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楼帖子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2-11-18 08:14
从“戴套不算强奸”和“试套”不算卖淫说起
最近,在百姓网上出现了这样一则招聘信息:日薪3000元,只要是年轻健康,开朗活泼的女性就可应聘。然而,这样一条如此高薪的招聘信息被转发到微博后却引发了网友们的震惊和质疑,因为其招聘的竟然是女性安全套检测员。有网友甚至认为,如此正大光明的招聘其实质却和公开组织卖淫无异。在记者采访后,百姓网删除了此信息。(2012-11-08《青年报》见习记者 唐昱霄)
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当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当地警方办案人员一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惹来了新闻和网络舆论排山倒海的非议!有网友戏谑道,“戴上了避孕套,男方被套了起来,双方的性器官便无从接触,何来性行为之说呢?”显然,“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说法,相当雷人!说明某些警方办案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知识的匮乏,还是在糊弄被害人呢?我们知道“戴没戴避孕套”不决定发没发生性行为!判断强奸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非用没用暴力手段!
2011年7月12日,此案经媒体曝光后,7月13日晚,当地传来消息,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于7月13日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市检察院已批准逮捕——前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但是,有媒体舆论指出,6月3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此一看,毕节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件涉嫌超标10天。这又是唱的那一门子呢……?
现在“戴套不算强奸”的谬论又延伸变成“试套”不算卖淫?某某生产避孕套的公司为了检验所产的新产品,要用真人试验其牢度和舒适度。这又令人匪夷所思了,你可以赠送,你也可以拿回家和自已的老婆试用。为何偏偏要在百姓网出这样一则招聘信息“日薪3000元,只要是年轻健康,开朗活泼的女性就可应聘女性安全套检测员”呢?
说得好听一些是“安全套检测员”,说难听一些,这和卖淫嫖娼区别又在那儿呢?!说是“日薪3000元”!假如每天安全套检测十次,每次等价交换的300元一次,这应聘‘安全套测试员’不说是上当受骗。即使应聘成功,所需承担的不仅是巨大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是触犯法律的风险。然而发布此广告者,此用心何其毒也!却不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的责任,实在是令人费解!
从“戴套不算强奸”到“试套”不算卖淫,这句话的逻辑背后,包含了三个祸心!这第一步是混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第二步是有悖伦理和社会道德的界限!这第三步必然是企图跨越了法律的界限,必然是为挂羊头卖狗肉——卖淫嫖娼打开方便之门罢了!
我们似乎还不曾忘记宋山木强奸一案,曾引发过巨大的舆论反响!前不久,十七岁的少年与未成年人女友开房,按强奸罪的判决。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少女的案件,仅仅是按嫖宿卖淫少女定罪,以及由此引发的网络广泛的争议,就不难发现如此断案,实在是有失公允!假如“试套”不算卖淫?那样的话,真的要叫醒元芳来回答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