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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限号”的背后是行政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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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5:57
离婚“限号”的背后是行政干涉婚姻自由
西安长安区民政局对离婚“限号”,一天最多发15个号。相关部门回应称此举意在挽救盲目离婚的家庭,自“限号”新规实施后,当地办理离婚者人数逐年降低。此举引发争议,褒贬不一。(三秦都市报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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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9 15:57
民政局在每天办理离婚案时对离婚进行“限号”,无疑可以直接给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设置障碍,从而间接拖延离婚办理的时间,或许在这期间确实会有矛盾相对不深的夫妻打消离婚念头、进而回归家庭,至少给民间婚姻调解创造了时间; 从中国人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来看,这当然也是一番好意,中国人有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的说法,在过去悠久的历史中,以家庭稳定著称的中国传统模式,仿佛演绎成了一种伦理道德。西安市民政部门实施的所谓离婚“限号”,似乎正是这一传统思维的产物。
然而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历史上看似表面上稳定的家庭模式,并不意味着婚姻幸福指数的正面意义;恰恰相反,传统的婚姻模式中,却掩盖着无数封建婚姻给夫妻双方带来的人生痛苦,所谓的传统伦理道德,利弊相间,好的一面大家不言自明,负面的影响同样也心知肚明。恰恰在这种伦理下,离婚一直以来成为社会鞭挞的不稳定因素,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对家庭、尤其对孩子不是好事,但不幸福的婚姻中,勉强维持的家庭,何尝不也是件痛苦的事。现代社会观念中,这似乎也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
所以我们同样知道,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的婚姻法在强调婚姻自由的基础上,突出的恰恰是结婚与离婚双向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深层次表达的是男女双方作为有独立担当能力的成年人,在对婚姻的选择上强调的责任与权利,政府也好、他人也罢,本身是无权干涉的,当然善意的劝解、调解并不意味着干涉。但我们不经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是不能设置障碍的,更不能以行政的方式进行变相干涉。
如果说西安民政部门是出于好意,出于善良的愿望,出台“一天最多发15个号”的离婚“限号”行政命令,这显然与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相悖,这就象过去计划经济年代,男女双方结婚和离婚都需要单位领导签字一样可笑,言下之意公民的婚姻选择首先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而离婚“限号”行政命令似乎同样是这种思维逻辑的产物,与其民政局离婚“限号”,不如规定离婚需经家属或社区签字同意,总之都涉嫌干涉婚姻自由,多此一举,反而让人以为是基层民政部门以此为借口出台懒政措施,反正一天最多办15宗离婚,这样工作变得更轻松,反正郁闷的是来办事的老百姓。
、 当然不能否认一个事实,当今中国社会离婚率逐年攀升,这与整个浮躁的社会环境、与人的价值观、家庭观密不可分,时下的年轻人家庭观念日益淡漠,有闪婚的,也有闪离的,离婚也越来越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毋庸置疑,只要中国社会大环境不改变,抑制离婚率升高只是一种想象。基于此,西安所谓自离婚“限号”新规实施后,当地办理离婚者人数逐年降低,这数据很不靠谱,短期也许是这样,因为一天只办15宗离婚,想不降低都难,因为更多的15名之外的夫妻已经被民政局懒政限号举措逼得丧失了资格,换言之也就是变相失去了法律所赋予的婚姻自由。
有意思的是,西安民政部门却在行政干涉婚姻自由的同时,把“限号”带来的短暂离婚率降低的虚幻,沾沾自喜的当成了政绩。试想如果西安干脆宣布冻结办理离婚,离婚率岂不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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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9:45
肯定是一个脑残的领导出的主意,典型的不懂法人物,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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