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分摊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16-04-19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的合同这样写道:月租金额5500,租金按半年结算,由乙方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银行转账缴付租金给甲方(节假日顺延)。
这样是否适用上面文件按月分摊的优惠政策?
有人说:可以,因为一到六月的租金在一月份的时候已经支付了,到七月的时候,支付下半年租金,适用。
有人说不可以:如果一次性开完半年或一年的租金,应该按照开票日期,全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