 发表

百度你不会么?那么多新闻我摘抄给你?
不会,有就给具体的。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7-4-1 11:57 发表


有人证、有物证,你可以去看看后续报道。

你这么喜欢讲证据,
回答问题:哪些证据证明警方栽赃雷洋嫖娼了?
看清楚,原文是这样写的:“污蔑人嫖娼”。“污蔑”和“栽赃”两次的区别是什么就不用说了吧?

警方在电视采访中认定雷洋嫖娼(截图看附件压缩包,图老是发不上来)。但执法过程有重大瑕疵,定论无法让人信服,也无法定罪。无法定罪又在电视采访中认定雷洋嫖娼,不是污蔑是什么?

为什么说有重大瑕疵?

一、警方的盘查是否具有合法性与适当性?

答案是否。为什么?

众所周知,警察执法是要有适度威严,但警察的权力也不能滥用。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随意措施。如果警察的权力与实施强制措施不限制,那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国家,而叫警察国家,连国王都会害怕。法治国家的相关诸多法律都规定警察得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权力与随意采取强制措施。

21世纪初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就是中国大陆警方常称的约束手段)只能针对正在违法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不能对任何人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中国大陆最高院高检《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答)。

5月11日夜发布的通报称:“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这事实表明:警方是在足疗店的外面,也就是在路上盘查,不是在警方所称嫖娼案发地点足疗店里面盘查雷洋的,而且是被未着警装的三名便衣警察盘查。

按警方的通报所言,有人举报足疗店涉嫌卖淫。那么警察要搜查的对象就应该是足疗店而不是在店外地的路上行走的行人(雷洋)。

三名便衣警察亲眼所见的是当时的雷洋在走路(警方没证据证实雷洋是从足疗店里走出来,即使雷洋是从足疗店里走出来,在马路上已经不是案发现场),而不是群众举报所称的嫖娼。也就是说:当时的雷洋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预备犯罪的迹象,警察没有权力去进行这次盘查。盘查是一次错误行为,是警察滥用权力的表现。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在案发现场以外抓捕雷洋?

答案是:被举报人或执法抓捕的对象是雷洋。所以核实举报记录及出警记录是本案必须调取的关键证据。如雷洋并非被举报人,便衣警察在指定执法现场以外的马路上对雷洋实施抓捕,无论他是经过足浴店还是从足浴店走出,抓捕的执法行为都属违法。

那么,被举报人或执法抓捕的对象是雷洋吗?

不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明:雷洋出门时间为21:00,到达足浴店的时间为21:05,而便衣警察到达足浴店周围的时间是20:40。便衣警察比雷洋提前了25分钟到达抓嫖执法现场,这证明当晚被举报人一定不是雷洋,而是足浴店或其他嫖娼嫌疑人。

有人说警方已经查明并证实雷洋嫖娼且已交嫖资200元。但这么说晚了,也违背了法律常识。晚在那里?违背了什么法律常识?

21世纪初时,世界各国的警察(包括中国大陆)都是规定“先调查取证,后结论处理”。昌平警察的盘查行为及盘查之后的强制带走的措施错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嫖娼调查与证据收集就滥用权力采取了强制手段(三名便衣警察是在足疗店外边,无法断定足疗店里面发生过什么,除非警察与妓女窜通下套实施陷害)。

还有人问:“如果接到恐怖或生化核武袭击的警报,警察甚至可以封锁全城戒严排查的话,那为何警方不能排查被举报涉嫌卖淫的洗浴店的相关人员?”

恐怖或生化核武袭击的警报,封城戒严或许可以在排查中找到恐怖分子或武器,避免严重的后果。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可以发现罪犯或作案工具;二是可以避免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后果;三是警方搜捕时罪犯正在预谋犯罪或正在进行中。

那么,在路上抓捕时是嫖娼这个行为正在发生吗?能证明这人就嫖娼犯吗?嫖娼是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吗?

除非雷洋是在路上和妓女发生关系并付嫖资了(这可能吗?),否则答案不言而喻。

所以,无论从常理还是法律规定,三名便衣警察的盘查及盘查后的强制带走行为没有合法性。既然合法性都没有,适当性就无从谈起。

二、雷洋的行为有没有正当性?雷洋应不应该配合的警察行动?

这也可以说是便衣执法权问题。根据21世纪初中国大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民警着便衣工作时需出示警察证,穿着警服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百姓要求出示警察证时则必须出示。”

也就是说: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种是按照规定着装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是出示人民警察证。

根据警方两次通报以及央视、人民日报、新京报等媒体的报道中披露的信息:事发当晚,2名警察和4名辅警在足疗店门口蹲守,他们身着便衣,没有带执法记录仪。蹲守半小时后看到雷洋从足疗店出来,便衣上前盘查并向雷洋告知身份,试图将其带走。但雷洋反抗,高呼“救命”,并试图逃跑,被警察合力控制,雷洋被带上一辆地方牌照伊兰特汽车(非制式警车)。在这个过程中,雷洋一直呼喊“假警察、救命、赶紧打110”并试图挣脱。

从雷洋高呼“假警察”并让周围的人打110报警的举动可以看出:雷洋和便衣的冲突,与其说是被抓嫖客与警察的冲突,不如说是一个人被一群陌生人控制后的应激反应,至少不是因为害怕嫖娼的事情暴露而激烈反抗。

问题在于:便衣所谓的“亮明身份”是否是指出示正式的警察证件,总不能凭空说句“我们是警察”就构成了“亮明身份”,几个便衣如何让一个刚刚走出足疗店的正常人相信这不是“仙人跳”而是货真价实的警察?

