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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为何读起来这么“别扭”

美国宪法为何读起来这么“别扭”




在美国的一个中学课本里,有幅有趣的漫画。

漫画上有俩人,一个人拿着宪法草案说:我们需要一个有力的国家政府。另一个人激动地争辩:你这文件上没有列出我们的权利!

这幅漫画表现的是两百多年前美国建国立宪时的情景。没说那些老一辈革命家们如何紧密地团结在英明领袖华盛顿周围,战胜了企图反对宪法的人;也没说宪法是如何深得民心万众欢呼一致通过,而是告诉孩子们,当时这群人是如何鸡头白脸,吵吵嚷嚷,争论不休的。

如果说这算是美国的“革命史”教育,属于政治课的话,这课就是这样上的。它让孩子们知道,先辈们在纠结着什么,争论着什么,担心着什么,而且这种担心,现在也十分必要。

是的,当时的美国需要一个有力的政府来维护秩序以保障个人自由,所以要有个宪法。但美国人是不是认为建立了强大的政府,美国人民就从此站起来了呢?不,恰恰相反,他们思想太“复杂”,担心政府的强大权力又可能意味着个体厄运的开始。于是经过激烈争论,为对个体自由权提供充分的宪法保障,“国父”之一(是的,美国一大堆国父)的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在1792年通过的l0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的《权利法案》读起来好像有点“别扭”。

它在确定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时,并不是以肯定式的列举方式来规定公民权利,而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宣告公民权利。

举例说吧,前者是这样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后者,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这样表述,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你就直接说公民有什么权利就完了呗,多简洁明快,偏倒过来啰里啰嗦说政府不得如何如何。是麦迪逊文字能力有问题,或他就习惯这样说话?当然不是,麦迪逊从小就受过良好的教育,而且这样的大事也不会由着性子来。

这种“别扭”的语言表述方式,正是需要我们用心琢磨的地方。用否定性语态或肯定性语态,翻过来,调过去,看似表达的都是一个意思,但这里边的差别是耐人寻味的。

这种对比,其实是某种法律文化和权利传统上的区别。在英美的法律传统中,由于受到自然法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启蒙时期的“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个体权利被认为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而国家政府这种公共权力,是由个体权利让渡出一部分构成的,个体权利构成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并且为公共权力的范围划定了边界。

所以,一个人是否具有哪些权利,无需通过立法来加以宣告,因为这些权利原来就存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以肯定式列举个体的基本权利,在逻辑上就会引申出这样的含义:这些权利是立法者给我们的,因为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所以我们才享有这些权利。而一旦有了这样的含义,就会衍生出“人民大救星”,谁谁“让我们翻身做主人”,“政府给我们做主”,“感谢政府”等这样的说法来。

否定性的规定不是在列举公民具有哪些权利,而是在禁止政府去侵害这些公民的权利。这种立法语言在逻辑上意味着: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政府或哪些人通过法律来“赐予”!
首先,楼主里面关于美国宪法中“别扭”的语言表述方式这点确实很符合这群为了远离英王暴政而逃到新大陆的清教徒后裔的民族性格。事实上,美国的宪法里很多内容确实都是这样写的。“不经”、“不得”、“也不得”,充斥各个条款中。
       其次,作为一个表扬美国宪法的外国主旋律正能量鸡汤文,竟然没有列举出一条所谓“别扭”的宪法条文,满篇都是好好好,就是不给你举例子,这样的文章有说服力吗?
       再次,美国宪法的制定是为了改变邦联体制下各州自行其是的局面,建立有力高效的联邦政府,防止美国的分裂。其中的争论争辩大都也是围绕着如何厘清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其中麦迪逊有关在宪法中加入个人权利的讨论和要求完全被无视,所以楼主真的了解美国的历史?
       最后,1792年通过的l0条宪法修正案保障的是当时白人的权益,最大的少数族裔黑人到1863年才摆脱奴隶身份,到1964年才解除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而华人直到《排华法案》被废除之后的1967年与白人通婚才完全合法。也就是说这部1789年就通过了的美好宪法,直到1967年才开始保障包括华人在内的所有美国人的权利。
[32]

[ 本帖最后由 程乡侯 于 2015-12-4 16:20 编辑 ]
楼上分析得客观。
在狗的世界里去宣扬做人的事很自然会受到汪汪一族的攻击。[39] [6]
二楼又是(ˇˍˇ) 想~表达啥呢?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84.96.x 于 2015-12-7 09:33 发表
二楼又是(ˇˍˇ) 想~表达啥呢?
他在表达三轮车的理论!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84.96.x 于 2015-12-7 09:33 发表
二楼又是(ˇˍˇ) 想~表达啥呢?
我觉得他是高手,能将美国宪法的利弊分析得头头是道。

回复 4楼帖子 的帖子

[104]
知踢球传球 不射门
引用:
原帖由 Guest from 150.44.162.x 于 2015-12-7 09:32 发表
在狗的世界里去宣扬做人的事很自然会受到汪汪一族的攻击。[39] [6]
呵呵··

讲不出什么道理来反驳人家,但又要维护自己跪舔的对象,就只好这样抖下机灵了么?

不愧是富有民主自由精神的好公民
转帖:  作者斯考森是今日美国顶尖的宪政问题专家,对《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及建国者们的几乎所有著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中梳理、概括出了一个国家强盛的28条基本原则。全书对这28条原则逐一作了条分缕析、精辟出彩的论述。全书共35万字。下面是作者论述的28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一个健全政府与人类公正关系的唯一可靠基础是自然法;

    第二条原则:自由的人们不能凭一部共和宪法存活下来,除非他们保持高度的良知与道义;

    第三条原则:确保人民美德与道义坚定的最有希望的方法是选举出具有良知的领导人;

    第四条原则:如果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人的政府就不能长久;

    第五条原则:万物由上帝创造,所以,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赖他,对他负有同等的责任;

    第六条原则:所有的人生而平等;

    第七条原则:政府的正当角色是保护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提供平等的事物;

    第八条原则: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人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九条原则:为了保护人类的权利,上帝已经揭示了某些神圣法律的原则;

    第十条原则:统治的天赋权力属于所有人至高无上的职权;

    第十一条原则:大多数人可以改变或废除一个已经变得残暴的政府;

    第十二条原则:美利坚合众国将成为一个共和国;

    第十三条原则:一部宪法应该永远保证人民不受他们统治者人性弱点的危害;

    第十四条原则:只要财产权是安全的,生命、自由就是安全的;

    第十五条原则:在一种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出台法规最少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最高程度的繁荣;

    第十六条原则:政府应该被分成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

    第十七条原则:应该采取一种制衡与平衡的制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十八条原则:将政府的原则写入成文宪法是对人民不可剥夺权利的最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原则:政府只被赋予有限的、详细定义的权力,其他的任何权力都归人民所有;

    第二十条原则:为了效率与分配,需要政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来运作,但宪法规定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原则:强大的地方自治政府是保护人类自由的基石;

    第二十二条原则:一个自由的民族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人的虚妄来管理;

    第二十三条原则:如果没有一个广泛的普通教育计划,一个社会就不能作为一个共和政体存在下来;

    第二十四条原则:除非他们保持足够强大,否则,自由的人民不会幸存下来;

    第二十五条原则:与所有国家保持和平,进行商贸,维持忠诚友谊——不与任何联盟纠缠不清;

    第二十六条原则:决定社会强大的核心单元是家庭,所以,政府应该鼓励与保护它的完整;

    第二十七条原则:债务对自由构成破坏,就像征服对人实施镇压;

    第二十八条原则:秉承天命的美国应该成为全人类的榜样与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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