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很有技巧,擅长讲故事,然后用一个违背道德的案例来偷换了“真相”这个概念,然后得出“敲诈者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敲诈者的武器是真相”
可是如果敲诈者掌握的是你的隐私呢?商业秘密呢?
社会道德鼓励我们去揭发真相,举报犯罪,但并不鼓励以此作为牟取利益的手段,这和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原则并不冲突。
“没有保密的义务,就有言论的自由,无论你喜欢不喜欢,这就是法理。和长舌妇相比,沈太太通常更喜欢敲诈者,至少对方提供了一个交易机会。一个花钱封口,一个保守秘密。谁的权利都没受侵犯,谁的利益都能最大化”
这里说的堂而皇之,“谁的权利都没受侵犯”···我想问问,沈先生已经死了吗?
不知道作者写这样的文章居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