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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告发父亲致坐牢岂止是坑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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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1:55
儿子告发父亲致坐牢岂止是坑爹(转)
因父亲再婚找了一名90后年轻女子,且财产起纠纷,儿子多次和父亲闹不和,于是愤而举报父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人民币17.2万元的财产。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这名父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法制网8月16日)
这不由让人想起了中国一句所谓老话:大义灭亲;这似乎算是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一个褒义词,用时髦的政治语言讲就是“正能量”,但真是如此吗?或者说真的能传递正能量吗?我看未必;这种以割裂亲情为代价,以颠覆家庭基本伦理为后果的所谓大义灭亲,就算被告发的父亲罪有应得并因经济问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其社会效果或者说其基本伦理观的挑战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却远远大于其法律意义,甚至这绝非简单的“坑爹”故事,它涉及到的社会伦理、家庭伦理问题更值得多方面、我角度深思。
表面上看,深圳这个儿子将父亲告进牢里,基于判决的法律依据无可厚非,该父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公司人民币17.2万元的财产,且侵占的财产是通过其儿子的账户转账,可谓证据确凿,依法当然应该受到惩处;但作为儿子告发父亲的真实目的其实并非出于法律的正义感,而是父子之间发生了家庭内部的财产纷争,或者说家庭内部矛盾,加之其父再婚后娶了所谓90后老婆,成了父子反目的导火线;直接的原因一是财产纠纷、二是情感不和,根本扯不上任何所谓的“大义”。
显而易见,为钱、为个人情感的失落而揭发父亲的行为,其目的很简直,就是心胸狭窄到抛弃家庭亲情、抛弃父子伦理而强烈的仇恨心态,这样连自己亲生父亲都可以出卖的人,你能相信他今后不会出卖别人吗?你相信他的人格不是扭曲变态的吗?何况他的行为根本不是建立在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上,毫无“大义”可言,只剩下“灭亲”这唯一的目标了。最终他达到了自己“灭亲”的目的,却丢失了亲情、沦丧了“大义”,成了不折不扣的坑爹逆子。
从这个案子上能获得的信息,远不是法律的问题,法不容情是一个概念,违法必究这也是没有任何歧义的法律问题;但人活在世上,更重要的是伦理,尤其是亲情,所谓虎毒不食子的道理,亲情比天大,动物都知道的伦理。众所周知,即使在中国古代,在真实的历史里,“亲亲相隐”才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调。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于西汉,到唐代已很完备,在唐代,亲属间不相隐反而会受到处罚。在亲亲相隐原则下,亲属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者不论罪,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被视为“封建糟粕”才逐渐被边缘化。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中国1979年修订刑法时,对亲亲相隐原则作简单化处理,而沿用了“文革”时期达致顶峰的“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原则仍被沿袭。事实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不仅肯定“大义灭亲”,甚至要求它的公民这么做。刑法310条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和刑诉法48条中对“绝对作证义务”的规定都提出,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具有沉默权的。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于是,在刑法强调打击犯罪的语境下,“大义灭亲”逐渐成为司法公权力推崇的原则。
现代中国社会似乎已经潜移默化的认可了所谓的“大义灭亲”,看起来是彰显法律的正义,其它很大程度上却挑战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试想连自己的亲人都不可信,谁又会相信他人呢?如果法律鼓励这种告发亲人的行为,岂不是培养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文革年代“大义灭亲”走到极致,带来了多少家庭悲剧,有目共睹;前些天媒体还在报导一名在媒体上发文自我忏悔的人,他在文革时举报母亲有“不当言论”,结果母亲被以反革命罪处决,这成了他陪伴终身的痛苦。他的公开忏悔已经不能挽回母亲的生命,更不可能挽加宝贵的亲情。事实上文革年代又有多少类似亲人间相互举报带来的家庭反目、亲情割裂隙的悲剧呢?人人自危的社会绝非我们所需要的。
法律要维系的是社会秩序,但社会秩序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是家庭伦理关系,人之所以成其为人,首先就是要共同维护普遍的亲情伦理环境,法律及其所从属的价值观都不能反人性。历史发展到今天的二十一世纪,如何在打击犯罪和稳定家庭之间的平衡做出制度保障和平衡,关系到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社会伦理,而所谓的“大义灭亲”则是对这一基本伦理观的挑战,如果每个家庭都充满了背叛,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要如何维持秩序? 何况深圳这起儿子告发父亲的案例,其本身就不存在任何“大义”,更不值得鼓励。
尼玛,坑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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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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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2:26
包庇罪真是尼玛的坑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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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6:39
楼主签名的猫好恐怖!有点像传说中专吸婴儿脑髓的“偷踪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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