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楼主里面关于美国宪法中“别扭”的语言表述方式这点确实很符合这群为了远离英王暴政而逃到新大陆的清教徒后裔的民族性格。事实上,美国的宪法里很多内容确实都是这样写的。“不经”、“不得”、“也不得”,充斥各个条款中。
其次,作为一个表扬美国宪法的外国主旋律正能量鸡汤文,竟然没有列举出一条所谓“别扭”的宪法条文,满篇都是好好好,就是不给你举例子,这样的文章有说服力吗?
再次,美国宪法的制定是为了改变邦联体制下各州自行其是的局面,建立有力高效的联邦政府,防止美国的分裂。其中的争论争辩大都也是围绕着如何厘清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其中麦迪逊有关在宪法中加入个人权利的讨论和要求完全被无视,所以楼主真的了解美国的历史?
最后,1792年通过的l0条宪法修正案保障的是当时白人的权益,最大的少数族裔黑人到1863年才摆脱奴隶身份,到1964年才解除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而华人直到《排华法案》被废除之后的1967年与白人通婚才完全合法。也就是说这部1789年就通过了的美好宪法,直到1967年才开始保障包括华人在内的所有美国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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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程乡侯 于 2015-12-4 16:2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