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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告美国总统奥巴马

三一告美国总统奥巴马


2015年时,中国大陆的企业三一重工告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胜诉了。之前各种经济学家和分析师“三一愚蠢自不量力”的嘲讽被奇迹般地“打脸”。然而争议并未就此反转或平息:“你在美国告得赢总统在中国告个县长试试?这难道不是美国司法的胜利?去年被同城国企逼出长沙怎么不打官司?”

在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是个“两面人”。那么,被誉为21世纪初中国第一金牌职业经理人的三一掌门人向文波内心的真实想法是什么?记者李佳佳就此进行了采访,地点是2015年7月16日向文波获知胜诉消息的济南。

但采访邀约并不算顺利,赴美归来的向文波时间被碎片化利用,在全国各地飞来飞去。为了做成这个采访,李佳佳从广州追到北京,又从北京追到济南。这座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是向文波最近半年每个月都会来一次的地方。“这里建了新厂,是向总分管的区域。”秘书这样解释。

一、来龙去脉。

关于三一告美国CFIUS(外资投资委员会)和总统的来龙去脉,简而言之讲述一下:

2012年,三一两位高管持股的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从一家希腊公司手中买了位于俄勒冈州的一个风力发电厂项目。但此后却很快被CFIUS告知此举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必须拆除。奥巴马随后签署总统令,要求项目既不能施工也不能转让,必须在限期内拆掉,于是三一无奈之下便打了官司。

一家外国企业状告总统这事在案例法系的美国也还是开天辟地头一遭。因为总统享有豁免权,总统令也不受司法审查,能不能立案还是个大问号。

但最终,逆天的美国地方法院基于“程序正义”立案了。“逆天”的巡回法院又基于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认定罗尔斯公司财产被违宪剥夺。

于是,经过两年的辗转曲折,“秋菊”赢了。

消息传来,舆论大哗。这个时政、财经、法律跨界的大case很有意思,对话的过程向文波相当真诚坦率,背后无法言说的深深无奈也令人颇为唏嘘。

二、美国司法的胜利?

看过美国律政剧的人一定会或多或少被庭审辩论的精彩所吸引,备考过GMAT或者LSAT的人一定会知道,美国的教育中非常注重“Critical thinking”的培养。“Critical thinking直译是“批判式思维”,更好地理解是“逻辑思维”。这个概念恰恰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教育最为缺失的。

此案中最最牛的应是三一的律师团和美国的大法官们。

三一的律师并没有打总统令和CFICUS禁令本身,而是抓住了“程序正义”这个在同期中国大陆相当陌生的概念。而法官认为他们无权审查总统的结论,但对于结论得出之前的程序是否违背宪法第五修正案拥有司法审查权。

简而言之就是:总统律师辩称这个风场不算三一财产,不该受宪法保护。法官说不能因为总统有权利事后剥夺财产权便说人家一开始就不是合法财产。于是,三一赢了,总统输了。

在采访中李佳佳问:“很多人说这是美国司法的胜利,您认为这个说法客观吗?我们看到行政和司法是彼此独立,各自分开的,可以互相牵制和监督”。

向文波承认:“我认为这是客观的”。但他话锋一转:“某种意义上也是我们中国人为美国法制建设做出的贡献。你刚才讲美国是个案例法的国家,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一个外国企业挑战美国的CFIUS和美国的总统。所以美国舆论的普遍说法也是感到非常的意外,他们觉得史无前例”。

说到这双方都笑了。就算往自己脸上贴金又何妨,机会公平、程序正义,这是百分之一万二的好东西,甭管在哪里争取并且争到了都是大好事,嘚瑟一下又何妨?

三、“你在美国告得赢总统,在中国告个县长试试?”

三一可能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企业中最喜欢打官司的了,但奇特的是这些官司都是在海外。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跟德国奔驰公司打了N年的商标官司(三一的三角logo和奔驰的三爪非常相像),这起官司也是中国历史上与欧美企业知识产权官司的第一次胜利,一打就是20年。

李佳佳问:“如有人问你在美国告得赢总统,在中国告个县长试试?你怎么回答?”

向文波用了一个诙谐的比喻阐明他的观点:“我在美国呆过一年,我还记得我一个工作人员他就跟我讲他很后悔跟前妻在打一个离婚官司。他说他后悔死了根本不该打这个官司,打到现在也还没个结果,那点财产权可能还不够付律师费”。

这个回答的潜台词算是默认了“在中国不敢告县长”。

李佳佳进一步具体地问:“2014年三一经历了恶性竞争事件,对三一的伤害也不小,就没想过打官司吗?”

提及三一受的委屈,估计只有向文波和所有三一内部的人心里清楚:民营企业如何与国企乃至央企竞争?又如何平衡跟地方政府的政商关系?这些问题的答案在21世纪初的中国只能用“你懂的”三个字概括(不懂你就死定了)。

向文波有些触动:“我们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事情,就是三一集团离开了长沙。但我们也获得了长沙和湖南人民的理解,在北京也获得了好的理解和支持,另外对企业的发展也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为什么要把精力耗在那些事情上,硬要去搞一个赢和输?”

这段话道尽胸中委屈。人都是理性的、趋利的,何况企业家,在法制的环境自然选择遵守规则、养成契约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然而能走捷径、需要“搞关系”、可以“钻空子”。只要能生存和发展,大多数人都会学着做这些龌龊事。

李佳佳接着问:“三一真正尝到了甜头,那是不是欧美的模式就更好?”

但向文波这样聪明的老江湖没有正面回应(你懂的),只是打了征地的比方:“有些时候是一种选择,比如说你到底是选择公平还是选择效率。有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的。我个人觉得,在中国的现阶段来讲,效率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公平。”

李佳佳事后回想起两年前因国际记者项目访问美国夏威夷的Honolulu市。市长一听说她来自中国就笑说羡慕:“能集中力量办大事体制的优越,效率高、不缺人、不差钱”。因为在Honolulu,要修个地铁,议会吵了20年还是无法说明花纳税人这么多钱有必要,于是一直没有建。

“公平”与“效率”,到底哪种模式更好?的确很难有确定回答。也是永恒的难题。在“不公平”没有落到自己头上之前,人们都会更想要“效率”;但你怎么就知道你会永远走运没有遇到不公平的事?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5-12-17 14:12 编辑 ]
这个为什么告奥巴马?不是告美国政府吗?在美国难道有什么政策是总统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的?[29]
早就说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在中国不用说县长了,一般局长也告不了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80.70.x 于 2015-12-18 09:25 发表
在中国不用说县长了,一般局长也告不了
常委和军委副主席都下来了,局长告不了?
引用:
原帖由 老了一岁 于 2015-12-18 13:55 发表

常委和军委副主席都下来了,局长告不了?
一个自上而下,一个自下而上,怎个一样?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8.153.x 于 2015-12-17 15:19 发表
这个为什么告奥巴马?不是告美国政府吗?在美国难道有什么政策是总统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的?[29]
政府只是一个泛称,里面有很多部门,具体谁负责的有问题就告谁。就像如果是税务纠纷当然是告税务局,难道还要公安局承担责任?

三一的事是CFIUS(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过程,奥巴马最后拍板决定。要告可以把两个一起告了。行政分支是总统有最终的决策权,当然是总统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5-12-21 1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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