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政策(2011.1.28起执行)
房屋名称 认定标准 时间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完税证明 发票
将购买超5年 能提供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含5年)外售 免征 否则按2%核定征收
普通住房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有发票按差额20%征收) 免征 免征 开 开
将购买不足5年 全额征收 按2%核定征收
(有发票按差额20%征收)
选:房屋转让所得
将购买超5年 能提供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含5年)外售 差额征收 否则按2%核定征收
非普通住房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有发票按差额20%征收) 免征 免征 开 开
(包括别墅、公寓)
将购买不足5年 全额征收 按2%核定征收
(有发票按差额20%征收)
商铺 除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以外房屋 不限 差额征收 按2%核定征收 按2%核定征收 按0.005%征收 开 开
(包括车房) (有发票按差额20%征收)
1.离婚分割;
无偿赠与房屋 2.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 不限 免征 免征 免征 按0.005%征收 开 不开
3.无偿赠与亲属;
4.无偿赠与对其抚养、赡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