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一定会说,这样的事不过个例。如果有人一定要这么说,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如能以小见大、举一反三,如能好好理一理自反腐败以来,不少贪官在应声落马之后,就有找情人、“包二奶”、“养小三”、杀情妇之类的丑事相伴,且嫖娼者也自有人在,甚至有官员竟敢强(诱)奸在校学生,谁敢说此案可以拿“个例”说事?到了一定的位子,凡逢女色便没了道德良知,没了法律尊严,没了党纪国法,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概念,不正是其症结之所在?在不短的时间里,不少地方拿此类丑事仅作“生活小事”论处,不正是让某些人胆子越养越大,以至愈演愈烈,成了“惯性”而收不住手的重要原因?
啥真相?答案不正在这里?如果官员一碰“生活作风”就“见光死”坚持至今,还能有“高压”之下杨军在京嫖娼被抓之事发生?大家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