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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汉中除夕杀人案

深入解读汉中除夕杀人案


这几天,陕西汉中,男子除夕当天复仇杀死3人的事已经刷屏。









目前,嫌疑人已经投案自首。

关于此事,网络上各种消息沸沸扬扬,我们动用自身资源,对案件来龙去脉进行了整理。

1、除夕行凶经过



没有伤害他们。

这次事件中,王家二儿子因为当天在单位值班,逃过一劫。

在将王家父子3人杀害后,嫌疑人又放火烧毁了王家长子的汽车。

行凶之后,嫌疑人首先做的,是来到了他母亲坟前,烧纸祭拜。估计是将此事告诉了他母亲。

然后,嫌疑人来到附近镇子大河坎看了花灯。可见其心理素质真好,也说明他早已做好了赴死的准备。

吃了饭后,嫌疑人又从大河坎走路到新集镇老家,他想回去看看父亲,结果被武警发现,只好逃走,最后在新集大桥下蹲了一夜。

次日一早,嫌疑人在新集镇一家店吃了一碗面皮,然后来到派出所自首。

2、可以肯定的是,嫌疑人除夕杀人,确实是为复仇。



其中王家二儿子捡起路边一根木棒,打在嫌疑人母亲头上,脑浆迸裂,顿时倒地,于当晚10点死亡。

请注意,打死嫌疑人母亲的,是王家二儿子,名叫王富军。

但王家动用关系,将罪名推倒了王家三儿子王正军身上,说打死嫌疑人母亲的,是王家三儿子。

王家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当时王正军17岁,还不满18岁。法律规定,每年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王家就是抓住了这一点,大做文章。

最后的结果是,王正军被判刑8年,最后坐牢3年就出狱回家了。

当然,还有另一个版本,是官方的,附在文章末尾。

3、22年为一事,复仇之火越烧越旺



从20岁到35岁,这15年间,嫌疑人一直没有结婚。是他家太穷,娶不上媳妇吗?恐怕未必,可能更多的是那复仇的火焰从未熄灭,他知道总有一天要血债血偿,所以他不想结婚生子,拖累家人。

可以想象,从复员回家到行凶,15年的时间里,嫌疑人应该一直在寻找复仇的机会,做到一击必中。

22年的时间,嫌疑人是怎样过来的,他经受了怎样的煎熬,只有他自己知道。

如今事情已经了结,对他来说,也是一种解脱。

4、关于复仇的官方版本



这是判决书:

96)南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



本 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 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 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 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 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 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 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 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 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 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 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 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 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 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 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 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 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 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 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王正军 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 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刘永生审判员:王汉娉代审判员:王志钢书记员:袁小丽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这里还有一个网友写的武侠古文版的:

张 扣扣者,陕西南郑人也,为报弑母之仇,学艺两年,十年一剑,凑足盘缠,觅得宝刀一枚。时值丁酉岁末团圆之日寻得仇家,不由分说,举刀便刺,砍瓜切菜,杀得 仇家人仰马翻。众人制止,扣摸出怀中飞刀曰:与诸人无关,飞刀无眼,快些闪开!事毕,窜入树林逃之。众人仔细查看,已是尸首三条,随报官。官府捕快闻讯, 随即贴出告示,布下天罗地网,势欲将其捉拿归案,扣扣习武学艺之时也曾横刀立马保卫长城,佑我华夏。时至今日,闻其自首,英雄末路,唯留众人一声叹息。



汉中杀人案有感,

如果是你会怎么做?

看看网友的回答:







如果天空是黑暗的,

那就摸黑生存;

如果发出声音是危险的,

那就保持沉默;

如果自觉无力发光的,

那就蜷伏于墙角。

但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

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

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曼德拉

昨天刚看到新闻凶手被抓,

顺便看了一下评论,

全都是一边倒的支持凶手的,

稍微有点不同的声音立马会被群起而攻之,

甚至有人觉得凶手不应该判刑,

我就想法律真的就是儿戏吗?