“亮明身份”要么是按照规定着装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要么是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各方面的信息都没有显示警察有按规定告知。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当事人在现场大喊救命以及让路人报警,很难让人相信便衣出示的是正式的警察证件(通报中仅说“亮明身份对其盘查”,没有证据支撑)。因此,雷洋的逃跑和反抗不能被认为是抗拒警察执法。

三、是否嫖娼?

这是昌平警方愚蠢的护短之举,也是违法之举。为什么?

因为根据警方及媒体所述的事实:雷洋从被盘查到被强制带走再到医院确认死亡共约70分钟,即从晚9点45分左右被带走至晚10时55分死亡。当时的三名警察忙于强制带走雷洋,再无分身术进行调查取证。因此,至10时55分雷洋确诊死亡前警察是不可能调查取证。而且,雷洋至死也没有承认嫖娼。

从事实上说就是:在雷洋死亡之前,警方没有证据证明雷洋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是在人死后才展开调查取证,从法律上说是属于“先处罚致人死亡,后调查取证定性”,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昌平警方的事后调查即是违法,也是对死者的不尊。

附件

1.rar (56.14 KB)

2017-4-1 14:31, 下载次数: 14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7-4-1 15:01 发表
污蔑的意思是,捏造事实来诋毁别人。
你这么喜欢抠字眼的人,应该也知道,无法定罪和不是事实,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雷洋事件已经盖棺定论,警方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但雷洋嫖娼确是事实。
既然是事实,就不存在 ...
警方的取证调查过程充满瑕疵和错误,得出的结论根本不可信。不可信的能称之为“事实”?

你自己也承认“警方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不是无关紧要,无法改变结论的无关细节,而是重大疑点,足以影响雷洋是否清白的关键点。这样得出的结论也可以称为“事实”?

聂树彬案当时也是盖棺定论,还不是因为“公检法同穿一条裤子”导致长时间内有良知想翻案的人遇到的困难重重,甚至遭罪。

在中国大陆,公安实权最大,是所谓“做饭的”。法院权力其次,审判一锤定音,是所谓“吃饭的”。检察院权力微乎其微,伺候服务,是所谓“端盘洗碗干杂活的”。这三家的共同老大则是“政法委”,号令一出,谁敢不服?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7-4-1 15:31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60.64.x 于 2017-4-1 15:22 发表

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的标准是什么?
请看12楼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197.x 于 2017-4-1 15:28 发表

“盖棺论定”这个词已经被用得臭大街了好么?几多元老将军元帅都曾经盖棺论定为工贼内奸叛徒反革命,现在怎么样?老毛也曾经被两个凡是来论定,现在怎样?聂树斌也盖棺论定过了,现在怎样?

人家举了时间实证来 ...
其实,根本没有什么东西能“盖棺定论”。只要时间足够,总有新的发现会推翻原来的意见。

例如:从地心论到日心论再到认识地球不过是宇宙中一颗微乎其微的星球。科技的进步会让人发现更多的新视野。而有的案件,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更新,新的线索发现,也可能会改变整个案件的结论。

喜欢用“盖棺定论”的人多是类似独裁或是不可一世、自大自满的人。这类人自认“天下老子第一”,我的见识就是真理,其他人都是胡扯,不可能会有超越我的见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20.121.x 于 2017-4-1 15:59 发表
只是区别而已,并非标准。
如果以后达到了,这个所谓标准恐怕第一时间就忘了,又会那其他区别作标准了
那就不知道了。

“公检法不穿同一条裤子”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则毫无公正性,也不会让人信服。“公检法不穿同一条裤子”也可能会有冤假错案,因为操作的始终是人。但“公检法穿同一条裤子”则肯定会有冤假错案,而且数量比前者多得多,因为是系统性的缺陷。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7-4-1 16:25 发表

最后给雷洋案下结论的是公检法么?
真正觉得“老子天下第一”的人,就是那种只要结论和自己判断不一致,谁做出的结论不信的。
所以我说了,你可以继续发挥想象,我阻止不了。
警方发言人接受采访的视频金额图都(37楼附件)发出来了,还不算给雷洋案下结论???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7-4-1 16:34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jarbom1 于 2017-4-1 16:34 发表


我用了一个词“盖棺定论”,被扣上了一顶“狂妄自大、老子天下第一的帽子”,
就你这样还批评别人喜欢扣帽子[36] [36]

这里想说的是心理学的一个现象。但心理学是主观性强的学科,而主观性的话题就无需再论,反正一个说是一个否认,到世界末日也不会有结果,除非是有调查取证。

客观性的问题请你回答:警方发言人接受采访的视频金额图都(37楼附件)发出来了,算不算给雷洋案下结论?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7-4-1 16: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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