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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不能替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

党委不能替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


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张恩照涉嫌贪污突然去职,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旋即走马上任,郭上任后关于完善建设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谈话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郭树清谈到要处理好党委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强调党委要在企业中发挥政治领导和核心作用,但是不能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作用,否则就会造成关系不顺、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郭树清显然是个明白人,他深知党组织干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妨碍中国建设银行实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主要障碍。所以他上任伊始就立即破题,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

现有的资料表明:从九月宣布企业改制到次年三月张恩照下台的半年期间,建行共召开了几十次党委会,对人事任免、经营管理和工资福利等几乎所有的事项作出决定。不仅如此,党委会成员还对所有行政事务都有相应的具体分工。

与之相对照的是:作为企业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却总共只开过三次会。按照规定,管理层应该提前十天知会董事有关会议的内容,但是这个知会期在现实中被缩减为一天。

党委会包揽了一切,那么这个党委会又是如何开的?

作为建设银行最大股东的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曾经公开抱怨:“建行的党委会其实一直就是王雪冰、张恩照这些一把手说了算,其他党委成员在大会小会上都是不吭声,只会附和。”

谢平的这个说明可以看作是对建行产生大量坏账和连续两任一把手相继从豪华的金融街走进冷清的看守所的一个最好注解。

建设银行是中国大陆政府指定的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试点企业,而且正在准备到海外上市。也就是说建行是中国政府要做给外国人和中国人看的一个模范企业。所以把建行内党的组织和董事会等管理机构的关系视为具有代表性的中国企业管理模式是不过分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郭树清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郭树清的聪明之处在于:他知道党的领导是包括他在内的任何中国大陆人都得罪不起的。所以在解决党组织在企业一股独大、妨碍正常经营的现象的同时又不能得罪这个掌握自己命运的党。

于是郭树清擎起了“尚方宝剑”——《党章》和《公司法》。郭树清解释:“根据《党章》和《公司法》,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等公司的管理机构在权力的分工上本不矛盾,在执行中产生矛盾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郭树清完善企业管理的良苦用心可鉴,不能开罪党组织的尴尬处境可怜,但是他对矛盾根源的解释却实为纰缪。事实上,党委会之所以敢于和能够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里面处处越俎代庖,其根本原因正是在于《党章》和《公司法》之间的矛盾。

《党章》的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作为全国领导核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又要担负所在企业的政治核心作用,还被赋有保证监督的职能,哪里能少得了权力?

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等,但是一旦这个方针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怎么办?当然得由充当核心的党及其基层组织来纠正。

没有权力,如何纠正?所以当然要赋予企业党组织实际权力。党组织有了实际权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就成了一纸空文。

众所周知,《党章》是21世纪初中国大陆所有法律、章程中最具权威性的章程,它的权威性甚至超过了所谓法中之王的《宪法》。因为《宪法》和所有其他中国大陆法律都只不过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依据《党章》向其控制的全国人大提出的附属法律而已。

如果《党章》与《公司法》的规定在文字上有出入,《公司法》岂有不向《党章》臣服的道理?

更何况,党不仅控制了立法,还控制了司法和军队。具体到企业而言,党控制了企业所有管理层的任命。例如:包括郭树清在内的所有四大国有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们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部考察任命的。

有了这一整套的保证系统,企业里的党组织想要不至高无上都不可能,这也正是郭树清煞费苦心的不愿得罪党组织的原因所在。

郭树清和所有像郭树清那样的有志于在中国大陆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管理者们应该看到,中国大陆的企业改革发展到21世纪初,谁也绕不过企业党组织这道难题。

只是这道难题不是企业家们能够解决的,也不是在企业改革的范畴内能够解决的。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这道难题,而政治改革却正是中国的执政者们自从20实际90年代以来一直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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