他有他杀人的理由,

但是谁也不能跨越法律,

既然他这样做了那他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是如果以后发生命案了都以这种方式收场,

那么不知道要毁掉多少家庭,

你可以同情他的遭遇为他鸣不平,

可以抱怨某D不作为,

但不能因此就逃脱法律的制裁,

当然如果当年的案子判罚有问题,

最应该处理的就是那些执法判案人员只能说这是一个悲剧,

有因有果,

但是这个结果不管对两家人谁来说都不是好结果,

感觉网上很多人都是因为社会上受到了一些不公,

而自己又只能忍受,

突然有这么一个人做出来这种快意恩仇的事情就把自己代入进去,

而这些人又何曾能明白当事人到底经历的是怎样的遭遇,

作案时候的想法和心情呢?

在他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

那些支持他这样做的是不是又会骂他是怂包,

他爸爸是怂包,

反正最后坐牢枪毙的也不是他们 悲剧已经发生,

最希望的就是公安部门能调查清楚,

该追究的追究,

该处罚的处罚,

如果都认为公安部门会不作为,

和稀泥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那以后我们还会去相信谁,

难道都跨越法律去执行私刑?

从古到今不管哪个朝代,

哪个国家就没有绝对的公平,

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保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

从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君子报仇不是十年不晚,

而是20年都不晚,

也在提醒那些结家仇的人,

别随便结冤仇,

因为你不知道明天谁会倒下。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人是生而自由的,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

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104] [104] [104]
[104] [104] [104]
那个二儿子没死,貌似逃过一劫,但其实比s更难受,以后肯定活在阴影里。
司法不公啊
8年刑期,3年就放了,这公平?
8月的案,12月判决,不觉得太快?
不动用关系这根本做不到
讲打讲杀唔好预我,我睇咸带好过。——凌凌漆
[104]
20年。。。。要是我的话制造几个意外。。。
二儿子是哪个单位的有这么大的权力?[29]
应该不是二儿子一个人的权势,更多是家族操作吧?
为母报仇,是对的
[104] [68] [104]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80.70.x 于 2018-2-22 10:41 发表
20年。。。。要是我的话制造几个意外。。。
对呀!把自己的一生都搭进去了,不值得。不过可能他从母亲死的那一刻开始,都是生活在仇恨当中了,他这一生只有仇恨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也只能手刃仇人才可以缓解仇恨了。
是个人才,不知有没有国家机密机构吸收一下。
是个人才,不知有没有国家机密机构吸收一下。
没伤害女人和小孩,这个人还算不错的了,只是对那些应该报仇的对象下手,看来人本身是不坏的只是被仇恨控制[36]
“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 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以后被老太太羞辱了就都忍着吧,不然她儿子就可以打着为母出气的招牌、名正言顺的来揍你了。
“这15年间,嫌疑人一直没有结婚。是他家太穷,娶不上媳妇吗?恐怕未必,可能更多的是那复仇的火焰从未熄灭,他知道总有一天要血债血偿,所以他不想结婚生子,拖累家人。

可以想象,从复员回家到行凶,15年的时间里,嫌疑人应该一直在寻找复仇的机会,做到一击必中。”

这作者也是搞笑,凶手有这份心思,会连老二不在家都不知道?按网络传闻,老二才是“真凶”,筹划了20年了,不能等老二回家再动手?
如果当初判的不是离谱(未成年人8年,实际3年就出来了)或者就没后面的事了
[104] [104] [104] 以德报德,以怨抱怨。 没有公正,就自己去争。 本案就是方式直接惨烈点
网上各种版本,刚看过嫌疑人的一个发小的讲述,说张的母亲也是一个无赖之极的人。谁是谁非只有知情人知道,不值得猜测
应该是在退伍后生活不如意,生无可恋,为母复仇的心理是最后爆发的同归于尽的发酵剂。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36.41.x 于 2018-2-22 15:32 发表
网上各种版本,刚看过嫌疑人的一个发小的讲述,说张的母亲也是一个无赖之极的人。谁是谁非只有知情人知道,不值得猜测
严重赞同!文章作者是何用意?靠所谓的“传闻”就完全的用主观色彩把读者的角度带偏?言语之间充满了各种怀疑,但又不敢光明正大指出来,靠带偏观众思想来哗众取宠,一点媒体人的职业道德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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