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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谁该脸红?

民警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谁该脸红?


2月7日, 北京青年报报道,云南省红河州一家企业负责人王某称,公司一批货物被抢劫后,个旧市公安局姓刁的民警要求王某给2万元“办案补助费”,帮助他们追回货物。但5年多过去了,公安机关仅追回了极少数货物。

民警“伸手”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这与强盗在大街上明目张胆的抢劫有啥区别?难道个旧市公安局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还是个别民警徇私枉法“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才办事”呢?这种“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完全背离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与中央八项规定相悖,是必须深刻检讨,深入整改的,不知个旧市公安局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改的是否真正到位了?

这不禁使我想起了先前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2013年10月3日《北京晨报》曾报道,市民王先生乘坐地铁时因挎包遗忘在安检处,事后取包时,被告知需向地铁方面送去一面锦旗以示感谢,王先生有点“哭笑不得”。做了好事“不留名”,在现实的社会中好像已“不复存在”,“争”一个锦旗,“要”一封表扬信,找到媒体大肆“宣扬”一下,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流行之事”。当然回过头来想,人家做了好事,“送”一面锦旗,“写”封感谢信,或在网络媒体上“赞扬”一下确实是“不算过头”,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作为人民警察索要钱物,性质就“迥然不同”。2013年7月12日大江网曾报道,江西上饶弋阳县中畈派出所因向领回失窃摩托车的失主索要锦旗和500元“线人费”被媒体曝光后退回500元,该县公安局责成中畈派出所作出书面说明和深刻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这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实质上是民警责任意识的缺失,是“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意识的“淡漠”,也是“金钱至上”的道德观念在某些民警心中还未彻底清除的表现。

反回来再说个旧市公安局个别民警的“索要”行为,5年前的2009年9月29日,王某所在的公司购买了价值32万元的矿石,运输中在个旧市仙人洞隧道内被5名被告劫走,并以9.6万元的价格销赃,后5名被告人被抓获,案件破获。在追赃过程中,个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位姓刁的民警通知王某,因办案经费“不足”,需要王某赞助几万元。王某一心想尽快追回矿石,当场答应并领着刁某到公司财务室拿了2万元,刁某出了收据,时间是2009年10月30日,名目是办案补助费,盖的章是个旧市公安局。刁某收受“办案补助费”事实确凿,有“收据”为证,有公安局公章为证,白纸黑字无法更改。后来个旧市纪委介入,个旧市公安局上交了违规收取的“办案补助费”2万元,对当事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通知了王某去纪委领回2万元。

事情到此似乎一切结束,但有网友质疑,个旧市公安局对当事民警的处分是否“过轻”?以9.6万元买赃(矿石)的人是否受到了处罚?王某给2万元“办案补助费”是否涉嫌“行贿”?等等。有专家指出,公安机关替受害人追回被抢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中,办案人员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的行为没有依据。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成本低有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公检法烂透了,还说谈法治,扯蛋。在法治国家或地区,这样的结果就是肯定公职不保,并不是退钱或者轻微的行政处罚了事。[42] [42] [42]
[32] 反正我以后不指望110
引用:
原帖由 neby 于 2015-2-9 10:21 发表
[32] 反正我以后不指望110
这个亲测,不靠谱..
警察叔叔说过节了要学会体谅咯,心里暖暖的[23] ,还教我做人的道理
事情到此似乎一切结束,但有网友质疑,个旧市公安局对当事民警的处分是否“过轻”?刁某收受“办案补助费”事实确凿,有“收据”为证,有公安局公章为证,白纸黑字无法更改。后来个旧市纪委介入,个旧市公安局上交了违规收取的“办案补助费”2万元,
             这个明显是公家的收入,处分民警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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