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流行病”
随着公务员各方面待遇的不断提高,考公务员不仅成为当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首选,很多目前工作不理想的人也加入到这一考试大军中来了。“公务员热”从每年不断增长的报名人数、极低的录取比例可窥一斑。要考公务员就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等科目。顾名思义,公务员考试主要是对应试人员的行政能力进行测试,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从事行政职业的素质,从而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可如今,“公务员热”却使公务员考试悄然流行起来,这却是让人始料不及的。
进法院、检察院要公务员考试。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表面上看,要做法官、检察官就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好像无可厚非。然而,按《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就使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员面临“一职双考”的问题,既要考司法考试,还要考公务员考试。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也确定了“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的原则,但“一职双考”在各地还是通行的做法,这既不经济,也不科学。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就之一,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有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同时司法考试也是法律界最权威的考试,考试难度极大,号称“中国第一考”。如果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再考公务员考试,既增加了考生的负担,浪费了考试资源,也削弱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同时,“一职双考”的科学性也值得商榷。法官、检察官需要的是法律素质,而公务员考试考察的是行政能力。显然,用公务员考试来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资格是很不科学的,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务员考试的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这为行政干涉司法埋下了隐患,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司法改革事业无疑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进事业单位要“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确立了“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事业单位也要“凡进必考”。考什么呢?也要考公务员考试的内容,目前这种做法很普遍。“凡进必考”对于遏制用人腐败,确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原则无疑意义重大。但考什么却是要讲究科学的,否则通过考试选拔真正人才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比较复杂,有医疗卫生单位、公办学校等等。能否做医生,要看你的医术;能否做教师,要看你的教育教学水平,这是最明白不过的道理了。但如果通过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来考察你是否能做医生,是否能做教师就让人费解了。毕竟医生和教师天天面对的是患者和学生,而不是处理行政事务。假如公务员考试分数很高,但不会看病,不会教学,只会做领导,岂不可怕?出现了医疗事故,出现了误人子弟的现象,谁来负责?
其他单位招工也要“公务员考试”。现在找工作难,就业压力大,用人单位面对众多的求职者也需要“择优录用”。但对于考什么,缺乏深入研究。有些单位为图省事,也为了跟上“潮流”,也要让求职者做一做“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好像只有这样才能让求职者感到自己单位的“正规”,招工程序的“正规”,但是否达到“择优”的目的,不得而知。
看来,各用人单位还真患上了公务员考试“流行病”,而且病情有蔓延的趋势。究其原因,无非有两点:一是从众心理。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受某个群体的影响,最终放弃自己的意见,转变原有的态度,采取与多数人相一致的行为现象。实际上是缺乏独立思考,深入研究,思维上存在惰性的表现。由于公务员考试相对科学、公平,致使许多用人单位对公务员考试产生了迷信和盲从心理,于是就不加分析的加以照搬。二是混淆了各种不同的人才标准。不同的人才有不同的标准,考察的内容当然也是不同的。只用一把尺子,是不能选拔出各种人才的。否则,表面上的公平只会造成实质上更大的不公平。
公务员考试这场“流行病”是到了该吃药打针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