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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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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1:51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核心提示: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云南高院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此前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受害人王家飞(资料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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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3 11:51
年仅3岁的王家红也没能幸免(资料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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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3 11:51
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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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3 11:51
新华网昆明8月22日电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及其他公民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新闻回顾:男子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因自首获死缓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高法认定李昌奎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终审判处其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云南高院认为再审理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云南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昨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
云南“李昌奎”案死者家属未放弃上诉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二审因自首情节改判为死缓。云南高院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该案将成一个标杆等言论更是引起广泛议论。记者获悉,受害者的家人表示仍没放弃上诉,要让凶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网友评论: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不能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你回家是不是就可以狂欢了?你到底收了人家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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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5:27
bq170 bq170 他妈的,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bq168 bq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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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5:37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bq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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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5:47
不判死刑真是没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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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7:49
应该追究原判免死的狗官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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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26
应该追究原判免死的狗官死刑!狗官狗官狗官狗官狗官狗官狗官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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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27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杀杀杀杀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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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7:38
连3岁的小孩也不放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五马分尸,杀杀杀杀杀杀杀!bq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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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1:16
现代社会,法官枉法不那么容易了,值得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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