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镜云先生 于 2012-12-25 14:57 发表 
当年香港成立廉政公署的时候,特赦,是一大利器和助力。
理想主义,书生意气,只能把事情办砸。
对于过往的犯错特赦是可取的,问题是中国的司法系统敢划定一个具体的特赦时间段吗?比如就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在此之前主动交代错误的全部特赦,在此之后贪污的超过10万元的全部无期,超过20万的全部死刑!
香港当年成立廉政公署初期就是这样做的(当然,香港没有死刑),对之前犯的有特赦,但对之后犯的绝对严惩。假如中国可以实现类似的制度,我举双手双脚赞成特赦贪污。