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选举事件系列之五:长远影响,一国两制
21世纪初时,中国大陆政府发表了洋洋2.3万字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下称《白皮书》)。这是在香港回归以来首次针对香港情况所发表的,明确说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
一、历史缘由。
中共已故领导人邓小平被中国官方称为“一国两制”的总设计师,即使他已故去17年,他对于“一国两制”的解释直至21世纪初仍被看作是“金科玉律”。
回归前处理对港事务的港澳办前主任鲁平在其《口述香港回归》一书中对当时香港人的心态做出了这样的概括:“香港回归前部份港人出现了信心问题,国际社会也存在误解,《财富》杂志还做了一个封面专题,叫《香港已死》。”
“当时草拟《基本法》有关一国两制的条文,都是很宽松的,因为邓小平好怕香港人会走。”李柱铭回忆说。他在1985年参选立法局法律界功能组别选举后成为非官守议员,同年被北京政府委任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草委)。
哈佛大学教授傅高义(Ezar F.Vogel)花了十年时间采访多位中、英高级官员并搜集大量资料后写成了《邓小平时代》一书,他在书中亦做出了相似的论述:“邓小平很清楚,中国可望在金融、技术和管理领域大大得益于香港。即使中国收回主权后,也要让香港保持繁荣。眼下的任务是减少文革期间红卫兵的劣迹给香港人造成的恐惧和反感。”
而在《基本法》的设定中“留白”是已故领导人邓小平对草委的建议,所谓“宜粗不宜细”。
中国大陆官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栏目在采访1984年9月起便参与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新华社香港分社前社长周南的文章中,引述周南说:“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也是在小平同志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进行的。他从一开始就主张基本法起草‘宜粗不宜细’,以免给未来特区政府造成被动。他还主张起草工作不要拖得太久,要早日公布,使港人放心。”
故此,即便在《基本法》第45条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产生方法此重要条文,亦只是在100个字内交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收录邓小平讲话的《邓小平论香港问题》一文介绍了邓小平就“一国两制”向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们所提供的解释:所谓“两制”的设立就是香港可以继续奉行资本主义,大陆奉行社会主义。
二、判断依据。
《中英联合声明》指明除了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只是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内容,则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
所以,无论是《基本法》还是《中英联合声明》都已明确规定:所以除非涉及外交、国防领域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否则在其它领域香港享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终审权。
三、事实判断。
《白皮书》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
《白皮书》的此段内容已完全违背了《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在涉及外交、国防领域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外,其它领域香港本该享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终审权,被《白皮书》通通否决。
全国人大有对立法会制定法律的监督权吗?
《基本法》第1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所以根据基本法,香港立法会在讨论法例的时候毋须由全国人大“监督”。当然,人大可以用“释法”的手段“推翻”香港立法会在涉及外交、国防领域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的法条,这在基本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四、结论。
《白皮书》不单止擅自扩大了人大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范围,还凭空添加了对香港立法会制定法律的监督权。至此,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实际上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白皮书》里“一国两区”的事实。
回顾历史和本系列之前的几篇文章可知: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期间,中国大陆政府一直不同意英国政府给予香港高度的自治权,认为回归后的香港要像内地的省份一样归中央直接管理。但香港社会对于文革种种惨绝人寰现象的恐惧导致可能出现的“大逃港”现象和对台湾统一宣传的需要,才导致大陆政府后期的态度发生转变,推出“一国两制”的政策以稳定人心。
本来如果“一国两制”的政策能真正实行的话,对香港和中国大陆双方都是双赢。
21世纪初中国大陆的经济迅猛发展,和台湾的经贸关系越来越密切,曾经作为中转口岸的香港的经济地位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了,上海等内地大城市的发展速度开始接近或者即将超越香港。此时,香港对比内地城市唯一有明显优势且短期内无法被超越的,就只有“法治”了。
因为金融业无实体经济一般有资产设备可以抵押担保(大投行最值钱的资产也就是人才和信息),如果没有完善和独立的法治作为担保,被投资方随时可以违约,卷款溜之大吉,投资人将血本无归,正常的金融市场无法生存,就更不论发展了。
英国殖民政府虽然对香港的民主发展没有多大贡献,但却使“法治”深深地在香港“扎根发芽”。得益于相对完善的法治,香港才能成为世界级的金融大都市。所以说,香港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法治”。
而让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即能让内地的大城市学习经验和吸取教训,少走“弯路”,也能像世界展示中国大陆的政府成熟老练的管理手段,提高声誉,同时还可以向台湾地区传达积极的信号。
但21世纪初中国大陆人大两次越权的“释法”和《白皮书》擅自扩大解释权的范围,凭空添加监督权的行为已违背《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后果非常严重。
一是破坏了香港的法治,使得香港唯一的竞争优势荡然无存。二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形象遭到破坏:出尔发尔,言而无信。三是严重破坏“一国两制”的政策,“波及无辜”:2014年台湾地区选举就已有这样的口号:票投国民党,台湾变香港(台湾地区的国民党相对于民进党,与中国大陆执政的共产党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 本帖最后由 虫虫狙击手 于 2014-10-24 14:0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